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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监理实施细则

2023-11-28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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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白马河上游九条河道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

. 专业word可编辑 监 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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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洪泽县白马湖生态保护项目监理部

日期: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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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

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进行编写,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根据具体的技术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 三、

编制单位: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洪泽县白马湖生态保护项目监理部

本监理实施细则分为三部份,第一部份为监理工作规程、第二部分为监理实施细则、第三部分为常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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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编写人:

洪泽县白马湖生态保护项目监理部

日期:2016年11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 4 监理工作规程 ............................................................................................................. 4

一、监理人员守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 5 二、内部工作管理规定 ............................................................................................................................................ 7 三、进度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 11 四、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 14 五、投资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 20 六、工程索赔监理工作规程 ................................................................................................................................ 24 七、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 ................................................................................................................................ 29 八、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 33 九、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 ....................................................................................................................... 37

第二部分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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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 .......................................................................................................... 41

一、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42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49 三、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57 四、水源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63 五、供水管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67 六、微灌、喷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 72 七、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 74 八、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 83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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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word可编辑 监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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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理人员守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守法。认真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本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奉公守法、忠于职守。 1.2 公正。严格按照合同和业主的授权实施对工程建设的监理,秉公办事,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

1.3 科学。监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认真钻研监理业务,熟悉工程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及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1.4 廉洁。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施工、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承包商、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接受上述单位提供的回扣、补贴或其它报酬,更不得徇私舞弊和承包商进行各种不正当的交往。

1.5 敬业。热爱监理事业,全身心地投入监理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高质、高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最优地实现。

2.职责与责任

2.1 监理部统一实行对监理项目的管理。施工中一般技术问题,由现场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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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协商和处理,并通报总监办负责人;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由各站点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决定,必要时,由监理部报请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研究解决。

2.2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收集、审核承包商的施工原始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按规定填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交信息管理部处理。

2.3 监理员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证的初签,并及时报请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

2.4 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项目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签证意见。

2.5 严格执行内部监理会签制度。综合性或跨专业工程项目的单元验收,由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确定内部会签程序,组织完成会签手续后,作为该项目验收质量签证的内部负责依据。

2.6 严格校审制度。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报表),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代表签发。

2.7 总监办负责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打印,宣传报道以及后勤、考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 2.8 严格遵守工程保密制度。在监理实施过程中,严禁泄露业主和监理部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单位和承包商提供并申明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商务秘密。 2.9 严格遵守专利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剽窃或转借有关技术成果。不得擅自转让和非法占有监理部的技术成果。

2.10 监理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职务技术活动中,不得将属于单位的收入占为已有,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对方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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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度与纪律

3.1 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均应事先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按监理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3.2 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或监理部声誉造成损害者,监理部视性质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要求派出单位撤换人员,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3.3 严禁监理人员当班饮酒,严禁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违者予以除名。 3.4 工作时间,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内业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看报纸等)。

3.5 爱护监理部的设备,尤其是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禁止随意拆装软、硬件,删除文件前应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3.6本守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二、 内部工作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监理工程师自身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监理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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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值班记录规定

2.1 现场值班时要求值班人员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做好现场记录,客观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长审阅。现场记录应注明记录人员姓名、日期。

2.2 值班记录本不得涂改、缺页、损坏和遗失,采用钢笔填写。

2.3 监理值班记录应编页,只能存放在监理部,不能带出工地,以免发生意外。此外,每个监理人员应携带小型笔记本,对现场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回驻地整理后,载于监理日志上。

2.4 现场值班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1) 当日施工的工程部位、工作内容、进展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 (2) 各工程部位当日投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情况,工作环境。

(3) 当天的气象及水文资料:包括气温、晴雨、雨量、主要特征水位、流量等资

料。

(4) 当日现场检查和验收情况: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监理人员对问题的

处理经过和结论意见;根据目前施工情况,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目前工作的改进意见;当时在场人员名单。

(5) 业主单位、承包商、设计单位之间工作联系情况。各种会议的主要议题,参

加人员,会议结论等情况。

(6) 当日收到各单位的文件内容以及处理意见。

(7) 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对本专业的各种情况作详细记录。

现场记录除一般文字记载外,还应附有适当的图表,计算公式及计算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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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人员交接班规定

3.1 为了使监理工作在整个工程实施阶段顺利开展,使监理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工程情况,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轮换。

3.2 监理人员轮休交接班时,应有12天时间作为交接班工作移交时间。其程序为:

(1) 移交现场值班记录。

(2) 着重移交前任值班时间发生的较重大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目前工作存在的问

题和必须立即处理的事项;下阶段工作的重点。 (3) 巡察施工现场。

(4) 移交各种资料和物品设备。

所有移交的内容必须由前任值班人员以书面形式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内并由下任值班人员签名验收。

4.信息反馈规定

4.1 工程施工时,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发生,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各

种信息必须迅速反馈给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研究处理。

4.2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定期的主持召开监理人员碰头会,会上各站点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将现场发生的情况进行汇报交流、互通信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大家的汇报情况汇总。一般问题马上提出解决处理办法;有关重大问题与业主交换意见后研究解决。

5.文件处理办法

5.1 凡外来公文、传真、信函,一律纳入统一编号登记,由监理部专职资料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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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填写文书处理单,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批示后分转有关人员阅办。

5.2 阅办事项必须有拟稿、核稿、审查、签发、打字、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发出。紧急公文,按总监意见限期办理。

5.3 传阅或处理文件,每转入一个部门必须严格交接签收。

5.4 已处理完毕的公文,应及时返回文件处理单,信息管理部的文管人员按照来文编号及时归档。

5.5 对外行文可用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规定等文件。 5.6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号、拟稿、核稿、会签、审查、签发人、密级、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日期及主题词组成 。

5.7 严格文件处理程序。每个文件必须遵守以下程序:撰写文稿、站点负责人核稿、有关部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草签、编号、登记、打字、核对,总监理工程师正式签字、发送、存档。

5.8 严格文字标准格式:

⑴拟稿人要根据来文要求和会议决定或领导授意,明确行文的目的,并了解行文的前因后果,行文应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事实撰写文稿。

⑵题要简单、切题、明了。

⑶正文短小精悍,层次分明,实事求是,观点鲜明,书写工整,标点正确。 ⑷每个公文要求做到一文一事的原则。

⑸引用其它公文作依据时,应注明发文机关、文号、标题和发文日期。

⑹公文用词用字要准确,规范;使用单位简称时,必须先用全称并加注明;人名、地名、资料数据引用要准确;文中数据除发文号、统计表、序号、百分比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外,一般应用汉字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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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写文稿,修改,签署一律用钢笔(兰黑或碳素墨水)或毛笔。 ⑻如有附件,需在文稿上写明附件全称和序号。

⑼审核、会签、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姓名和日期。

6.监理档案管理办法

6.1 监理档案管理应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管理的规定。

6.2 监理档案管理工作在总监领导下由总监办负责。归档工作应作为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6.3 归档范围。

工程档案是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因此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声像都属归档之列。具体归档范围为:

⑴上级单位,有关领导,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规定、批复文件。 ⑵设计单位、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图纸、修改通知、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计划、措施等资料以及监理部内部提出的方案、措施、意见和建议。 ⑶监理部发出的文件、报告和信函。 ⑷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⑸监理月报、年报,工作总结,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报告。

⑹监理方提出的各种有关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的建议和专题报告。 ⑺监理方发出开工令、暂停、复工令、违规等通知书、通报、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⑻监理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⑼其它重要材料如监理大事记,技术讨论会议纪要等。 6.4 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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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监理工作归档,应遵循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监理档案应以日常归档为基础,列出目录,分别归入。

⑵根据“年度---机构”立卷原则,目前工程监理只局限于施工监理,因此监理档案可分为技术管理、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卷宗。

⑶归档的材料力求内容完整、系统、准确,信息管理部经理应对归档材料作扼要的鉴定。对同一内容的来函复函请示及批复,正本与底稿;正文与附件;转发件和原件要合并一起归档。

⑷凡归档材料应根据档案制度要求,一律采用兰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务必工整、清晰。

