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3-12-27 来源:钮旅网


1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提高全体职工消防意识,保管好各岗位的消防器具,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总经理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3.2公司安全部是消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对全公司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考核。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4班组长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1.1消防安全教育要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并通过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1.2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1.3对新入厂员工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4员工岗位变换时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1.5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重点工种人员要进行定期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6各单位对所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要认真建立消防安全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员、考试成绩等内容,存档备查。

4.1.7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4.1.7.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4.1.7.2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1.7.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1.7.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1.7.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4.2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4.2.1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

4.2.2为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监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4.2.3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 4.2.3.1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2.3.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2.3.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2.3.4现场有无烟头等引火源的火灾隐患情况; 4.2.3.5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4.2.4防火检查的内容:

4.2.4.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4.2.4.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2.4.3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 4.2.4.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4.2.4.5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2.4.6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2.4.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4.2.4.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防火防爆场所防火安全情况; 4.2.4.9防火巡查情况;

4.2.4.10消防安全标志的在位、完整、有效使用情况; 4.2.4.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4.3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2

4.3.1应按照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设施。

4.3.2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4.3.3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4.3.4严禁在生产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3.6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标志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4.4.1室内外消防栓是消防的供水设备,水枪、水龙带配套齐全,保管良好,严禁挪他他用;

4.4.2生产技术部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器的外修、检验、充装、更新工作; 4.4.3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管理要定点、定人、定责; 4.4.4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达到三懂(懂岗位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灭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本岗位初期火灾)的水平,建立教育台帐;

4.4.5冬季期间要做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管线、消防水源的防冻保温工作,防止冻坏。

4.4.6强化重点防火、防爆部位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防火档案; 4.4.7消防设施和器材人人都要爱护,应为消防专用,不准埋压、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损坏、挪用、放空造成损失,追究所在车间岗位的责任,并按规定扣罚。

4.5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4.5.1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或潜在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火灾隐患:

4.5.1.1建筑布局不合理,火灾发生后容易蔓延成灾的;

4.5.1.2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 4.5.1.3火源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可燃物品,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4.5.1.4电气设备绝缘不良、接触不牢、超负荷、安全装备缺乏或不符合要求,电气设备的类型与使用场所不相适应,有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

2

4.5.1.5化学易燃物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包装方法不符合要求的; 4.5.1.6应有避雷设备的场所,没有设置避雷设施或失效的;

4.5.1.7应有消除静电装置的设备,没有安装或虽已安装但已失灵的; 4.5.1.8在用火环境中存放易燃物质,有导致火灾危险的;

4.5.1.9从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没有防火制度,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不懂防火和灭火知识,或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

4.5.1.10消防器材配置不足,或虽已配置但已损坏或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4.5.1.11安全疏散出口、消防通道不足或者布局不合理、被堵塞,影响人员、物资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

4.5.1.12消防水源、水压不足,影响扑救火灾的; 4.5.1.13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的隐患。

4.5.2各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检查登记台帐,登记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火灾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

4.5.3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及时予以消除。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火灾隐患部门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火灾隐患部门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纳入工作计划限期整改。

4.5.4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 4.5.5对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安全部部。

4.6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6.1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4.6.1.1安全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电力设备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操作; 4.6.1.2安全用电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1.3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执行;

4.6.1.4燃气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等方面安全用电严格按照《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电气线路消防安全制度》、《配电室防火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2

4.6.2动火消防安全管理

4.6.2.1凡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内从事能产生明火的作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均属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批准后方可动火;

4.6.2.2动火许可证的使用,只限于指定地点、时间、设备,如有变更时应重办手续;

4.6.2.3动火时,动火现场必须有防范措施,并备足有效的灭火器材和防护品;

4.6.2.4在动火前和动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要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余火,不留隐患;

4.6.2.5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未办动火手续或动火前未作动火分析,及不具备动火条件的情况下,严禁私自动火。

4.6.2.6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批准设立,固定动火的建筑及周围环境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并设“固定动火区”的标志牌,严禁超越范围动火。

