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督查情况通报
【篇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
2012年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委(局):2012年以来,特别是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召开以来,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深化“一盘棋”新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建立起“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全省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指标情况(一)流动人口概况。截止9月30日,全省登记建档流动人口总数767万人(其中男性379万人,女性38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05%。16岁以上成年育龄妇女378万人。跨省流出人口664万人,58.51%流向泛珠三角区域,36.96%流向泛长三角区域。(二)平台相关指标。截止9月30日,全省应反馈协查信息41万条,及时反馈40.5万条,及时反馈率为98%,查无此人率11.66%;应接收三类服务通报18.9万条,已接收18.0万条,接受率95.22%,全员流动人口入库率、流动育龄妇女入库率均达到95%,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准确率达到95%。省级系统各级应用率达100%。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三)服务相关指标。
【篇二:2015年流动人口督查口径】
2015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时督查口径说明一
(流入人口)
一、全员流动人口流入人口建档管理
(一)建档
(二)流入卡片登记流出地地址
1、户籍地地址不相符
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时,户籍地反馈流出地为其他乡镇(街道),流入地应及时向新流出地乡镇(街道)通报信息,新流出地乡镇(街道)反馈认可后,流入卡片仍未修改的为地址不相符。
如果流入地未向新流出地乡镇(街道)通报信息,也未变更流出地地址,而在下一个信息通报周期仍向原户籍地通报信息的,视为未通报信息。
2、户籍地不详细
反馈说明村居名,流入卡片仍只填到乡镇。
3、流动信息登记不规范
流入人口离开又返回的,直接修改流入时间,而不是增加流入信息的为不规范。
4、流入卡片信息不相符
流出地反馈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流入地应在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入户核对流入人口相关身份证件,确认后向流出地反馈。流入地既不反馈又不修改卡片信息的,为信息不相符。
(三)身份证号码不规范
已婚育龄妇女流入卡片中未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只填写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格式不规范。
流出地反馈18位号码,流入地核对并向流出地反馈情况属实后卡片仍登记15位的为不规范。
二、流入人口信息通报
1、网上交验
跨县以上流入人口孕环检对象(含省外流入),应定期组织孕环检和访视,登记孕环检和访视信息后,通过全员流动人口系统向户籍地通报孕环检和访视信息。流出地通报的返乡参检信息,可作为流入地已通报,但一年中至少有一次是流入地开展孕环检或方式。
其中省外流入人口每半年通报1次孕环检信息(不含访视信息)。
2、流入、流入退档信息
流入地在办理流入人口建档和离开退档时,应向户籍地通报流入或退档信息。
3、怀孕、出生信息
流入地掌握流入人口(含县内流动)期内怀孕、出生信息后,应及时向户籍地通报。
(1)怀孕信息:孕环检通报怀孕信息或协查怀孕信息都视为已通报。
(2)出生信息:省外流入核对一孩生育通报或协查通报出生信息。省内出生核对出生信息通报。
(3)流入人口卡片退档的,退档前如果登记怀孕、出生信息
1个月以上仍未通报的,为未通报。
4、其它信息
流动人口有其它信息变动时,流入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操作规程要求及时向户籍地通报。
5、通报信息格式不规范
不按照规程要求在相关功能区进行通报,而在“个人空间”中通报流入、孕环检、怀孕、出生等信息的视为未通报。
6、通报信息错误
流入地通报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为信息错误,其中发现错误后在1个月内予以纠正的,不作为信息错误。
2015年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时督查口径说明二
(流出人口)
一、全员流动人口流出人口建档管理
(一)建档
1、户籍地漏档
属于被查单位流出人口,但未建流出人口卡片。
2、双方户籍地均未建档
夫妻双方户籍地均未建立流出人口卡片的,按照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口径,双方均不在户籍地居住的,以男方户籍地为建档管理单位的口径,认定男方户籍地漏建档。如果双方都是本市户籍,认定被查市漏建档。
其中,对全员建未婚档,但流入地通报已婚、孕环检、出生等相关信息的,按照男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口径,流入地通报信息1
个月后,户籍地仍未建流出卡片的,为漏档。
3、重卡
(1)县内重复建立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卡片为重卡。
(2)已婚育龄妇女婚后常住地已建立流出卡片6个月以上,原户籍地仍建有未婚流出卡片的为重卡。
(二)流出卡片中登记流入地地址
1、流入地地址不一致
(1)流出卡片登记流入地地址与通报单位不相符。
(2)流入地通报流动人口离开:流入地通报流入退档信息3个月以上,流出地仍未掌握新的流入地地址的为不一致。
流出人口返乡1个月后,流出地应及时退档。
2、流入地地址不详细
流出卡片中的流入地地址,未详细登记到通报单位。省内应登记到社区、村。
在门牌号栏目中填写到街道、社区的为不规范。
对省外通报或协查信息中,通报单位和通报中显示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选择通报单位作为流入地,并在备注中说明情况。
3、跨省流出人口流入地地址登记
流入地地址应登记至街道(乡、镇);如果流入地通报单位或通报信息中显示流入地为社区(村),则应登记至社区(村)。
4、流动历史信息登记不规范
流动人口流动信息发生变动时,流出地直接修改流入地地址和流动时间,而不是增加流动信息的,为不规范。
(三)身份证号码不规范
1、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卡片中,未填写身份证号码、或只填写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格式不规范。
2、流入地通报18位号码,流出地核实并向流入地反馈情况属实后卡片仍登记15位的为不规范。
二、流出地信息登记反馈
1、信息反馈
(1)对流入地通报或协查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操作规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流入地反馈相关信息。反馈时,对流入地通报信息有误差的,应向流入地指出信息不一致情况。
反馈及时计算时间:从收信第2天起到反馈之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为及时,超出即为不及时。(如5个工作日,则是从收信第2天至反馈当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为及时,在第6个工作日反馈即为不及时)
(2)反馈类型:第一时间反馈时,选择反馈类型与反馈备注内容不相符的,为反馈类型不规范。
2、信息登记
对流入地通报流入、怀孕、出生等信息,流出地核实后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流入地通报1个月以上,督查前仍未变更的,认定为信息未登记;1个月以后修改的为不及时。
3、信息反馈不规范
(1)流出地反馈时,反馈类型与反馈内容或实际信息不一致的,为不规范。
(2)流入地通报信息时,育妇姓名、身份证号码、节育措施等与流出地档案不一致,流出地反馈时未指出不一致情况。其中姓名不一致含音同字不同。三个月内补充反馈不一致的,为已反馈。
4、反馈信息错误
【篇三:流动人口信息通报表】
流动人口信息通报表
单位:
注:学生户籍在县外,父母在磁县打工的填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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