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10-29 实施时间:1997-03-01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时效性: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四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3)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