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市教育体育局通报。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5日内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相关登记材料,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每个学期重新办理一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包括:
(1)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说明(如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协议并说明用于学生小饭桌事项);
(4) 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5) 布局加工平面图;
(6) 符合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 所在村(居)委会对同意开办学生小饭桌的意见;
(9)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提交登记材料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的监管人员到小饭桌开办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检查人员在登记备案表上进行登记并填写检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低于30平米以下不得接待学生;面积在3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面积在50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 过20人;面积在70平米以上90平米以下
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就餐人数30人以上要到教育、工商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及许可。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与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开办学生小饭桌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保洁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七)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业;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应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货凭证,做好采购登记台账;
(九)严禁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1、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2、冷荤凉拌食品;3、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肉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5、未取得有效资质的供货商生产加工的鲜肉和肉制品;6、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及奶制品;7、外购直接入口的食品;8、使用亚硝酸盐自制加工的食品;9、有毒有害或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采购集中消毒企业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立即启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食品储存、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保洁和就餐场所,不包括学生学习室和休息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