4.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4.7.1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7.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7.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7.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7.5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7.6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

4.7.7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8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制度

4.8.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现场水源、周围环境、占地面积和地理特点,编制消防安全方案。

4.8.2建设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实行总承包的施工单位也要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监督检查开展和落实情况。

4.8.3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防火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也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进行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8.4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及暂设办公区、废料区等区域,各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防火要求。

4.8.5施工现场要留有宽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重点工程和较大规模的施工工程,要成立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

4.8.6施工中电气焊、割和其它生产、生活用火管理,易燃可燃材料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均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8.7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4.8.8施工用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高压架空电线下面禁止搭设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4.8.9防水施工防火要求。防水施工前,应周密部署,避免用火工作与防水施工交叉作业;防水涂料、稀料要分类储存,加强消防管理;熬炼沥青时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防水施工单位要设置明显的禁烟火标志,设专人警卫作业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严格遵守防水施工作业程序,禁止违章操作。

4.9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消防检查和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静电) 4.9.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基本消防检查和管理制度

2

4.9.1.1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设计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正确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类电气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设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4.9.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9.1.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9.1.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9.1.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4.9.1.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一定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4.9.1.7设备使用完毕时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4.9.2配电室的消防检查和管理制度

4.9.2.1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严禁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重地。

4.9.2.2线路、设备的敷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4.9.2.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4.9.2.4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夏天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并有防止雨雪侵入的设施。。

4.9.2.5配电室门窗要求完整、有效好用,并安装挡鼠板,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预防动物入内。

4.9.2.6配足配齐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护保养,杜绝事故发生。 4.9.3电气线路的消防检查和管理制度

2

4.9.3.1安装、维修电气线路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4.9.3.2安装使用的导线必须符合使用环境场所和电负荷的要求,严禁私自在原有线路上擅自强加用电设备。

4.9.3.3安装线路时导线与导线之间、导线与其它金属、建筑物之间应保持规定要求的安全间距。架空裸线附近的树木应定期修剪,距地面2米高以内的一段以及穿过楼板、墙壁的导线,应有绝缘保护措施。

4.9.3.4经常对运行的线路、设备进行绝缘电阻测定。

4.9.3.5电气线路的敷设要符合要求,支持物要牢固,导线连接处要牢固、紧密、符合要求。

4.9.3.6各种输、配电线路或低压电路,必须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装置。

4.9.3.7要经常对运行中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9.3.8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线路,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除照明回路外,不宜有中间接头;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场所的防爆要求。

4.9.3.8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物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符合规定要求。不准用金属管道、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用。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防腐措施。

4.10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4.10.1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设正、副队长,队长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副队长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队员按本单位员工总数的10%来组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组建比例可适当扩大,每个班组必须设有消防队员。

4.10.2义务消防队员要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地进行调整、补充,确保消防队伍力量及时得到充实和加强。

4.10.3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每半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切实起到锻炼队伍、提高素质的目的。

4.10.4火灾扑救时,义务消防队要积极服从上级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

2

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10.5培训的主要内容:

4.10.5.1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适用范围; 4.10.5.2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4.10.5.3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4.10.5.4火灾现场的保护。 4.10.6义务消防队员的基本任务

4.10.6.1熟悉本单位灭火作战方案,积极参加业务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扑救本单位发生的初起火灾;

4.10.6.2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动积极地向职工群众宣传消防知识,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其它不安全行为;

4.10.6.3维护、保养、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4.10.6.4坚持边生产边执勤备防,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报警和扑救; 4.10.6.5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有关人员调查火灾原因。 4.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4.11.1各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疏散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演练)领导小组。

4.11.2预案演练领导小组由指挥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

4.11.3单位应根据工作班次合理安排各小组成员。

4.11.4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4.11.5预案演练组织中的每个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4.11.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中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4.11.7对通过预案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安全部根据预案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2

5、文件修改记录 序号 版本号

文件更改章节、条款号 更改人 更改日期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