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2017年二月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第五条 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第六条 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由安全科、供应科、工会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 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月(季)度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情况,保护职工使用护品的权利。
第四章 计划编制、采购
第十条 按照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控制节约开支、适当库存的原则,安全科根据实际需要每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根据公司规定的定点供应厂家统一配送;属于少量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矿审核后批准后采购。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矿后,必须由矿部、安全科、供应科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五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必须依照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发放,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
第十四条 劳保防护用品按工作日标准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发,累计达到发放标准可随时领取,达不到工作日标准的可向后顺延。多种混合作业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领取双份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职工有变卖行为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理外,还要调减其本人下年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第十六条 临时工、劳务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离矿时可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一次性折价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休病、伤、事、探亲假及下岗、待工时,相应顺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时间。
第十八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需补领时,基层单位需出具证明,安全科根据物品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办理补领手续;由于不可因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要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补发。
第十九条 职工工种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新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原来已发放的按照使用时间顺延发放。
第二十条 新招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退还安全科,安全科根据实际情况退货入库。
第二十一条 矿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负责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管理技术进行监督、培训。
第六章 报 废
第二十二条 矿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职工仍在使用已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更换。
第二十三条 如因采购量大,库存积压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超限,应及时报废处理,因此对矿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其他未能包括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员工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名使用期限 称 条/12个月 电维修工、接风筒工、通风密闭工、安全检查员。 使用工种范围 采掘工、信号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灯 带 水泵司机、配电工、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井下其他辅助工、采掘区队长、其它下井技术人员、其他下井条/12个月 管理干部。 条/1个月 采掘工、锚喷工。 爆破工、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料工、搬运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水泵司机、配电条/2个月 工、密闭工、安全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井下区队长、其它下井技术人员、其他下井管理干部。 条/3个月 4条/月 地面所有工种。 井下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 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水泵司机、配电工、安全3条/月 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验收员、井下其他辅助工。 2条/月 1条/月 采掘区队长、其它井下技术人员、下井管理干部、井上搬运、机电维修(矿车)、爆破物品管理工、注浆工、井上机电安装工。 地面所有工种。 采掘工、锚喷工。 绞车司机、运搬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水泵司机、配电工、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毛 巾 肥 皂 橡胶30个月 36个月 安全帽
工、验收员、井下其他辅助工。跟班采掘区队长、其他下井技术人员及其他下井管理干部。
员工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名使用期限 称 防尘口个/3个月 运搬工、采掘机电维修工、采掘区队长、其他下井技术人员及其他下井管理干部。。 个/1个月 个/2个月 采掘工、锚喷工、。 爆破工、巷道维修工、井下测尘工。 使用工种范围 罩 手 套 ︵布 ︶ 手 4付/月 3付/月 2付/月 1付/月 采掘工、巷道维修工。 井上、井下运搬工。 爆破工、锚喷工、运料工、运搬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跟班井长。 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井下测尘工、井底信号工、验收员、采掘区队长。 1付/2个月 水泵司机、配电工、井下其它辅助工、井下其他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 12付/月 井上机电安装工。 套 ︵线 ︶ 胶面防砸安全靴 1付/月 井下测量员、井下炸药发放工、井上绞车司机、机电维修工。 1付/2个月 井下安全检查员、井上信号工、井上电机车司机、压风机司机、爆炸物品管理工。 1双/6个月 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搬运工、运料工、采掘机电维修工。 1双/12个月 电机车司机、跟车工、运搬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安全检查员、验收员、井下其他辅助工。 工矿双/6个月 井下绞车司机、水泵司机、测量员、井下测尘工。 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采掘区队长、井下其他技术人员,井下其他管理干部、井上信号工、井上运搬工、机电维修(矿车)、井上双/12个月 靴 防护机电安装工。 双/6个月 胶鞋 绞车司机、井上电机车司机、压风机司机、爆炸物品管理工。
员工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名使用期限 称 使用工种范围 布 袜 普通套/12个月 双/2个月 套/6个月 双/1个月 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采样工、安全检查员、井下测尘工。 水泵司机、配电工、测量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井下其他辅助工、采掘区队长、其他井下技术人员、其他井下管理干部。 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运搬工、运料工、采掘机电工。 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水泵司机、配电工、安全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验收员、井下其他辅助工、采掘区队长、井下管理干部、井上运搬工、机电维修工(矿车)、井上机电安装工。 工作套/18个月 井上信号工、井上绞车司机、井上电机车司机、压风机司机、爆炸物品管理工。 服 劳动防护件/24个月 井下测量员、井底信号工、井上运搬工、井上电机车司机、机电维修工(矿车)、井上机电安装工。 雨衣 件/12个月 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 棉件/24个月 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安全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巷道维修工、其他辅助工。 件/36个月 电机车司机、跟车工、水泵司机、配电工、验收员、采掘区队长、其他下井技术人员、其他井下管理干部。 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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