⑸所有归档案卷必须统一采用档案封皮,卷内附有目录,卷内材料要编页,不得将缺页、破损材料归档。

⑹当年不能完工的归档材料、文件,可放在结束年立卷归档;计划、总结、概预算,一般在当年度归档。 6.5 归档时间。

⑴凡处理完毕的文件和材料应立即归档。

⑵第二年初应把上年度归档的材料向监理部资料室正式立卷归档。

⑶监理工程阶段验收后可把验收部分的档案归档。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的全部档案应在半年内全部移交监理部资料室。 6.6 档案的使用。

⑴要调阅已归档的材料,必须在信息管理部办理调阅手续。 ⑵档案材料要严加保管,注意防潮、防偷和防火。

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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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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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度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 总 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以及经经批准的监理规划,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相关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监理。

1.3 承包人应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资源投入,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抢工期和赶工局面。

1.4 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支持监理人落实工程进度监理的实施。

2。承包人的责任

2.1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在监理人发布进场通知后的10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如下成果资料:

1. 项目概述;

2. 施工管理组织与机构; 3. 施工总布置图;

4. 施工总进度表,包括横道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5. 主要工程项目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措施;

6. 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安排计划; 7. 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与保证措施; 8. 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9.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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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各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有关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的期限和内容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当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作具体要求时,该施工措施计划应于该项工程开工前28天送达监理人,并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单项工程概述;

2. 施工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置; 3. 施工布置;

4. 施工程序、方法和措施;

5. 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安排计划; 6. 质量控制措施;

7.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2.3 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月的30日前,递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 包括临建工程在内的计划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形象和工程量; 2. 主要物资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计划耗用量; 3.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数量和下期劳动力安排计划; 4. 各种施工设备的投入计划; 5. 材料设备的定货、交货和使用安排;

6.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以及下期预计完成的工程投资额; 7.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或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必须进行修改时,承包人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2.5 承包人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递交上月施工月报,报告中应附有说明、形象进度示意图和图片,使监理人能有效的审议和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 施工月报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承建项目范围内的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情况简介;

2. 承建项目范围内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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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物资材料的实际进货、消耗和储存量;

4. 上两项按项目逐项统计的总计、逐月累计和所占计划百分比;

5.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情况,以及现有施工机械设备维护和使用情况; 6. 已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 7. 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数量;

8. 记述已经延误或可能延误施工进度的影响因素和克服这些因素以重新达到计划进度所采取的措施;

9. 与发包人、监理人之间来往函件情况; 10. 水文、气象等资料;

11. 记述意外事故,如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停工及复工等情况; 12. 其它有关事项。

2.6 上述第15条文件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份数,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监理人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714天内完成审阅,并将审批意见发送给承包人。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或“不能执行”四种。

2.7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意见将被作为承包人申请开工(仓)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之一。

2.8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上述文件,因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工程价款结算或其它支付签证拖延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进度监理职责

3.1 监理人应及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计划文件。对于必须报批的进度计划报告,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人的审签意见,将视为已同意了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3.2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监理人应严格按实际情况慎重处理或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3 依据有关合同条款或接受承包人的申请,审查、处理有关延长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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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延误工期,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达到设计要求;如仍不能按期完成进度,拖延工期达一个月以上时,则发包人后有权令其停工整顿。

3.4 如果发现各承包人之间的工程进度计划相互矛盾,以致有可能影响整体工程的工期时,监理人有权召集有关承包人协商、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报发包人审批;如果有关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监理人可直接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和建议,申请修改有关的工程进度计划。

3.5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会议管理办法” 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召集有关承包人参加的例会协调各种关系,并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召开的工程进度协商会,对工程进度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3.6 因加速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属于承包人合同责任与风险的,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发包人责任、风险与合同外要求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支付。

4.其它

4.1 监理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2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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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9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控制重点工序,采取承包人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

2.承包人的责任

2.1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 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l) 健全以承包人质检部门、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各负其责。

(2) 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 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 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 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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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及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建立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报监理人审查确认。

施工试验室及专业施工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 试验室或专业施工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包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 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

2.4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取得上岗认证。

2.5 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人有权采用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资格直至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包人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

2.6 监理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人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 承包人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工程质量为基础。

3.2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l) 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 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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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完成。 (6) 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3.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工艺和工序施工。 3.4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包人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人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6 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包人“三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人,由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厂房、控制楼的基础,必须进行联合质量验收。

3.7 承包人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率定和校正。除定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人进行检查核定。

3.8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作出指示:

(l)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它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 指示承包人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3) 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修补或返工。

(4) 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分包。

(5) 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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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场。

(6)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多次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 指示承包人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 工程承包合同授予的其它指令权。

3.9 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包人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发包人。

4.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

4.1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级划分和进行。

(l)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3)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工程单位。

4.2 单元工程的划分,由承包人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要求。原则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于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

4.3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天前,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并据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

4.4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按监理人的批准文件向监理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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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4.5 单元工程(工序)开工,承包人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必须依照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向现场监理人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签证。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 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l) 工程承包合同及合同技术规范。

(2) 经监理人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 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包人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现场监理人签证确认。

(2) 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人,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和编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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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6.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

6.1 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

(l) 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或质量评定表,向现场监理人或授权的监理员申请签证。

(2) 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由承包人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质量终检合格证和质量评定表,向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3) 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现场监理人申办开工签证。 6.2 监理人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签证申报后: (l) 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检查验收。

(2) 对于联检项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1224小时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签证。

6.3 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包人申报,现场监理人可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6.4 签证过程的责任:

(1)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2) 现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承包人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签证,报监理人确认。

若监理人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复检,承包人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如果停工或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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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3) 如果承包人或其施工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处申报开工手续,不论已进行的开工或开仓是否经监理人批准,事后因完成相应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及认证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签证文件若无特别注明,均一式两份,完成评定和认证手续后报监理人一份,承包人自留一份。

7.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7.1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7.2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l) 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7.3 承包人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4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7.5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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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7.6 事故调查权限:

(l) 一般事故由监理人负责调查。

(2) 较大以上事故由发包人负责组织进行调查。 7.7 事故的处理方案:

(l) 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2) 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承包人提出,报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

(3)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7.8 发生工程施工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质量事故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9 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发现工程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6) 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8.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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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控制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范)编制。 1.2 支付工程量的主要计量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有效的合同组成文件。

(2) 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详图、技术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及其它有效设计文件。 (3) 国家及部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关于计量的规定。 (4) 经监理人确认的有关量测资料。

1.3 本细则适用于本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计量支付。

只有按有效设计文件施工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计量支付,并按合同规定程序和监理文件要求进行的已完工程项目与工作量,才能列入支付证书。

2.工程计量 2.1 土方明挖工程

(1) 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清理、运输和堆放以及环境保护所进行

的辅助工程等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2) 利用开挖料作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3) 开挖料的运输、堆放、弃渣处理以及为防止弃渣坍塌、冲刷防护等所有施工

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4) 因工程施工所需要,或按监理人指示必须设置的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排水、

供水、供电、供风的附属工程及其费用,已包括在相应开挖项目单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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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施工期间,直至最终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线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

人应对堆渣进行清除并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的,并经监理人认证、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可列入支付计量。 2.2田间路和管沟的填筑

⑴ 田间路和管沟回填用料的开采、加工、装卸、运输、中转,以及田间路和管沟的填筑、压实,以及为施工进行必须的施工准备、现场生产性试验、质量检验和施工测量等全部工序作业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⑵ 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规定和要求,在料场、料仓、填筑现场、中途运料车中取样试验,以及监理检查(如临时中止施工、挖坑取样等)全部作业所需要的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⑶ 经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或监理人检查不合格而指令舍弃或返工挖除的不合格填料不予进行支付计量。

⑷ 填筑料场开挖或开采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或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的料场清理费用,已包括在各部位填筑价格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⑸ 田间路路面碾压和管沟填筑达到质量检验标准的压实方,以m3为单位计量;田间路面夯实,以m2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 2.3 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浇筑所必须的模板及其支撑的制作、安装、涂刷、拆除、维修,以及为立模和混凝土浇筑全部工序所必须的所有人工、材料、设备、辅助作业等全部施工费用,已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

