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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2022-06-30 来源:钮旅网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XXX-XXXX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 535—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08-03-28发布 2008-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535—200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 2 5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 3 6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 4

7参考文献----------------------------------------------------------------------------------------------------------------------- 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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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第4、5、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鲁芝、彭嘉琳、李放、赵惠霭。 本标准2008年3月28日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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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设备设施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09—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 010—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 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3.2

安全责任人 representative of security services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

安全管理者 manager of security services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4

安全工作人员 staff of security services

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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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管理机构 team of security management

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 3.6

突发事件 emergency events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7

特种设备 special equipment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 3.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9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disabled persons 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3.10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for the children

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4 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4.1 消防安全

4.1.1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基本合理,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4.1.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4.1.3 按GB 50016等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按规定设置、配置。

4.1.4 任何物品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便于取用。 4.2 电气安全

4.2.1 电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并符合DL 409及DB11/ 065的规定,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

4.2.2 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4.3 特种设备安全

4.3.1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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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4.3.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15日进行1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作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4.4 安全标志

4.4.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GB 2894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4.2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及GB 15630的规定。

4.4.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疏散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4.4.4 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他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4.4.5 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4.5 其他

4.5.1 使用的设施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4.5.2 应按MZ 008—2001,MZ 009—2001,MZ 010—2001和JGJ 122的要求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以保证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的服务。

4.5.3 建立健全并统一管理各类设备档案,至少应包括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设备明细表、设备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运行记录,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4.5.4 应规定设施设备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5 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要求

5.1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5.1.1 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 5.1.2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以下职责:

a) 负责本机构重大安全事项的决策; b) 负责重大安全事项的协调和落实。 5.2 人员及职责 5.2.1 人员要求

5.2.1.1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5.2.1.2 300人以下(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总数)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300人以上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 5.2.2 人员职责

5.2.2.1 安全责任人职责

安全责任人职责应包括: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b) 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 c) 保证本机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d) 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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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f) 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g) 定期研究安全问题。 5.2.2.2 安全管理者职责

安全管理者职责应包括: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b) 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制定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制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f) 组织实施对本机构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

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g)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h)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i) 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安全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

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j)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5.2.2.3 安全工作人员职责

安全工作人员职责应包括:

a) 在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者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b)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操作规范提供服务; c) 开展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实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6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6.1 基本要求 6.1.1 基本内容

6.1.1.1 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对日常管理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安全评价,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为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形成体系,职责明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a) 安全管理;

b) 安全责任(含知情同意); c) 安全教育; d) 安全检查;

e) 事故处理与报告; f) 应急预案; g) 考核与奖惩。

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流程及要求。 6.1.1.2 安全操作规范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范,如电梯安全操作规范、应急护理操作规范等。规范应简洁、明了、完整,各环节接口明确、衔接紧密。 6.1.2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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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把安全知识教育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

6.1.2.1 内容

安全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 本部门或岗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 相关的急救知识; e) 防范应急预案的演练;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6.1.2.2 实施

培训的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安全责任人应负责安全管理者的培训,使之全面掌握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监测、控制、管理的理

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b) 安全管理者应组织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之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c) 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培训。 d)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6.1.2.3 时间

培训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b) 新员工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c)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4学时。 6.1.3 报告

6.1.3.1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 6.1.3.2 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并向安全管

理者报告,安全管理者应进行安全评估、并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隐患。

b) 发生或发现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过失行为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安全管理者报告,并在上级主

管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技术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c) 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者报告,并进行差错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者

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6.1.3.3 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6.1.4 持续改进

6.1.4.1 安全管理者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6.1.4.2 安全管理者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方案。

6.1.4.3 安全管理者应与服务对象定期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解决。 6.1.4.4 检查和沟通的结果应形成系列文件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 6.1.4.5 安全责任人应对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予以保障和监督。 6.2 应急预案管理要求 6.2.1 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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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指导思想; b) 单位情况简介; c) 组织领导;

d) 机构设置及标识; e) 处置基本原则; f) 预案等级; g) 处置程序; h) 处置工作要求。

6.2.2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6.2.3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预案应定期复审。 6.3 重点安全问题监控

6.3.1 应对护理照料、医疗、膳食、自杀、他杀、走失、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以及禁放等重点安全问题进行监控。

6.3.2 应对服务对象进行重点安全因素的评估。

6.3.3 应建立重点安全问题紧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6.3.4 应对服务对象和照料者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

6.3.5 应对易发生重点安全问题的服务对象进行标识管理,按需提供服务。 6.3.6 应定期对重点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持续改进。 6.3.7 工作人员依法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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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8年4月29日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修订 [4]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

[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61号令,自2002年5月1日

起施行

[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14日第351号国务院令发布,9月1日起施行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

施行 [8] 《护士条例》已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9] 《北京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0]《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7月8日,北京市应急委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

2005年9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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