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利互益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 拥有一座加油站,同意将该加油站及一切设备、经营所需房屋、场地租赁给乙方自主经营。同时允许乙方以 名义经营,该加油站相关手续也允许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 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付款方式:乙方在合同期第一年的租赁金,分为两次付,第一次为营业之日起付10万,六个月后再付15万,
四、甲方加油站为个人独资加油站,乙方只承认与甲方法人代表的合同条约,任何他人无权干涉本合同,干涉视为无效行为。
六、债权债务:
1、乙方进站经营之日起,至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前,所有债权债务归乙方享有和承担。未进站前债权债务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间,甲方经营一切证件由甲方保管,一切证件提供给乙方经营使用。
2、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加油站财产做各种抵押贷款。
七、甲方责任:
1、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必须提供水、电、消防器材,还有合法的经营一切证件提供乙方正常使用,甲方负责一切经营证件,年检及补办的一切费用(如成品油许可证、安监、工商、国税、地税、增值税户头、企业代码、土地)。
2、加油站道口占道、消防器材、避雷针、静电接电、油库、男女厕所、厨房等必须符合安监局的要求。如甲方手续或加油站建设不合格等问题造成乙方停业经营,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停业时间退还租金,或延长租赁时间。
3、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加油站转让或出售,若甲方违约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未使用实际时间的租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元。
4、合同期满后,双方打不成合作乙方购置的财产甲方不做任何赔偿,由乙方处理。
5、租赁期间,因公路扩宽、改造或国家政策不允许的条件下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退还乙方实际未使用时间的租金或延长租赁时间。
6、在租赁期间,在恶劣的环境下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甲方固定财产损失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租凭期
间,因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火灾和人员伤亡等事故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7、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均与对方无关。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经营。 八、乙方责任:
1、乙方购置的财产所有权由乙方自己享有,不包括装潢固定财产。
2、在租赁期间,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所剩余租赁时间的租金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
3、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4、乙方不允许用加油站的财产做任何的担保和抵押。 5、未尽事宜,见附加条款。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如双方有产生合同纠纷,可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申诉。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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