钢筋的支付计量以公斤或吨为单位,按施工详图(钢筋表)或设计修改确定的钢筋用量计量。除非设计另有规定,或经监理人批准,否则施工详图(钢筋表)中所列数量,应认为已计入搭接和加工损耗等施工充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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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伸缩缝止水,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以延米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伸缩缝填料按设计或施工详图要求规定,或按报经监理人批准的修正面积m2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

(4) 混凝土浇筑区分不同部位和设计标号,按设计或施工详图确定的建筑物或构件体积,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计量。凡面积大于0.1m2或体积大于0.1m3的埋设件、孔洞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5) 混凝土原材料贮存、配合比选定、拌合、运输、浇筑、修补、保护、养护,必须的温控、试验与质量保证检测等所有施工实施整个作业流程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以及所有辅助作业费用,已包括在相应部位混凝土单价中,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6) 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而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或因承包人采用不恰当施工方法造成的超挖所增加的回填工程量,均不另进行支付计量。

2.4 砌体工程

(1) 砌体工程按施工详图或设计要求规定需要的结构尺寸,以m3为单位进行支付

计量。

(2) 砌体工程投标工程量报价单中的单价,已包括施工准备、砌筑、养护、修饰、

质量检测及其辅助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

2.5 合同或设计文件对计量和支付方法另有规定者,按相应规定执行。

3.工程量的量测

3.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最终支付结算时的工程量,承包人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应以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支付计量要求的实际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进行支付。

3.2 承包人对某项工程(或部位)进行支付工程量量测时,应通知监理人参加和监督量测工作。量测方法和实施措施,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3.3 监理人要求对收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补充或复测时,承包人应立即派出代表和测量人员按要求进行量测,并及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测量成果资料。如果承包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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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定时间和要求派出上述代表和测量人员,则由监理人主持的量测成果被认为是该部分工程支付工程量的正确量测,除非承包人在被告知量测成果三天内,向总监理人提出书面复查、复测申请,并被总监理人接受。

3.4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地形进行复测。土方开挖的支付工程量按施工详图或经设计调整后,最终确认的开挖线(或坡面线)以自然方m3为单位进行量测和计量。

3.5 非承包人责任造成二次开挖,按原设计开挖线和最终开挖线之间的自然方计量。

3.6 农艺节水项目在实施时,每次实施面积和运到现场的材料数量应取得监理人的确认,未经监理人的确认和同意,对施用面积和施用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3.7 所有为支付所进行的量测(包括计算书、测图等)成果,都必须事先报监理人认可。

3.8 由于受到农时的限制,在监理人进场前,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了部分农艺节水项目。对于此部分项目工程量的计量,在监理人进场后由合同工程师、投资控制工程与现场专业工程师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协商处理。主要通过检查施用记录(施用时间、施用面积和施用人)、施用材料的采购合同和发票,现场检测和走访土地使用者调查等方法对已施用量进行事后确认。

4.工程支付

4.1 监理人只承认工程施工中的合格工程量,并据此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分项进行计量支付。

4.2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联合计量签证后,向监理人报送支付申请报告。 监理人只接受符合下属条件的支付申请:

(1) 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2) 属于本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合同组成文件)规定必须结算

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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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相应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 4.3 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的支付工程量结算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结算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 申请结算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

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3) 由监理人签署的申请结算工程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4) 必须进行的施工地质描述(或编录)工作的工程项目,还必须事先报送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签署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地质描述(或编录)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

4.4 如果因为承包人报送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引起计量和支付的延误及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 根据有关合同规定,监理人核实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计量并签发“工程计量签证单”,签证意见包括下述三种:

(1) 全部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 (2)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 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4.6 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签证单”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查后编制《进度款支付证书》,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4.7 对于暂缓结算的工程量,若承包人有异议,可以在下一次支付申请结算时再次申报,也可进行挂帐支付。

5.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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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索赔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 监理人应认真掌握和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努力促使合同双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防索赔的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1.3 索赔可以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误)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误)期索赔(也称复合索赔)。

由于承包人责任,导致或可能导致合同完工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指令承包人增加施工资源投入、加速赶工,并由承包人为此承担施工费用。

1.4 在索赔事项发生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端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

2.索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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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损失,是提起索赔的前提条件。

2.2 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工期误期、施工质量缺陷未按期修复完成、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承包人原因不得不中止合同,或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可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起索赔。

2.3 监理人仅接受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为条件的合同索赔要求。

(1) 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延长,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 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发包人为提前合同工期完工,要求加速施工,或发包人提前启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 因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人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 因属于发包人风险或责任的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自然气象、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或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5) 因发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工程设备等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并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 因发包人次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 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承包合同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 其它因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发包人责任与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额外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已得到的补偿不足以弥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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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

2.4 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作为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索赔要求。 (1) 因承包人在竞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或管理不力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 因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责任,或因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4) 因承包人采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它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5) 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的工程事故或质量缺陷,导致的施工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6) 索赔事实发生后,承包人未努力、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7) 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行为导致的施工延误与费用支出。 (8) 其它为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人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2.5 监理人拒绝承包人以下列原因而提起的工期延期索赔要求。

(1) 由于承包人未按开工指令要求及时开工、或施工资源投入不足、或施工准备不充分、或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或施工效率降低、或因分包人实施不力等属于承包人责任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2)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明示或隐含规定属于承包人风险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 (3) 承包人未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式与时限申报工期延期索赔要求的。

(4) 非合同工程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

(5)发包人或监理人已决定要求承包人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予以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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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不予工期顺延的。

2.6 分包人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人提出。其中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或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起。

因承包人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人(包括与其签订供应合同的供应商)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索赔程序

3.1 施工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

(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的索赔要求。

(2) 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报送索赔报告和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3) 监理人在接受索赔要求和索赔报告后,对索赔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与审核,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交索赔支持文件与资料。

(4) 监理人依据合同规定与合同双方交换意见、进行协商与协调,并尽力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决索赔争端。

(5) 当双方较长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人在认为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并相应地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6)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总监理人的协调或决定意见不能接受的,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3.2 当施工索赔事项被认定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该事项第一次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同时抄送发包人。

3.3 施工索赔时限计算,以施工索赔要求送达、监理人文件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施工索赔要求,必须是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等各种能表明其索赔意图,而又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索赔文函。

3.4 承包人应在施工索赔要求提出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报送索赔报告书。

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继续存在,或其事态仍在发展时,承包人应以不长于28天的时间间隔,向监理人报送间隔期该事态发展的补充报告和补充资料,说明其发展情况,并在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该项索赔的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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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当施工索赔提起后的84天内,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总监理人可以按合同文件规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人决定发出的70天内,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异议,则总监理人的决定自然生效,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本次索赔的最终决定。

4.施工索赔报告

4.1 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承包人的索赔事项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有效的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索赔事项的整体描述(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工程项目,索赔事项的起因、发生时间、发展经过以及承包人为努力减轻损失所采取的措施)。 (2) 索赔要求

(3) 索赔的合同引证(包括合同依据条款以及对责任和风险归属的分析)。 (4) 索赔计算书(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的详细说明,要求工期延期索赔的,还应提供工时工效、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

(5) 支持文件(包括发生索赔事项的当时记录,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签证、认证或相关文件,支持索赔计量的票据、凭证及其它证据文件等的复制件及其说明)。 (6) 其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必须提交的,或承包人认为应予以报送的文件与资料。

4.2 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报送必要的资料与文件,或要求对索赔事项的细节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引证、澄清与解释。

4.3 为使发包人和监理人能有效地对索赔报告进行调查、认证和审核,索赔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准确、逻辑和因果关系清晰、索赔要求明确具体、计算引证严密合理,支持文件齐全完备。

4.4 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内容失误、失实或遗漏,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其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监理人认证和审核的有效部分。

5.索赔的处理

5.1 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发包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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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依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或误期赔偿)通知书后,从承包人到期支付款项、或履约保函、或保留金中扣抵其索赔费用。

5.2 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 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对申报的施工索赔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对施工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落实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的初步审查意见。

(4) 在对承包人工期延期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审查意见。

(5) 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 与合同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施工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发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或在索赔争端长久未决的情况下,发布总监理人的决定意见。

