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维护大厦写字楼公共区域及承租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北京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厦大厦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公司)、承租方双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大厦实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1、物业服务公司责任:
(1)大厦安全保卫部是大厦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应对客户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对大厦固定消防设备、公共区域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以协助客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有消防安全培训需求的客户提供消防知识咨询及培训服务。
(3)物业服务公司安全保卫部、工程管理部应定期对客户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通知客户消除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责令其整顿和整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消防机关进行处罚。
(4)如承租方区域内发生火灾,在房门未打开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以非常手段进入火灾现场,由此给租户造成的损失大厦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处理后物业服务公司应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客户通报。
如承租方区域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在房门未及时打开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以非常手段进入承租方区域,由此给租户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事故处理后物业服务公司应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客户通报。
2、承租方责任:
(1)承租方须自觉遵守消防条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
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承租方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工作。由于承租方疏于管理,造成各类案件、火灾事故及消防设施被人为损坏等事件发生,由此给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承租方应当分别赔偿。 对触犯法规刑律的人员,将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各承租单位做到不占用、堵塞、损坏任何消防设备及各种开关,不堵塞大厦内的任何消防通道、楼梯通道或其它安全疏散口,不随意迁移、取消、损坏安全疏散指示和照明设备,不擅自挪动消防指令标识等现有的消防设施。
(4)承租方应在承租区域内配置规定数量的有效灭火器材。
(5)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安全保卫部电话:58256110、58256119),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协助灭火。万一火灾难以控制时,应尽快利用消防楼梯疏散人员撤离大厦。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要利用电梯逃生。
(6)严禁在大厦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和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等电加热器具,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特殊原因必须使用时,承租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同意后方可使用。
(7)大厦区域禁止动用明火。如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物业工程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7)大厦区域禁止私自动用明火。如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物业工程管理部、安全保卫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时间内并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8)承租方如进行装修施工改造时,应按照《装修指南》中的二次装修有关规定执行。
(9)严禁将烟头及其他物品抛掷出窗外。要求最后离开房间者要检查并保证房间内无火灾隐患,并把全部处在开启状态的电器关闭。
(9)严禁将烟头及其他物品抛掷出窗外。要求最后离开房间者要检查并保证房间内所有窗户处于关闭状态,且无火灾隐患,并把全部处在开启状态的电器关闭。
二、治安安全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大厦写字楼和承租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产安全,结合大厦的实际,特制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1、北京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厦大厦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公司)责任:
(1)物业服务公司做好大厦公共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向承租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
(2)物业服务公司应指导承租方做好治安安全和防火安全工作。
(3)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对客户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通知客户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对违反治安安全规定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责令其整顿和整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2、承租方责任:
(1)凡承租大厦写字间设立办事机构的单位(公司),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及法律文书(即各种有关的专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承租单位雇员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外籍雇员应持有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有效护照等。承租单位须将本单位员工花名册在入住时报客户服务部备案,如承租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更新单位员工名册向客户服务部备案。
(3)承租单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如有特殊需要,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客户服务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后将留宿人员名单向安全保卫部备案。
(4)承租单位办公室内不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过夜。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大厦。
(6)承租方在大厦内举行大型活动,提前一星期通知客户服务部并向安全保卫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承租单位发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客户服务部报警(58256677、58256543),也可直接向安全保卫部报警(58256110、58256119),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8)承租方入住时,将房门备用钥匙自行封好,交物业服务公司客户服务部,
以备紧急情况使用。同时,将有启用备用钥匙权利的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留下,以便启用钥匙及时取得联系(如人员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客户服务部)。
(9)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安部门的要求,承租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安全保卫部在不同时期对入户进行的安全、消防检查。
(10)为了方便承租单位与大厦的联系,各承租单位须指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并在客户服务部备案。安全责任人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并提示自己客户,遵守大楼所有的安全制度。
(10)本责任书承租方第一责任人应为承租方法人代表,为了方便承租单位与大厦的联系,各承租单位须指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并在客户服务部备案。安全责任人有义务教育自己的员工并提示自己客户,遵守大楼所有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管理责任书违约责任
1、 凡因承租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消防相关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物业服务公司消防管理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凡因承租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治安相关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物业服务公司治安管理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违反治安法规,给物业服务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由物业服务公司和承租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各条款,承租方应清楚、明白,为了公众的安全,大家均应自觉遵守国家法 律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安全制度。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生效日期以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为准,终止日期以承租方租赁协议签订的终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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