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当事人签订:
甲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
乙方: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江苏徐州沛县大屯
乙方因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原因,需要租赁甲方的部分房产及生产用设备,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资产
经双方协商,甲方把如下资产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 1.1生产厂房
生产用厂房使用4211 平方米,年租金682182.00元(明细如下)。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使用面积 开始使用日期 单价(元/平方米月) 397.00 3315.61 364.30 134.09 3814 4211 2008年 1995年 1995年 1995年 13.5 13.5 13.5 13.5 年租金 64,314.00 64,314.00 537,128.82 59016.60 21,722.58 617868.00 682,182.00 0110800010 综合间 电厂合计 01100072 01100073 01100075 设备库 综合楼 皮带测试站 拓特厂合计 合计 1.2 生产设备
协议附表所列的各项生产设备25项,年租金754791.41(详见附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二〇一二年元月一日起计算; 2.2 如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上述租赁资产,应提前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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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书面告之乙方其是否同意继续租赁,否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继续租赁上述资产。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3.1 租金计算标准为:生产用厂房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生产设备使用总体租赁的方式,甲方每月折旧额为基础,加成10%。
3.2租金按年支付。
第四条 租赁资产的交付
4.1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交接租赁资产。
4.2 在交接租赁资产时,双方在交接资产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5.2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5.3 甲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未在租赁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本协议的租赁期限内,将不在租赁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5.4 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租赁资产处于良好的可适用状态;
5.5 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干预乙方对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5.6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所租赁资产的使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资产非正常性损坏,甲方有权利索要赔偿。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6.2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如第三人对租赁资产主张权利,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资产使用、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6.3 乙方承诺,不利用租赁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6.4 乙方负责维护、检修、保养租赁资产,资产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对租赁资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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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工艺路线调整,因此而增加的资产归乙方所有;
6.5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租赁资产的性质使用租赁资产受到损耗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或者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 方(盖章):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江苏省沛县大屯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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