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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合同

2023-11-10 来源:钮旅网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甲方在 市决定设立分公司经营甲方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现乙方向甲方商议承包经营甲方在所设立的分公司,甲方对此表示同意接受。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资权利的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制定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区域市场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第二条、乙方自然人承包经营甲方在 所设立的分公司,在甲方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

第三条、甲方指定乙方为分公司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第四条、乙方在承包经营分店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自筹(承包后店铺租金、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分店内所添置的各项设备、家具、用具和所有财产属乙方所有。

第二章 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总销售额为 万元,其中化肥 万元,农药 万元,农膜 万元。

第七条、乙方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得超出工商管理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免税产品和甲方授权范围开展备项经营活动。

第八条、乙方有人事聘用权,但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与雇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经甲方法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乙方在与甲方的本合同期满前应妥善处理好员工的分流问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完成规定的销售指标,甲方按照门店的定员标准发给乙方薪资。每月销售业绩指标由双方根据年度销售指标分解定制,乙方完成销售指标80% 以下时,甲方有权别发放薪资按同等比例下浮。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承包后分店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自理),乙方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盈亏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

再向甲方索取佣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承包的相关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需缴纳 元销售承包费给甲方,承包期间,乙方需按本合同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甲方下达的任务,销售总额满 万元后甲方返还销售承包费。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白己承担。如在承包期间甲方提供的设备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乙方需出资请专业技术人员或部门修复,遇到不能修复或修复后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需向甲方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承包期间,乙方经营的分店的年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年检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全部向甲方进货,在条件具备下由甲方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未经甲方同意的商品或与甲方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发生往来合同。在乙方确认接收甲方所提供的货物无误后,应在三至四天内将货款全部付清,如因遇到困难而无法及时付清货款,必须事先通知甲方指定的业务员或公司财务同意。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场行情自定产品零售价格,但必须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时刻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开具有效的销售发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农业、安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的标签标识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贸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乙方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另外还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 三)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 四)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乙方须于合同签订有效之日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元风险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其金额直接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多次违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结束后无事故,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六条、乙方在经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财务,涉及到工商、税务、农业、卫生、环保、安检及农资上岗培训等其他有关的问题、事件、费用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并向甲方缴纳代理费 元/年,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如实每月向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同时应及时上缴各类报表和资料,做好备类农资产品存档、查验、建立信息库和索取农资商品的“三证”备查工作,并无条件接受总公司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接受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督查。

第十八条、甲方为了给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甲方指定为工作联系人。乙方在工作需要时与工作联系人联系咨询解决相关问题,如有变动甲方另行通知,以保证乙方的业务顺利开展。甲方只确认由乙方本人签字盖章后所提交的各项业务表单为有效表单。

第十九条、乙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意甲方的形象,其组织的大型推广宣传计划需经甲

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对乙方可行的宣传计划将全力支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乙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商品过期、变质或因不执行甲方的规定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为乙方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指导帮助乙方经营。对所供商品的质量,如由于甲方所供应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协助乙方处理,同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不定期的检查乙方的财务账目和业务合同执行情况,有权与乙方所聘的员工谈话了解分店各项情况。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如未按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终止合同,则应返还乙方向甲方交纳年度销售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乙方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经营其他公司品牌的产品或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由此遭受的罚款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商协议,在新的书面 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合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乙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半年内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指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或限期更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以及非法从事经营活动

的;

(二)承包方未经发包同意私自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承包方的财务报表[含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未按期上缴承包费或工程管理费,逾期3个月以上; (四)承包方向银行以外的机构或公民借款融资的。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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