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期中测验试题(杨永彩)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专业 《教育法学》期中试题
2012年10月
学号 1 姓名 杨永彩 得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30分) 1、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答: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
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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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2、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内容。 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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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简述《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义务。 答: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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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为什么?
答: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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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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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2、结合实际,谈谈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
答:(1)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距离缩短历程。
(2)教师专业 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 度、教师聘任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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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作为专门职业,具有鲜明的专业性:教师专业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既是一种认识,更是一个奋斗过程,既是一种职业资格的认定,更是一个终身学习、不断更新的自觉追求。 所以说:
教师因为强调专业性而成为职业 教师因为职业提升需要而强调专业
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就是教师专业化的过程 教师专业化发展,教育机构应该由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培养转向对专业态度、专业技能、专业价值和专业精神等方面的综合训练。
三、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 【案情】
某县黄家屯村村民黄某有一个男孩,由于幼时患病,造成左脚跛瘸,导致行动不便。2001年,这个孩子到了入学的年龄,黄某带他到黄家屯小学报名入学,但学校以他是残疾儿童为由,拒绝招收。为使儿子能够入学,黄某又带他到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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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的另一所学校龙门镇小学报名。而龙门镇小学则以此儿童非所属学区为由,也拒绝招收。
试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黄某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首先,《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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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由此可知,残疾人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教育法》的。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
此外,对本案中,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问题,应如何看待呢?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由该区的市级或者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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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学区的划分上。我们说,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龙门镇小学以不属于其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面教条地理解了法规的有关规定,而未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应当招收该生入学的黄家屯小学。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位或该学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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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行政处分。因为本案还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 学校应认真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儿童入学。
(2) 对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一般来说应安排进正常儿童的班级就读。这样更有利于残疾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对于盲聋哑、弱智儿童应视情况单独设校或单独设班。
(3) 对于歧视残疾儿童,侵害残疾儿童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和法律制裁,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2、大学生因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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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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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启示:
(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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