5.3 在施工索赔报告文件的评审与认证过程中,监理人可以: (1) 要求承包人作出补充解释、说明和提供进一步支持文件。

(2) 对施工索赔理由和引证依据、施工索赔事项的责任与风险归属重新作出分析与评价。

(3) 在对施工索赔报告进行分析、取证与审查,并经与合同双方协商或协调后,提出接受、部分接受或拒绝施工索赔要求的意见。

5.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或未能提供足以支持其全部索赔要求的记录、资料与文件,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已经符合合同规定或已经被监理人证实的部分索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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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索赔方或被索赔方对索赔处理和决定意见有异议,可以:

(1) 提出进一步的索赔支持材料和索赔引证文件,要求监理人修改决定,重新考虑提出方的合理要求。

(2) 采纳监理人或总监理人的意见,接受发包人核定的索赔,并声明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 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起合同争端调解或仲裁。

5.6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或遗留未决的施工索赔,承包人还可以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1) 在工程已经完建、工程移交证书已经颁发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竣工报表(完工付款申请)中提出清理或追偿索赔的要求;或

(2)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合同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的最终结算报表(最终结算付款申请)中提出最后的索赔要求。

6.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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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变更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根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编制。

1.2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是指因设计条件、施工现场条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或发包人与监理人认为必要时,为实现工程承包合同目的对设计文件或施工状况所作出的改变与修改。

1.3 工程变更指令由监理人制定,报发包人审查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 1.4 工程变更可以由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承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5 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1.6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2.变更的条件与内容

2.1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与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四类:

⑴ 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规模、工程特性、运行标准、工程总体布置、工程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⑵ 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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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⑶ 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⑷ 常规设计变更(简称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2.2 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

⑴ 发包人可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有关规定通过监理人发出工程变更指示,监理人也可提出建议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

⑵ 设计单位可依据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⑶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⑷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人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2.3 监理人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⑴ 执行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⑵ 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⑶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承包人依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4 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承包合同授权范围内,对工程局部或部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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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并指示承包人执行。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只有建议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指令承包人执行,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发包人。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变更工作包括:

⑴ 增加或减少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⑵ 省略合同工作或工程项目。

⑶ 改变任何合同工程或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⑷ 改变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⑸ 进行工程完工所必要的附加工作。

⑹ 改动部分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2.5 施工过程中,没有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3.变更的申报要求与内容

3.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⑵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⑶ 变更工程量清单 (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⑷ 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⑸ 为监理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和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3.2 工程变更指示、通知与建议,均应在可能实施变更的时间之前提出,并考虑留有为监理人和发包人能对变更要求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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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⑴ 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12个月前提出。

⑵ 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申报较大工程变更建议的,必须在变更审查的6个月前提出。

⑶ 一般工程变更建议应在计划实施的3个月前提出。 ⑷ 设计修改通知应在施工的1个月前提出。

3.3 在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但承包人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4.变更审查、批准与执行

4.1 工程变更的审查与批准权限。

⑴ 重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审查和批准。

⑵ 较大工程变更,由发包人组织审批或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 ⑶ 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由监理人审查和报发包人批准。 4.2 监理人在接受设计单位或承包人的设计修改通知或变更建议后: ⑴ 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与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 ⑵ 对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经济性进行审查。

⑶ 对变更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⑷ 经发包人批准后签发变更令,或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后,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发包人。

4.3 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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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⑵ 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⑶ 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致于因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⑷ 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致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⑸ 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致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4.4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工程变更指令。

如果这种变更指令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另行签订协议。这类工作将视为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取得额外的监理费用。

4.5 承包人接受监理人的工程变更指示后,必须按指令执行,但是,下列情况可以拒绝。

⑴ 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提出作为额外工作要求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或提出拒绝执行的要求。

⑵ 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人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人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人可提出理由和条件,申报发包人或监理人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5.工程变更的支付

5.1 工程变更支付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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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否则:

⑴ 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⑵ 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的,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⑶ 工程承包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人依照合同报价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与批准。

⑷ 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人有权独立地决定他认为合适的暂定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后临时执行。

5.2 监理人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应尽快制定变更令,确定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单价和价格、工期等,报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给承包人,并随工程变更的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5.3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4 因工程变更导致索赔,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索赔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6.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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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依据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是指从施工实施直至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项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和为此目的所进行的试验验证。

1.3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分两种类型。 ⑴ 外观检验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⑵ 检验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测或试验。 1.5 工程质量检验分两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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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承包人检验。

⑵ 监理人的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

1.6 监理检验依据工程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内容包括对承包人检验的

监理和监理检验两方面。

2.承包人检验试验室的设置

2.1 承包人检验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承包人可自建试验室,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但应得到监理人的明确批准。

2.2 承包人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必须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3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

2.4 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与控制工作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人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检验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

2.5 承包人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42天内,将其检测试验室建立与设置计划一式八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⑴ 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

⑵ 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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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⑷ 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

⑸ 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⑹ 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⑺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或监理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2.6 由于新的合同工程项目开工,检测试验室新建、重大调整、扩充时,承包人应于上述情况实施的28天以前,将检测试验室变化的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如利用其它已有试验室而不需另外设置的,也应加以说明。

3.承包人检测与试验

3.1 承包人检测试验室的任务:

⑴ 进场原材料质量预控。对施工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等)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人审核,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⑵ 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监理人审批。

⑶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对各单项(单元)工程、隐蔽工程,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所有单元工程逐项取样检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

⑷ 检测资料记录与整理。收集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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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⑸ 配合和协助监理人进行跟踪和平行检验工作,并为此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3.2 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⑴ 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承包人应按合同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包人检测机构应提供必须的检测与试验数据。

⑵ 承包人报请监理人检验和签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送有关资料。 ⑶ 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报验申报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抽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人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包人可认为监理人已承认报检结果。

⑷ 如果监理人经审核报验报表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承包人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3.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能按施工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3.4 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取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室设备,承包人检测试验人员应予协助。

3.5 承包人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等在报送监理人审批前,均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4.监理人检验与质量控制

4.1 监理质量检验的任务。

⑴ 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评定标准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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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⑵ 采用平行和跟踪检验,检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成果。 ⑶ 检查承包人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批承包人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⑷ 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检测试验室,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⑸ 参与研究决定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⑹ 参与受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阶段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4.2 检测试验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运用检测技术和技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质检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⑴ 按有关规定,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 ⑵ 审查和批准承包人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⑶ 制止承包人检测人员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

⑷ 对于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承包人检测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⑸ 检测监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抽样检查,调阅承包人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⑹ 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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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承包人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⑺ 制止违反试验规程、规范和违章、违规作业,发布禁止违规操作指令。 ⑻ 报告施工合同授予的其它职责与权限。

4.3 试验使用的一切材料和设备均应满足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对工程的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

5.其它

5.1 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包括工程开工前的质量预控(包括料场复查和原材料检验),应按施工合同和质量等级评定、检测标准执行。

5.2 承包人应按承包合同规定,合理估计报请监理人检测、审核的必须的时间。如果因承包人拖期或报检不合格造成相应工程项目开工(仓)的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5.3 监理人对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对承包人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5.4 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否则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5.5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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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规程

1.总则

1.1 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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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12 )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监理。

1.3 用于施测的数据、技术设计书和施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呈报监理人批准。

2.监理过程

2.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作为承包人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监理人参加测量基准点的移交。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经监理人确认后呈报发包人,重新以书面方式提供。

2.2 承包人应在施测前28天内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一式八份报送监理人审核。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施测项目概述;

2. 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使用技术标准); 3. 测量仪器,设备配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4. 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和名单; 5. 施测进度计划; 6. 测点保护措施;

7.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3 以上报告需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人审阅后将限时返回审批意见,原文件不退回。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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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及“不能执行”四种。

2.4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施测进度日程安排计划,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见表1),按本细则有关条款要求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以便监理人进行审查,安排质量监督。 2.5 (基本)控制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 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 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

号等;

(2) 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进行隧洞测量,应包括贯通设计,洞内外控制测量设计。若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2. 控制测量的选点和埋石

(1) 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 控制点之规格尺寸及详图记录。 3. 控制测量观测

(1) 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 (2) 仪器检验资料;

