木厂村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提高村民的生育观念,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如下: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应持有关证件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无证生育的,按《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四、已婚育龄夫妇应在其所生婴儿出生5天内(若新生儿死亡在当天),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婴儿出生日期、性别、姓名等相关情况。
五、婴儿出生后90天内,育龄夫妇要主动落实相应节(绝)育长效措施,无特殊情况超过90天的,除接受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六、已婚育龄夫妇中的妇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1月、4月、7月、10月)妇检,缺一次缴纳违约金,在外生育的,要提供相关在外出生依据和避孕节(绝)育手术证明,政策外生育的,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七、符合政策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妇,怀孕后无特殊情况且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允许做胎儿性别签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否则,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并送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八、非法捡养的,按认定孩次缴纳社会抚养费;
九、根据黔党发〔2011〕17号、安市发〔2011〕19号文件精神,凡不履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必须暂停或停发一切奖补政策;
十、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如需要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木厂村民委员会
2013年10月20日
基层群众自治章程
为了维护全村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提高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意识,维护全村社会治安秩序,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全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办 法》,由村民代表大会结合实际讨论修订本章程。
一、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在本村村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中的育龄人口和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人口。
二、村支两委、组干部、党、团员要积极带头执行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基层群众自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村民计划生育的主人地位,满足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富裕文明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村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
四、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为村民提供政策咨询、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和先进技术,促进富裕文明和家庭幸福;
五、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村委员会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动员会员带头执行《章程》,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六、村民应自觉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七、实行村基层群众自治,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已婚育龄人员应与村委员会签订“双诚信双承诺”协议,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事项,并教育子女及亲属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八、本村村民不得政策外生育,不得非婚生育及非法收捡养。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补救措施。凡出现违法生育,暂缓办理一切事务;
九、本村村民为外来人口提供暂住房屋的,应在3日之内向村委员会报告,外来育龄人员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掌握外来人员的婚育情况,发现违反政策怀孕或生育的,及时报告村干部,不报告者暂缓享受一切优惠政策。村外来人口同样享受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三同服务;
十、本村村民有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权利;
十一、本村村民结婚后,有自主安排生育孩子时间的权利,享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避孕方法的权利;
十二、本村村民对村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有监督的权利;
十三、村民委员会每月按时张榜公布本村流动人口、出生、死亡、新婚人员名单、违反政策生育对象的处理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接受村村民的监督;
十四、配合乡计生站做好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指导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开展随访服务;
十五、各育龄妇女小组长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使育龄群众自觉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尊重育龄群众承诺内容办理相关事宜(落实长效避孕措施,落实避孕措施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否则暂缓享受)。协助做好重点户、重点人口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六、对有失职、渎职和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村干部,村民和村“协会”有权批评,罢免其职务,并要求上级处理;
十七、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十八、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XX村民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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