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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2014年修...

2021-07-21 来源:钮旅网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2014年修订)》的

通 知

各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公共基础课教学研究部:

为更好地促进课程考试(核)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修订《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先将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二O一四年四月三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工作的基本规定(2014年修订)

考试工作是检查教学过程及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它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能有效地规范教学行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为更好地促进课程考试(核)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一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考核形式

第一条 学院的课程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和各系(部)具体负责。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应组成3人以上的考试小组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由教学科研工作部组织指导并实施。其它课程的考试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答辩、论文等方式,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对实践性强的课程也可根据学生平时的实际动手能力来评定学生学习成绩。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试方法的改革。考试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讨论后报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后实施。所有考核材料(包括教师课堂小结、考勤表)须在考试后一周内由系(部)教务员或教学秘书整理汇总后交至教学科研工作部存档。

各门课程应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由各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由系(部)教务员统一收齐并经系(部)领导签字后一式两份,分别交由系(部)和教学科研工作部存档。

第三条 主要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一般集中在学期末停课周内进行考试,其它课程可在教学过程中安排考试。停课周同一专业每周安排考试课程数一般不超过5门。

二 试卷的命题

第四条 试卷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检验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的掌握、知识迁移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试题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难易程度要科学和适中,能有效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一般情况下,45-55%的试题为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35%的试题为知识的迁移,考核学生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要求有10-20%的试题为学生知识创新能力的检验,用以考察优秀学生的学业。

课程考试需要准备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匹配的考试题量,一般期末题量的标准为100分钟左右(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程可由部领导经商议后由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一个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来集体命题并统筹考试工作。

多人参与主讲教学的课程也应集体命题并共同负责参与考试工作。 我院不少专业或其他课程是由一位教师主讲完成的。各系应将本系的专业课程依据其课程性质组成若干个课程群(组),每个课程群(组)应有专人负责来组织课程群(组)内所有课程的命题和考试的原则要求等工作。以建设一个有协同、有责任、有核查监督机制的专业课程考试模式。有条件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的方式命题。

第六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命题教师或命题小组(3人以上)必须提交难易相当、分量相同的A、B两套试题和标准答案,答案要给出详细的评分标准,试卷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A、B两套试题均按百分制出题,题型可自主安排,但不得少于四种;A、B两套试题的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5%。三年内同一门课程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七条 对笔试形式的课程考核,两套试题和标准答案须经系(部)或课程组负责人审核并在《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上签字后生效,由负责实施课程考核

的部门随机抽定,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备用于重考。若出现试题雷同、试题明显错误过多等情况,则由试卷命题人和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 试卷的制作和保管

第八条 我院本科教学各门专业课程的试卷(主要指笔试)由各系课程组或主讲教师命题后,系分管领导签字核准。交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与安排,系(部)教务员负责印制的跟进程序。经审核批准生效和备案后的试卷方可印刷。

第九条 经系(部)或课程组负责人签字生效的试卷和标准答案(A、B两套)由命题负责人在考试前2-3周将其纸质版和电子版送系(部)教务员存档并印制。试卷电子版文档命名格式为“年级专业简称-科目-A(或B)卷(答案)”,如“11国贸-会计学基础-B卷”,然后将A、B卷存放在同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命名格式为“教师姓名-年级专业简称-科目”,如“张三-11国贸-会计学基础”。并于考试前30分钟到教学科研工作部领取印制好的试卷。

第十条 试卷须采用教学科研工作部统一制作的标准试卷模板。试卷要注明考试课程名称、试卷类型(A或B卷)、考试形式(开卷或闭卷),注明各大题总分以及各小题分值,要求字体字号一致,排版整齐合理,分值核算准确,打印和印刷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校对,确保正确无误。凡超过一张纸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试卷总页数或总题数。系(部)教务员需对所交试卷进行审查与签名确认,不符合要求者将被返回修改。

第十一条 命题、审题、印制、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任课教师不得针对考试为学生进行有限范围的辅导,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以教学事故论处。