(3) 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4. 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 内业成果计算资料:如进行水工隧洞测量,应提交洞口点与洞外相关

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和进洞关系平面图,洞内导线和高程计算成果以及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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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 如进行水工隧洞测量,应递交贯通误差的实测成果和说明; (4)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表1 阶段性测量成果资料报送时间安排

测量项目 基本控制测量 局部地形测量 放样测量 断面测量 收方测量 阶段性测量成果报送时间安排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内报送 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7天以内报送 根据工程进度报送 根据工程进度报送 每月月底或按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报送 2.6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人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1. 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2. 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3. 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4. 放样计算资料;

5. 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承包人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与验收报告。 6.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7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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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2. 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3. 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4. 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 5.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8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 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送监理人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2. 业已报送监理人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3. 工程量计算资料;

4.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9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 测图控制

(1) 具体控制参见2.5条控制测量要求。(此项内容无须重复递交) (2) 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及略图; (3) 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4) 图根点、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计

算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5) 加密高程控制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

成果表及展点图。

2. 地形测绘

(1) 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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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3) 测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4) 质量评价,技术总结,检查验收报告。

2.10 承包人应依据有关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对其业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人确认,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测量产品,承包人应及时安排予以复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1 以上测量成果资料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签署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审阅后提出审查意见,以便下道工序的顺利进行。

2.12 如果承包人使用某种新仪器设备或掌握某种新技术方法,相应地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该技术要求须事先报送监理人批准。

2.13 承包人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报送以上资料,因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批。

2.14 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应事先报监理人审查。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但监理人所作的对照测量以及对承包人报送文件和资料的审批均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施测成果与精确性所负的责任。

3.质量标准

3.1 施工测量质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见表2。如施测期间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则新的标准(规范)生效之后所进行施工测量控制标准的主要精度指标参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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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各分项工程项目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施测质量控制标准按相应监理细则要求执行。

表2 施工测量主要精度指标

精 度 指 标 项 目 内容 平面位置误差(mm) 1 2 3 混凝土建筑物 轮廓点放样 土石料建筑物 机电与金属结构安装 4 土石方开挖 轮廓点放样地物点 5 局部地形测量 高程注记点 ±(50100) ±0.75(图上) ±(50100) 轮廓点放样 安装点 ±(2030) ±(2030) ±(110) 高程误差 (mm) ±(2030) ±30 ±(0.210)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 相对于建筑物安装轴线和相对水平度 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测站点 1/3基本等高距 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 说 明 序号 4.其它

4.1 对于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中申明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对第三方保密,并且只限于在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内引用。 4.2 当承包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监理人批准的作业计划,并致使施测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承包人应于此类修改计划或措施开始实施的7天以前另行报送监理人批准。

4.3 施工测量所有项目工作及经费,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中,不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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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量支付。

4.4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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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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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05-200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2-200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本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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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爆破安全规范》(GB6722-2011)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石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人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铁路和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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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等。 2.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3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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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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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3.6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 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人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8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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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 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 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4.施工质量控制

4.1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4.1.1 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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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7)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8)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4.1.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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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土方开挖 4.2.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o.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4.2.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4.2.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4.2.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4.2.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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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4.2.7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4.3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3.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在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4.3.2 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4.3.3 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5.质量检查和验收

5.1 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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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5.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3.1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5.3.2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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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6.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章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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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场,而使用开采设施和设备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均应包含在本技术条款 “土石方填筑工程”和 “混凝土工程”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7.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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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12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及其相应范围。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0天,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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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包括:

⑴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 、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⑵观测仪器、设备配置; ⑶测量专业人员的设置和名单。

2.2 在混凝土试验14天以前,承包人应提交每种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核。

2.3 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开始前28天,应将其建议的各种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28天龄期内各组的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核。所有试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材料来源均需事先得到监理人批准。

2.4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以前,承包人应书面报告监理人,以便检测监理人能从材料取样开始的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5 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等)、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于开工前30天将混凝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实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与已批准的投标书内容一致。 施工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工程概况(应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开仓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⑵浇筑程序(应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⑶浇筑进度(应包括:工期安排、循环进度及浇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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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原材料品质(应包括:砂料、骨料、用水、水泥、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⑸混凝土生产(应包括:级配、配合比、塌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合及外加剂掺量);

⑹施工方法(应包括:设缝、模板、钢筋、预埋件安设,止水设施、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仪器埋设的作业内容);

⑺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⑻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2.6 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或有温控要求的混凝土,或采用压浆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滑升混凝土、真空作业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施工,或特别不利自然条件下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或采用掺粉煤灰混凝土或监理人认为应该特别报告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核批准。

2.7 当承包人要求采用特种模板,或特殊的浇筑工序,或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安装支撑详图或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资料。

2.8 承包人应在作业前28天,向监理人递交周边缝止水片、板间缝或伸缩缝止水片生产止水片材料的厂名、产品说明及其样品,报监理人检查和认证。

2.9 上述报告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八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人审议,监理人限时返回审批意见,原文件不退回。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及“不能执行”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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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除承包人接到的审批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和“不能执行”外,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到承包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11 监理人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外着可以减轻和免除承包人对保证放样准确性和施工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2.12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人应的审批意见,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必须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SDJ249.1-1998)的规定,办理单元开工签证手续。 3.2 单元工程首次开工前5天,承包人应对浇筑砼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人审核。必要时,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测。

3.3 混凝土浇筑12小时之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对浇筑混凝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⑴基础开挖轮廓尺寸、高程和地基检查; ⑵缝面检查; ⑶模板安装检查; ⑷钢筋布设检查;

⑸冷却、灌浆与排水系统布设检查; ⑹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及预埋件安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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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止水设施安装检查; ⑻其它必须的检查项目内容。

3.4 根据质检要求,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在浇筑现场参照下述规定制作取样混凝土试件,进行有关技术指标试验。混凝土的标号以28天龄期的试验结果为准。

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混凝土取样有特殊规定的,按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3.5 在承包人提交的试验月报中,至少包括以下关于混凝土试验内容: ⑴所用的每种材料及其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⑵各部位混凝土的各龄期强度试验数据的详细描述; ⑶试验方法、程序及设备情况;

⑷分组比例、配料、拌和、试验、制模及养护情况; ⑸试验结果的详细分析评述; ⑹结论。

3.6 承包人应按报审通过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任何属于对施工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如根据试验结果调整施工实施方案,或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或进度计划,或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均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审批后,方可允许在施工中实施。

3.7 金属止水片的焊接、塑料止水片的粘接等作业,必须在将试焊、试接样品送监理人认可后,方可实施焊接作业。

3.8 施工中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报监理人审批。

3.9 混凝土浇筑的缺陷应尽可能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任何蜂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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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或其它损坏了的有缺陷的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提出修补、修复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修补、修复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10 预留孔灌筑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必须事先将作业措施报监理人审批后,方可实施。有关喷射混凝土的施工可参照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3.11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按月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原始记录复制件。 其内容包括:

⑴各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⑵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讫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情况、模板和钢筋、止水设施、仪器埋设、预埋件等情况;

⑶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

⑷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及其分析;

⑸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隙条数、发现的日期、发展情况和裂缝成因分析;

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处理措施; ⑺其它有关事项。

3.12 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并报监理人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灌接头的混凝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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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固定预制构件。

4.施工质量控制

4.1 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审核。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⑴水泥标号; ⑵凝结时间; ⑶体积安定性。 ⑷稠度; ⑸细度; ⑹比重; ⑺水化热。

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以后,必须按国标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泥标号检验后,方可使用。

4.2 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的设计标号相适应。对于地下工程、埋涵、输水隧洞等主体工程部位和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溢流面、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应不低于425号。

4.3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必须按《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DL/T 5100-2014)》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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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验鉴定。

4.4 混凝土的塌落度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与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较小的塌落度。若设计未明确规定某浇筑地点混凝土的坍落度,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于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3~5cm; ⑵对于配筋率不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5~7cm; ⑶对于配筋率超过1%的混凝土,标准圆锥坍落度为7~9cm; ⑷采用泵送混凝土作业时,其坍落度标准另行报经监理人审核。

4.5 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4.6 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事先征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⑵同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截面积的98%,或大于103%;

