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到企业开展检查时,重点检查如下20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
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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