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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程序

2021-02-19 来源:钮旅网
企业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程序

一、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企业做出向境外投资的决定后,应先取得发改委对项目的备案或者核准。 政策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备案机关为国家发改委的情况: (1)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

(2)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 2、备案机关为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他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 新闻传媒;

(四)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二、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

履行发改委程序后,企业应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政策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外汇管理局登记

企业凭借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及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办法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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