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设备运转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全体员工的保护机电设备的意识,特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电机损坏属本区域电气设备直接负责人责任: 1、电动机因轴承损坏而烧损。 2、电动机因无风叶、风叶损坏或风扇罩被异物遮挡使电动机过热而烧损。 3、电动机因现场有明显线路破损未及时处理而烧损。 4、电动机因地脚螺丝、端盖螺丝松动、脱落而烧损。 5、电动机因接线盒内接线柱松动、脱落而烧损。
6、直流电动机、绕线型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因碳刷磨损过限,整流子打火造成刷架、刷握损坏而烧损。
二、凡因上述原因而烧损电动机,将对其本区域电气设备直接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
维修保养后运行一月内,由于维修保养不当导致电机损坏的,对其维修负责人处以以下罚款:
1、烧坏≤11KW以下的电机类设备以20元/次论处。 2、烧坏>11KW、≤22KW的电机类设备以40元/次论处。 3、烧坏>22KW、≤55KW的电机类设备以80元/次论处。 4、烧坏55KW以上的电机类设备以150元/次论处。
5、有加油装置的,轴承缺油损坏,统一以200元/次论处。 6、其余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属自然事故,看情节酌情处理。
注:本制度自签字人签字日开始执行。
认真阅读后并同意以上管理条例者请在下表签字: 同意人 签字日期 同意人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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