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现做现卖的除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所有小作坊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生产条件改造,达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最低底限要求。达不到基本条件又拒不进行条件改造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
1、所有小作坊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食品从业人员人员结业证书。培训的内容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质检部门的监管要求。目的是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认识到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4、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5、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6、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7、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应为水冲式。
8、食品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9、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0、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11、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1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食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及制品等应注明“食品容器”或“食品用”等标识。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应有辐照食品标识。
13、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14、企业生产加工人员能掌握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并能正确熟练操作设备。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车间,不在车间里吃喝,不佩带首饰、饰品等进行生产操作。
15、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应有效地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必须满足冷链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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