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6期 No.6,2010 现代妇女 MODERN WOMEN 总第338期 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 解 晖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甘肃兰州 730000)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尽管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仅限于妇女,男性和儿童在有些情况下也会成为受害 人,但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具有的与其它暴力伤害行为所不同的特 点,探讨了家庭暴力认定难、制裁难、受害者起诉难、取证难、寻求救助难等问题,以及对家庭暴力展开有效的法律保 障机制和社会救助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救济;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0)06一O118—04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的中国 (二)家庭暴力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家庭,即l亿个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以 有统计资料显示,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 上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例如:甘肃省妇联系统近5 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 年来的信访接待中有25%左右是反映家庭暴力问 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与受到身体虐待 题。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的与其它暴力伤害行为所不 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在一个充满暴力、叱 同的特点,致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制裁难、受害者起 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大多患有恐 诉难、取证难、寻求救助难,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 惧、焦虑、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难与他 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逐渐 人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长大后极可能因心理的 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不正常而成为新的家庭暴力实施者,甚至仇视、报 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抽样 一、家庭暴力及其危害性 调查显示,有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中,七成以上曾 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 遭受家庭暴力。 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三)家庭暴力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础之一。但是日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却影响了家庭 家庭的不和谐使家庭丧失了应有的功能,为社 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从某种角度来看,其危害性更 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当 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主要表现在: 所遭受的暴力超过肉体、精神的承受极限时,一些 (一)家庭暴力造成婚姻关系紧张 妇女在绝望无助的情况下,走上了以暴制暴的犯罪 家庭本应是一个温馨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无 道路。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罪 论是身体暴力、性暴力还是冷暴力都会使家庭处于 与家庭暴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省因家庭、婚 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在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 恋等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较为突出。据了 严重伤害的同时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体。据 解,兰州女子监狱在押女犯中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 资料显示,家庭暴力作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 约占7.04%。 原因,约占离婚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四)家庭暴力阻碍女}生自身及社会的发展和进 作者简介:解晖(1972~),女,甘肃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主要从事妇女权益保护研究和法律帮助。 一118- 步 责任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因家庭暴力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最新报告表明,中国妇 产生伤害的赔偿标准和限额,这使得司法实践中缺 少可操作性。 (2)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 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 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 女的自杀比例排在世界第三位,比男性高出25%,并 且大部分出现在贫困和农村地区,其中很多是由于不 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不归路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 女无时无刻不生活在暴力阴影下,她们精神紧张,心 事重重,注意力不集中,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 性不高,生产、学习和工作成效大打折扣,影响了她 们的进步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 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当对方否认有 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仅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 作为定案依据,造成很多家庭暴力案件认定难。 需要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从 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般的救济方式分为三 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而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老人与儿童,他们本身就处于 弱势地位,要实现自力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对 家庭暴力的救济多依赖于社会救济与司法救济。随 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 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 法》、《婚姻法》做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 定。对造成轻伤以上的,《刑法》将对施暴方做出相 应处罚;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将 做出相应处理。此外,全国已有近30个省市制定出 台了地方性法规及条例。例如:甘肃省于2004年由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 司法、妇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行为,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救济现状的缺陷 1.立法缺陷 (1)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 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 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婚姻法》中也 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 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导致了法庭对家庭暴力 的认定低。法律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果及承担的 (3)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 事赔偿,但实践中,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 然困难。 (4)现行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 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 为缺乏制裁措施。另外,着重于对施暴者进行事后 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 济措施。 2.司法不力 (1)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 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 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干预力度。有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不到家庭暴 力犯罪的特殊性,该从轻时没有从轻,该判刑时没 有判刑。有些警察认为这是家务小事,不用管;一些 检察官也认为是家务小事,无须公诉。当受害妇女 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时,法官会尽量进行调解,而 且调解时往往忽视妇女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从而使 遭受家庭暴力者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家庭暴力实 施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 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 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 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 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 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3)一些受虐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 诉的目的只是希望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 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 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人家 一】19— 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 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 要表现在,传统社会仍旧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 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 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 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 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 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 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 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许 多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 上。社会公众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 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使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 障。当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 乃至社区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 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4.自身认识缺陷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 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 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 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 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 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 力的根本办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和反家庭暴 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 上,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 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 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 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 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再者,反家 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 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 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 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 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已对此做了原 一120一 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 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 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 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 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 了一定的经验。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救济途径 司法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 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 个有效措施。不过,《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 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 公权适当干预为辅”理念,且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 家庭成员私人的自治空间,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 介入的“特区”。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 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发挥社 会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 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的特殊作用,建立 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我们还要充分发挥与受 虐妇女互动的人际网络的作用,包括家人、亲戚、朋 友、同事或宗教团体,最大限度的帮助家庭暴力受 害者。同时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 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 理论引人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 (三)提高妇女的反家暴意识 尽快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是遏制家庭暴力的 基础。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 意识,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 能力,使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 会经济活动,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 赖。要教育妇女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 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 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基层组织 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 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 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或寻找机会报警,在 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 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 第一时间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 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 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 (四)构筑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体系 尝试。 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 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 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 3.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重罪重判。以在美国 为例,家庭暴力案件的重罪可判刑28年以上。美国 《模范法典》第203条规定,加重对再次或反复实施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罚。被告当庭承认作有罪答 辩或因在5年之内再次或反复实施暴力犯罪而被 定罪的,对他的惩罚将在州法律规定的原有基础 上,提高一个刑罚幅度,或者比照州法律中对惯犯 因。一般认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 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二者是既分离又相关联 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分不开的。要避免家庭暴力的 发生,在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还 需建立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况 的刑罚规定来处理。加重刑罚可以威慑一些犯罪 且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和自 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于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 人的良知。只有让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深入人心,继 续发挥中华民族互敬互爱等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 道德,才能从潜意识里制约施暴者的外在行为,从 而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蔓延,切实保障广大妇 女的权益,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 (五)借鉴国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 1.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在美国、英国等一 些国家和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有效 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 令(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 子女。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 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 等。如果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 它刑事、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 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目前, 我国部分地区也在试行此制度。这一方法有效的避 免了造成暴力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妇女受到严重家 庭暴力的可能性。 2.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欧美等国家的一 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 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 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 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 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 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 人,使那些有可能受到加重处罚的犯罪人相信,与 其被监禁,不如停止暴力行为。英国设立“家庭暴力 注册簿”,因家庭暴力被处以6个月监禁者将被登 记在“家庭暴力登记簿”上7年,而被处以两年半及 以上刑期者将被终生注册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 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这是英国政府推出的 旨在帮助警方掌握家庭暴力犯罪情况,帮助新结识 的伴侣认清对方的一项举措。 4.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 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就受虐引起的各种损害要 求经济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工资损失、医疗费 用、财产损失、咨询费用、逃避暴力的交通费等相关 费用、生活费等。依据挪威的《暴力赔法》,对暴力受 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00万挪威克朗。 5.对家暴受害者的法律帮助。在美国的一些公 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设有“法律诊 所”。“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 法庭上诉,以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美国有众 多的反家庭暴力组织,受虐妇女可寻找这些组织申 请帮助。家庭暴力辩护诊所,除了由法学院的一些 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 作者介入,这些人一般都是志愿者。 6.对施暴者的强制治疗。心理治疗干预是一种 有效的、极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手段。许多国家 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和 培训,并将这种手段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 重点。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