⑶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⑷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4.7 钢筋的调直、加工和清除污锈应符合如下要求:

⑴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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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⑵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才允许使用。

⑶筋在钢筋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积减少5%以上。 ⑷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对于I级钢筋不得大于2%);

⑸场所有的钢筋弯头都应预先冷弯,凡一头埋入混凝土的钢筋,其外露部分不得在现场冷弯。

4.8 对于直径小于10mm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I级或II、Ⅲ级和5号钢筋,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分别不应短于主筋直径的4倍或5倍。只有当不能双面焊时,才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应比双面焊增加1倍。

⑵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必须采用与主筋钢号相同,直径一致的钢筋。

⑶接焊接头的两根主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⑷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主筋的0.7倍,并不小于4mm。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并不小于8mm。

4.9 为保证电弧焊的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不是每班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直径、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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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4.10 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限制。

⑵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不超过50%。 ⑶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应不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4.11 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板,并与钢筋扎紧,垫板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4.12 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4.13 施工中采用的混凝土运输设备,应保证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及过多降低塌落度等现象。同时运输两种以上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淆。

4.14 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运转次数,因故中途停歇过久,混凝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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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用缓降措施。

4.16 在容易风化的岩基及软基上浇筑混凝土,应作好下列各项工作:

⑴在立模扎筋以前,处理好基面的临时保护层。

⑵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层。

⑶非粘性土质,如湿度不够,应至少浸湿15cm深,使其湿度与此土壤在最优强度时的湿度相符。

⑷地基为湿陷性黄土或其它不良土壤时,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并报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4.17 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沁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4.18 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严格按设计图纸中规定划分施工缝;

⑵临时工作缝下一层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工作;

⑶凝土浇筑施工缝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2~3 cm厚高一级标号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19 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若设计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⑵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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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拆除。

⑶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时,才能拆除模板。

⑷对于掺粉煤灰的混凝土,要延长拆模时间。

4.20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使混凝土表面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一般混凝土在浇筑12小时后即可进行洒水养护工作,洞内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洞外不少于21天。重要部位和利用后期强度的混凝土,以及在夏天干燥、炎热条件下,不少于28天。特别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取经常保持水饱和的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光爆晒。早期混凝土表面严禁过水。

4.21 日平均气温在5℃以下或最低气温在-3℃以下时,混凝土应按冬季施工作业考虑。冬季入洞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应低于8℃。洞外混凝土作业,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宜采用露天浇筑施工。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请参照《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其它

5.1 水工隧洞各种外部、内部观测仪器和电缆的安装,应按照有关的专门规程或设计要求及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如需变更,应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5.2 承包人必须建立专门质检机构和三级质检制度进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查。

5.3 本细则未列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原材料品质和质量检验标准等,除参照文中提到的规程、规范执行外,还应按照现行的有关国标、部颁标准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指明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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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5.4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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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1),《砌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3-2011),《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程》( SL223—2008)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 1.3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筑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择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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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进度计划等。 2.2 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2.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4)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 3.3 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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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6 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7 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 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 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 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 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 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4.施工质量控制

4.1 砌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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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砌石材料

砌石体的石料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砂、砾石材料

1)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砌筑料石砂浆,最大粒径不大于2.5mm。

2)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砾石粒径为5-20mm及20-40mm。 (3)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位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重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小于2-3分钟,一般不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储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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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

(4)浆砌石体砌筑

1)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出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施工图纸和规范中规定。 (5)毛石砌体砌筑

1)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块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作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相应错缝塔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和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座浆或干填碎石块,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6)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4.2 砌砖工程 (1)砌砖材料

砖指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砖,承包人应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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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2)砌筑砂浆

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3)砌砖体砌筑

1)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为8%-12%。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2)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3)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4)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和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6)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六直槎。

7)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8)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应为整砖丁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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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冬季施工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且最低气温低于-3℃时,砌体工

程的施工应按规范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养护

1)外露面砌体,养护期内应避免雨淋或暴晒; 2)砌砖体完工后应至少洒水养护3天,

5.质量检查和验收 5.1 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有关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2)胶凝材料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容重,其前后差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

m3

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4)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 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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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的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穿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规范执行。

5.2 砌砖工程质量检查

(1)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砌砖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

(3)预埋拉钢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4)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5)清水面墙组砌正确,刮缝深度适宜,墙面整洁。 5.3 砌体工程验收

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材料。

6.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测量,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砖石工程砌体所用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外加剂等胶凝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材料的加工、砌筑、试验、养护、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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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砌筑体每立方米单价中。

(3)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4)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7.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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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源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等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安全饮水工程的水源工程。

1.3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测量以及土方开挖工程、混凝土工程监理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1.4 承包人的责任

(1) 施工前应检查图纸、设计文件等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监理部门协商,并提出合理修改方案。

(2) 施工前检查现场,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记录》表,出现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全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绘制竣工图,并编写竣工报告。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 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7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

内容应包括:

(1)施测项目概述(在现场应布置施工测量控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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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承建单位应在水源工程与首部枢纽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

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施工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施工程序。

(3)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形象进度等)。 (4)施工方法(包括钻井方法、机井配套设备、首部枢纽等项目的详细施工方法等)。

(5)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6)质量控制措施。 (7)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8)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一份或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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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4 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人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准备

水源井位置确定:水源井周边30米范围内不能出现污水、垃圾、厕所和养殖粪污等污染源。

3.2 钻井护壁

(1)一般采用泥浆护壁,特殊地段采用套管护壁。在松散地层中用泥浆护壁,调制泥浆要根据井内地层的内岩性、稳定程度、含砂量、 胶结状况,含水层的水头压力来确定泥浆的指标。否则施工过程中将出现事故。基岩钻进,只用清水,破碎时可用稀泥浆。

(2)钻井过程中,工地应有泥浆净化池,振动筛、除砂器,以保持优质的循环液,否则,深孔出现事故,处理措施很困难。

3.3 取样及编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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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或每班要对钻进地层及时进行地层取样、描述编录,在非含水层中钻进3~5m取一次样(指牙轮钻进),含水地层2~3米取一次样,地层变化地段应加密取样。如冲击钻施工,在冲击钻井过程中,应依据经验随时判断地层变化和渗漏水部位,要及时记录在班报表中。

岩芯或岩柱采取后,要按深度顺序及时摆放(岩柱晒干后装入岩柱袋中),每个回次进尺(或每次取的岩柱),要用标牌注明日期、孔深度、取样长度。

3.4 取样及编录

(1) 井管、滤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按照材料报验程序进行申报和批准。 下管前应进行试孔、扫孔、换浆、物探测井,井管(套管和滤水管)应按井管设计图顺序排列,丈量数量,核对是否与含水层位置相符。下管时,在适宜位置安装找中器(扶正器),基岩可不安装,第四系井一定要安装。如井孔中全部下井管时,井管底部要封死。

(2) 对滤料、封井用的粘土球,对质量、数量、规格进行检查(滤料要干净、无杂草、无土),检查用量是否能满足封井要求,要求所用材料一次到现场。

(3) 填滤料:事先把合格的滤料运到现场,填滤料前对井内要换浆,其泥浆浓度不能太大,密度为1克左右为宜。填料速度不能太快,随时测量填滤料的深度,核实填的数量,判断是否有堵塞。使用管外循环填料不能停泵,反循环填料时,井内补充水不能中断。

3.5 封孔及洗井

(1) 封孔:止水层位,根据设计要求(水质状况、含水层等)进行决定,封孔一般使用粘土球,直径20至30mm,外表稍干、内部湿润、柔软为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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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不要过快,每投2米左右测量一次。粘土球投完后,其上再投粘土至地面。

(2) 洗井、填滤料、封孔后,对井内泥浆进行换浆(基岩清水钻进不用),尔后使用联合方进行洗井,达到井内砂净水清为止。其方法可用空压机洗井、活塞洗井,必要时可用化学方法洗井,洗井结束前要清除孔底沉淀物,其厚度不大于1米。

3.6 抽水试验及水质取样

(1) 抽水试验:试验前,井内水位稳定,按稳定抽水量、水位下降次数,宜进行三次降深。水量小也可做二次或一次降深抽水。抽水同时,记录要及时准确(水量、水位、降深、下降速度),抽水试验稳定时间要求:

卵砾石层 8小时 中、细砂 16小时 基岩 24小时

第四系水井,水中含砂量小于1/200万,如果用非稳定液抽水也可以。 (2) 水质化验:抽水结束时,应提取足够水,做全分析化验。 3.7 记录

交接班的记录,必须清楚、完善,交接手续规范,所有井队班报记录要求统一格式,班报表内容有:日期、每班进尺、孔深、地层、人员、孔内情况等。

3.8 提交的成果 (1) 班报表原始记录。

(2)岩芯、岩柱是否处理、还是保存,一直保存到单元工程验收完成。 (3)水井综合成果图,包括水井结构、地层柱状,物探测井曲线,抽水试验表格及Q~S图,水质化验结果,下入井内井管的数量、规格、尺寸(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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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根长度应标注),深井垂直度测量结果。简要的文字说明。

(4)水质化验报告。 (5)机井单元评定表。 (6)其他监理需要报送的资料。

5.其它

5.1 每一个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人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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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水管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源地至水厂以及水厂至村(或镇)配水管网前的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的各级支管。

1.3 承包人的责任

(1) 施工前应仔细检查图纸、设计文件等是否齐全,并核对管线设计是否与地形和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布置、水厂布置、调节构筑物布置、用水村镇分布等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及监理部门协商,并提出合理修改方案。

(2) 供水管道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原则上单元工程划分为100米、分部工程按行政村划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依据工程设计情况而定,但划分变化应征求监理、质量监督部门意见。

(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记录》表,出现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记录处理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全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绘制竣工图,并编写竣工报告。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前7天,将管线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内容应包括:

(1)施测项目概述(在现场应布置施工测量控制网)。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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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3)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 承建单位应在输配水管网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施工部位平面、剖面图等)。

(2)施工程序。

(3)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形象进度等)。 (4)管网的详细施工方法。 (5)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6)质量控制措施。 (7)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8)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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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除非收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5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监理人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6 根据工程进度,随时填报下列记录: 《北京市水利工程专用材料、构配件监督登记表》

《主要设备、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汇总表》 《设备、配(备)件开箱检查记录》 《管材进场抽检记录》

《测量复核记录》(包括管沟轴线、断面尺寸、管底标高、供水设备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PVC-U管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记录》 《设备和管线焊接记录》

《设备和管线调试、性能测试和校核》 《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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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2 施工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人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管材管件、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管材管件材料采购、工程进度、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处理、中间验收、技术洽商等记录。

3.5 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完成。

3.6 管沟开挖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土方开挖工序要求。

3.7 管道安装必须按照干、支管顺序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管道应按设计要求平顺放入管槽内,不得悬空和扭曲。管道安装期应集中,不得抛洒、拖拉和暴晒。塑料管道与道路交叉处埋深不应小于100cm,并应加保护管。

3.8 管道及管件的安装过程中,应在管段无接缝处先覆土,待安装完毕,经冲洗试压全面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回填。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

3.9 管道的冲洗和试运行应在管槽回填之前进行,冲洗完成后应编写冲洗和试运行报告。

3.10 管道工程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施工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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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供水管路施工过程中,重点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1)管线施工放样; (2)管材质量和标准; (3)管槽的开挖深度和宽度; (4)管道的安装; (5)管道回填质量; (6)阀门、管件的安装; (7)阀门井和排气井的设置。 (8)管道冲洗、消毒及试运行。

4.2 应按照管线设计布置进行管线施工放样,做好管线标高、位置、坡度等测量记录,填写《测量复核记录》。施工放样应从水源井开始控制干、支管进水口位置,用经纬仪从干管出水口再放支管线,并标明各级管路进出口设计标高。主干管每隔30米设一标桩;分水、转弯、变径处应加设标桩;地形起伏变化比较大的地段,宜根据地形情况应加设标桩。

4.3 应提供PVC管道及其他构铸件出厂证明及施工现场复检质量鉴定报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试验/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经监理、质监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4.4 管沟开挖按照设计断面进行,满足施工空间。如果管沟土方由人工进行开挖,开挖后的土料应放置沟槽一侧,土堆底边与沟边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备回填。

4.5 供水管置入管沟之前,沟底应先略加夯压以沟底无浮土为准。沟底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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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15cm厚(压实厚度)沙或细土并予刮平压实,使供水管与沟底紧贴而无间隙,再继续填至管面上10cm进行夯实。然后再进行剩余回填,其材料可使用原挖出的土方,但其中不可含石块 (直径10cm或体积250cm3)、土块或其他杂物,夯实度至少85%以上。

4.6 管沟回填前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质检人员、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该项工作由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主持,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7 PVC管道安装。管材运至现场后放置沟槽一侧,安装前,应对规格和尺寸进行复查;管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杂物。被粘接的管端、管件应清除污迹,并进行配合检查。承插管轴线应对直重合,承插深度应为管外径的l~1.5倍。插头和承口均匀涂上粘合剂后应适时承插并转动管端,使粘合剂填满间隙。粘接后8h内不得移动管道。

4.8 PE管安装。购管材运至现场后放置沟槽一侧,塑料管安装前,应对规格和尺寸进行复查;管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混入杂物。对管口进行加热,待管口变软后即可插接,并用管箍或铁丝扎紧。聚乙烯管承插深度直为管外径的1.1倍;直径为25mm以下管道的承插深度可取1.5倍。

4.9 阀门安装。金属阀门与塑料管的连接:直径大于65mm的管道,宜用金属法兰连接,法兰连接管的外径应大于内径2~3mm,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一端加工成倒齿状,另一端牢固焊接在法兰上;将塑料管端加热后及时套在带倒齿的接头上,并用管箍上紧;直径小于65mm的管道可用螺纹连接,并应加装活接头;直径大于65mm以上的阀门应安装在底装上,底座高度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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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cm;截止阀与逆止阀应按流向标志安装,不得反向安装。塑料阀门安装用力应均匀,不得敲碰。

4.10 打压试水。管道安装结束后,先进行部分回填,管道接口处不许填土,以便检查打压时是否漏水。必须对每条管道进行水压试验,试水前应做好以下工作:安装好测压仪表,认真检查被测管道系统、设备是否安全,进排气阀是否畅通,安全阀、给水栓是否启闭灵活;管道试水时气温应不低于5℃;按照规范要求,保持一定的保压时间,检查管道系统的渗漏情况并做好标志和记录;试水不合格时应采取修补措施,在修补处达到预期强度后重新试水,直至合格。

4.11 管道试水合格后方可进行回填,回填应按有关要求程序进行,采取分层压实法,回填密度应不低于最大密度的90%,对管道系统的关键部位的回填应分层夯实,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4.12 系统试运行。全部工程完毕后,重点检查水源、水泵、管网系统的工作状况,符合要求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试运行要明确运行调试的顺序、观测部位、观测项目和观察人员,将试运行结果按有关要求记录归档。

5.其它

5.1 每一个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人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5.2 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3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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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微灌、喷灌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 50485-2009)、《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236-1999)、《泵站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分册)》(SD204—86)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2.施工过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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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水源工程:水源工程必须按年用水计划和作业计划规定的供水量和供水时间保证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规定;微灌工程水源的水质还应符合GB/T 50485-2009《微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必要时,应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以机井为水源的水源工程管理,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2.2首部工程:喷灌与微灌工程加压泵站的工程管理,应符合SD204—86《泵站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分册)》的要求;自压工程首部的水池及控制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及时清淤、清污和维修。

2.3渠道工程:灌溉季节前,应对明渠、暗渠(管)及其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并清除淤积物和杂草,修复损坏部位;灌溉时,应对渠道工程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严重漏水、溃水及控制闸(伐)失灵等,应及时抢修;灌溉季节后,应及时排除暗管积水,封堵进、出水口;应对阀门井和检查井加盖,启闭机构涂油;采取必要的防冻害措施。

2.4固定压力管道工程:

(1)、灌溉季节前,应对管道进行检查、试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

②、控制闸阀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设备动作可靠。

③、地埋管道的阀门井中无积水,管道的裸露部分完整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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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量测仪表盘面清晰,显示正常。