四 课程考试(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修读并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指遵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含已办理重修、辅修、补修手续的学生),均应参加考试。如遇特殊情况,须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课程考核前1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对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经主管教学的主任审定后,并在考试前3天通知学生,而且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必须按教学科研工作部编排出的《考试安排表》执行,该表至少在该课程结束前一周公布。笔试试场的考生座位之间应留有足够空位,座位的安排由监考人员负责。学生须持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和该课程规定的证件进入试场,并遵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课程的主讲教师是该课程主考教师,每个笔试试室应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监考人员。主考和监考应遵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监考人员职责》。考毕,监考人员填写《试室监考记事表》。

第十六条 笔试课程考试(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未经批准,监考人员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考场要保持整洁、安静。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在黑板上书写本次考试的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座位安排,在醒目位置书写“考试作弊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警示语句,并现场宣读学院的考试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工作部应做好考试周的巡考安排。巡考人员应履行好巡考的职责,认真检查各个考场的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职情况。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置考场突发情况,填写考场巡查情况表并交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查。

五 阅卷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详细地评阅每一道答题,努力减少评阅误差。如阅卷中发现舞弊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集体命题的课程应组织集体评阅,流水改卷。阅卷的过程,系(部)和课程组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交叉复核或抽查,以最大限度减少评阅误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视课程性质而界定,大约20-40%。一般理论性强作业量不多的课程平时成绩可设置为20%,实践类课程或作业量较大或次数多的课程可设置为40%。最终设置比例可由系或课程主讲教师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开始时向学生宣布。(注:学生手册规定的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由学生期中考试、课堂表现、作业和课堂问答等构成。教师给予的平时成绩必须有可查验的依据或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任课教师应在开设的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教学进度过半时有计划地安排一次期中考试;专业任意选修课是否安排期中考试由主讲教师确定,没有安排期中考试的课程也必须安排有2-3次测验。期中考试和测验是学生平时成绩认定的有效记录和了解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

提倡用“形成性评价”等先进的教学理念来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和评价学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及发展,利用学生学习过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调整教学活动或计划,以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利用测验、实验结果、作业和课堂问答以及学生学习效果的进步来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为鼓励优秀学生能脱颖而出,如果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能有很好的创新性或是具有独特的思维,并有可供查验的证据以展示出该生特别优秀的综合素质,任课老师可以酌情增加不超过10分的学生平时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期末考试是了解学生是否对该门课程进行全面复习,检查学生是否熟悉和掌握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为促进学生养成严谨的课堂学习纪律和优良学风,提高学生对期末考试的重视程度,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管其平时成绩如何原则上应判为该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要求该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重考或重修(平时成绩有创新加分者除外)。

六 考试成绩的分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均须于课程考试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同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和《期末教学总结表》,于二周内送至系(部)的教务员汇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登记表》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和签署日期,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有修改人的名字和修改日期。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不得随便更改。如确需改动,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或主管教学负责人审定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须对考试的试卷、试卷分析、课程论文(设计)等资料保存3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复查申请,由任课系(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组织力量复核。复核试卷时,阅卷人实行回避制

度,复核的结果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交由学生所在系(部)并转学生本人。

七 重考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低于45分者必须重修;成绩为45-59分者可选择重考或重修。已经取消重考的课程和实践性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重修(重考)两次仍然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需要重修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批备案。

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安排重考。应另选其他课程修读,以取得规定的选修学分。

重修不收取课程重修费用。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条 如重考及格,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考工作由教学科研工作部统一安排,重考的组织和要求与正常考试相同。教师不得自行安排学生重考。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必须在期末课程考核结束后提醒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成绩,以便让需重考的学生能在假期认真复习准备,按规定时间参加重考。

第三十三条 重考结束后,教学科研工作部将试卷送有关教师评阅,阅卷教师应在一周内评完重考试卷并将试卷和学生成绩一并送达教学科研工作部。

八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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