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北供热站
危险废物标识识别制度
一、总则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制定危险废物标识识别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二厂所有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具体规定:
(一)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
(二)所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志。
(三)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
(四)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五)对未悬挂危险废物标识的车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厂区内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将按照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和悬挂。
(七) 危险液体废物收集时必须贴上标签,标签上必须有危险废物名称、编号、危险性、日期及重量。
(八) 在存放期内,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危险废物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巡查和维护。
(九)危险液体废物存放期限到达前,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程序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协议进行处置。 (十)相关记录 《危险废物转移单》 《危险废物登记台账》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科起草、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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