(2)、灌溉时,如发现管道漏水、控制阀门或安全保护设备失灵,应及时停水检修;若量测仪表显示失准,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3)、灌溉季节后,应对管道进行维修和保养,内容应包括:冲净泥沙、排放余水;保养安全保护设备和量测仪表;阀门、启闭机构涂油,阀门井加盖;地理管与地面可拆卸部分的接口处加盖或妥善包扎,地面金属管道表面定期进行防锈处理。寒冷地区,还应对阀门井、干支管接头处及地埋管与地面管道接口处采取防冻措施等。

2.5机行道:渠侧机行道和拖移用机行道应保持路面硬实、平整、畅通;喷灌与微灌机田间作业用通行道应平整、畅通。

3.施工质量控制

3.1、田间微灌工程安装监理的一般规定

(1)田间微灌工程指微灌系统支管以下(不含支管)的灌溉设施,包括旁通、毛管、灌水器(滴头或微喷头);

(2)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面核对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 (3)按标准规定抽检待安装的灌水器、管和管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3.2、田间微灌工程安装监理要点 (1)支管及旁通安装

①按设计要求铺设支管,在支管上安装旁通。安装前应检查旁通管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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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管口飞边、毛刺,抽样量测插管内外径,符合质量要求方可安装;

②支管上打孔方法与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在支管上标定出孔位;用手摇钻或专用打孔器打孔,钻头直径应小于旁通插管外径1mm,钻孔不能倾斜,钻头入管深度不得超过1/2管径;

③将止水片套在旁通插管上,插入孔内并扎紧; (2)毛管或微灌管(带)安装

①按设计要求由上而下依次安装;

②管端应剪平,不得有裂纹,并防止混进杂物;

③连接前应清除杂物,将毛管套在旁通上,气温低时宜对管端预热; ④微灌管(带)宜连接在引出地面的辅助毛管上。 (3)滴头安装

①应选用直径小于灌水器插头外径0.5mm的打孔器在毛管上打孔; ②应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冲出圆孔,随即安装滴头,严禁杂物混入孔内;

③微管滴头应用锋利刀具剪裁,管端剪成斜面,按规格分组捆放; ④微管插孔应与微管直径相适应,插入深度不宜超过毛管直径的1/2,并应防止脱落。

(4)微喷头安装

①微喷头直接安装在毛管上时,应将毛管拉直,两端紧固,按设计孔距打孔,将微喷头直插在毛管上;

②用连接管安装微喷头时,应按设计规定打孔,连接管一端插入毛管,另一端引出地面后固定在插杆上,其上再安装微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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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插杆插入地下深度不应小于15cm,插杆和微喷头应垂直于地面; ④微喷头安装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cm。 3.3、田间喷灌工程安装监理的一般规定

(1)目前采用的喷灌工程一般有固定式喷灌和半固定式喷灌。固定式喷灌是干支管埋设在地下的灌溉设施,田间安装部分包括竖管和喷头;半固定式喷灌是干管埋在地下而支管移动,田间安装包括移动式支管、支架、竖管和喷头。

(2)固定式喷灌的竖管和喷头安装前,干支管埋设工程已验收合格; (3)按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前核对支管及喷头的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连接尺寸,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4)应对喷头进行抽检,抽检数量不少于三件,抽检不合格,再取双倍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测。复测结果如仍有一件不合格,则全批作为不合格。

3.4、田间喷灌工程安装监理要点 (1)固定式喷灌的竖管和喷头安装

①按设计要求将竖管与支管连接,再将喷头安装在竖管上; ②检查竖管外螺纹是否有碰伤现象,竖管安装应铅直、稳定; ③检查喷头各转动部分动作是否灵活,弹簧是否锈蚀; ④支管与竖管、竖管与喷头的连接应密封可靠。 (2)半固定式喷灌的安装

①应对移动管道逐节进行检查,管和管件应齐全、清洁、完好,止水橡胶圈应洁净、具有弹性;

②管道铺设应从进水口开始逐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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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管接头的偏转角不应超过规定值;

④支架和竖管应稳定直立,竖管与喷头的连接应密封可靠。

4.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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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 创建“安全文明生产” 。 2. 无人身死亡事故 。

3.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 无重大交通事故。 5.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 杜绝重伤事故。

7.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 本细则编制依据:

1.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

规程。

2. 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1.3 本细则适用于洪泽县节水灌溉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 监理单位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责任:

1. 协助建设单位对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

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须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 当承包人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进行停工整顿。 4.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

情况。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现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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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审查承包人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部

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文明施工、卫生防疫

等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 发现违章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责令其停工整顿。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3.1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

作规程。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2 根据承包人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包人(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

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

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前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处于

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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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

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掌握有

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8.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

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4.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

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过程文件。

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正常,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巡

视检查,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

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6.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

作业及安全隐患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

7.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

告。

5. 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1一般原则

(1) 承建单位在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

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

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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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

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

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 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

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

措施。

(7) 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 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

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

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5.2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

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

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

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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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 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

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5.3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

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 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

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

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

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6. 高边坡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为加强对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高边坡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2一般原则

(1)开工前,承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报监理及建设

单位批准后实施。

(2)高边坡施工期间,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边坡安全监测体系,定期进行内、

外部观测,用观测资料指导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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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坡应自上而下逐层开挖,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并及时支护,

在边坡架设防护墙等安全措施。

(4)边坡所有暴露的岩石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喷护处理,易风化瓦解的土层开挖

后及时进行支护。

(5)在开挖边坡上部及时挖截水沟,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6)高边坡施工时,应仔细检查边坡稳定性,所有危岩或不稳定块体均应及时

进行撬挖、清理、支护等处理。

(7)高边坡施工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

警并进行处理。

(8)各项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机械设备、材料、施工通道等处于良好

的安全状态,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停工整顿。

(9)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熟悉有关高空及高边坡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定

期进行高边坡及高空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7.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

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

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

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7.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

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

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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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1》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2》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1>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

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

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

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1>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a)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

料;

(b)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c)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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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f)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g) 定期检(复)查表; (h)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

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

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4>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

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1>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

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2>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

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

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

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5>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

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6>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

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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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

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8>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

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

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

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7.3 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

计报告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

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

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

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5、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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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规定,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2.工作范围及工作重点

2.1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2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要求。

2.3 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环保部门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了解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

2.4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跟踪检查,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3.控制要点

3.1 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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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予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予恢复。

5.施工弃碴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碴场地。

3.2 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 施工中取土及弃碴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 检查取、弃土场便道扬尘对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3. 施工取土场及弃碴场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碴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予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碴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3.3 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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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浮池,施工中产生的废碴、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 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 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3.4 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1. 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 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放置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弃。

3. 施工区有专人进行卫生清扫,搞好环境卫生。 3.5 施工现场周围水系的保护

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当地水系,如有破坏,应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恢复,防止地表水土流失或造成堵塞,排泄不畅。 3.6 施工影响区的恢复

施工结束后,应按照原地貌特点,进行土地复耕,地貌恢复并进行绿化,清除一切施工垃圾。硬化的地面、地表临时建筑予以凿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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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混凝土拌和站的保护

1. 污水处理:施工中的污水,设备清洗污水要经处理才可排放,并应建立排水系统。

2. 原材料堆放,要符合设计要求。

3. 混凝土搅拌机要适当封闭,防止扬尘污染。 3.8 改良土施工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的检查

1.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投标承诺及批准的施工方案检查施工单位采用的机械设备及施工工艺。

2.采用拌和场集中配制时,检查堆料覆盖、拌和配料的封闭(或半封闭)设施。

3.对于路拌施工,检查撒灰、拌和使用的设备,检查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扬灰。

4.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4.1 巡视与指令

1.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了解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状况。对重点工序或重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了解环保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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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指令施工方改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4.2 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项目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1. 路基边坡植草及地表排水系统。

2. 弃碴场挡墙的砌筑及岸坡防护。弃碴场的植被绿化。 3. 站场排污设施、排水系统。 4.3 主要措施

1.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达标工程不予验收。

2. 经济措施:工程量清单中技术措施费列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费用,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达不到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费用不予计价支付。 3. 报告: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重视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议列入不良记录。

5. 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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