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保证工程质 量,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成本,针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各阶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不可避免地会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往往涉及 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变更管理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 纳入到合同 管理的工作中。工程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 有关技术
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 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 同失效。 3、工程变更应及时、正确处理,避免引起工程纠纷。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工程变更指在建设工程中, 因客观原因, 在工程合同履 行的过程所涉及的工程量或价的变化的总称,统称“工程变更” 。工 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 、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一定的百分比; 3 、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有发包 人或其他
承包人实施)
4 、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 、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6 、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 顺序; 7 、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
第三章 工程变更确认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 无论任何 一方提出工程变更, 均需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业主按审批权限, 实 行“分权管理, 逐级审批”制度,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工程变更没有按相应程序由业主审批,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 表签发的工程变更通知令的, 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变更, 否则业主 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发生时,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如发现原设计 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 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 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 2 . 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
3. 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列原则的基础上,应严 格控制
工程造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签证制度, 各级项目管理 人员应严格按合同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行签证, 严禁项目 管理人员进行越级签证。
第十条 工程变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建设单位需报上级主管部 门审批。
1、不违反计划任务书要求情况下的建筑面积、 层数发生的变更; 2、不违反计划任务书要求情况下的使用功能的变更;
3、建筑设备用房平面位置、结构柱网、地基处理形式、基础类 型的变更; 4、室外场地的特殊处理;
5、有地下室的基础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及方案修改; 6、幕墙工程的结构形式和规模的变更; 7、消防工程的系统形式、控制系统的变更; 8、各工程招标中指定的主要材料品牌的变更; 9、电气工程系统形式的变更; 10、空调工程系统形式的变更;
11、智能化弱电系统的综合布线系统、安保监控系统、楼宇自动
化系统、中央集成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系统形式的变更; 12、其它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用户变更
第十一条发生除上述“第十条”情况者以外的工程变更由建设 单位根据工程变更造价和变更审批流程进行,并将超过分部工程投资 额的3%或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为了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性质和费用 影响来分类并进行审批,详见下表:
工程变更分类表 变更分类 变更限额 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 经监理公司和项目主管确认后,由部门 经理(副经理)审批 小变更 < 2力兀 建设单位于工程建 设部门经理 经监理公司和项目主管确认后,由部门 经理一般变更 < 5力兀 建设单位主管工程 建设副总经理 (副经理)牵头的项目小组讨论确 认,出具书面意见,交由副总经理审批 经监理公司和项目主管确认后,交由副 总经重要变更 < 50力兀 建设单位总经理 理牵头的项目小组讨论确认,出具 书面意见,经中介审计机构预算审计 后,由总经理审批 > 50万兀或超 过重大变更 建设单位上级主管 部门领导 合同签订额 20%以上的 按合同签订流程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的提出:按提出的当事人划分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鉴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 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 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 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工程变更。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
文、材料、运距、施 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 综合考 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 的变更设
计。
5 、设计方提出变更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 善设计等
提出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工作按变更提出方的不同划分, 遵守相关工 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详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相关表格详见附件二—四(表 1 —表 3)。 表 1- 表 3 的编号按以下原则编写:
编号统一编号为:更 XX-XXX ,X 均为阿拉伯数字,其中 XX 表 示表格代码,表 1 至表 3 分别为 01、02、03,XXX 为按工程变更顺 序代码,按发生顺序从 001 开始编制,以后发生的顺延。例如:发生 第一起变更,表 1至表 3编号分别为:更 01-001、更 02-001、更 03-001。
工程变更相关表格编号填写必须对应,即申报、审批、变更通知 的顺序代码必须为同一号码。
相关表格填写顺序要求如下:
1 、 表 1 由承包商完成,申请工程变更; 2 、 表 2 由市公司完成,完成工程变更审批工作; 3、
4 、 表 3 由监理公司完成,下发承包商实施,同时抄报业主。 第十五条
任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收到变更申请后, 必须在 7 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和设 计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必须在 7 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的审批或呈报工 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受到建设单位变更申请后, 必须在 7 天内完成 工程变更审批工作; 监理单位收到业主的审批意见后, 必须在 3 天内 下发变更变更通知令。
第十六条 尽量避免工程变更上报资料不齐、 相关单位未签署审 核意见和不按变更流程进行审批; 严禁将一个变更工程分拆成几个变 更工程上报。
第十七条 发生某些特殊情况, 如按工程变更流程进行处理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 监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 协商后,可直接要求承包商组织施工;同时将工程变更按流程上报, 并详细说明工程变更应急处理情况。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造价确定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估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 方法执行, 工程变更的估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工程变更实 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均按工程施工合 同中约定的条款支付。
第六章
第七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条 经业主审批后, 监理公司下发工程变更通知令, 工程 变更通知令应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变更书: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拟采用的技术标准; (3)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4)估算工程变更的价格
2、工程变更预算书:按合同要求编写工程预算书。
3、相关设计图纸:需经设计审核并签字确认的设计修改图纸。 4、其他相关文件:说明需要发生工程变更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承
包商在收到变更通知令后, 应立即无条件组织工 程施工,如对工程变更通知令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工程变更通知令 7 天内向监理公司提出,监理公司应在
14 天内组织业主和承包商进行 协商解决。如承包商和业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可按合同约定,向相 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工程变更文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具体归档文档资料如下:
1、 工程变更申报表及相关图纸、预算书 2、 工程变更审批表
3、 工程变更通知令及相关图纸、预算书、相关文件
4、 如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存在异义,应有承包商提交的报 告、相关
协调意见等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四份,两份由业主方保管,一份由监理公司保 管,一份由承包商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一:工程变更工作流程 A-E 附件二:工程变更申请表(表 1)三: 工程变更审批表(表 2) 附件四:工程变更通知令(表 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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