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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

2024-08-03 来源:钮旅网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劳动厅豫劳法[1995]11号

状态(有效)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对《劳动法》实施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关于现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一) 对于企业的现有固定职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名,随意终止与现有固定职工的劳动关系。但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单位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条款,可在即存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确定。

年龄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固定职工,如果该固定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同意。

(三) 企业现有的下岗富余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应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可以按下岗职工或离岗前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填写,但应在约定条款中写明下岗、离岗或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其他约定事项。也可以另行签订待岗、离岗及停薪留职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四) 用人单位对已请长病假的职工统一进行一次体检。经体检符合复工条件,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应根据本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由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轻重程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可以按其在病休前的岗位和劳动报酬填写。但应在约定条款中写明就病休期间的有关待遇另行签订病休协议,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五) 对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这部分职工,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允许其限期调离,也可按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

已经单位出资培训又未满5年服务期限或者单位规定的服务期限(应少于5年)的,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比例追偿培训费用。

由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的职工,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中止原脱产学习或培训的协议,并有权要求职工赔偿单位已支付的有关学习或培训费用。

(六) 原固定职工在转制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原则上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问题

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按省有关规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企业内部应逐步统一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职工的工资性补贴的具体比例和发放办法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但仍享受家属半费医疗的,应相应扣减工资性补贴比例。

三、 关于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延续到三期期满。

四、 关于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问题

(一) 因职工本人原因由职工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发经济补偿金。

(二) 因企业合资、合并或者被兼并以及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经济补偿金;但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合资、合并或兼并以及分立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不发经济补偿金。

五、 关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问题

(一) 固定职工改制成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后,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计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确立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 因企业合资、合并或者被兼并以及分立,职工在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合资、合并或者兼并以及分立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职工是否有权按《劳动法》第二

十条规定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缴费年限)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六、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一) 企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基本工资的构成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对本企业各类岗位、职位进行测评的基础上自主确定,企业应按本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凡是列为基本工资构成的工资项目,均应做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基数。

(二) 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职工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的为23.5天,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后为21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七、 关于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及轮班工作制职工的加班工资问题。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无论实行月、周、日计时工资制还是实行计件工资制,凡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要按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工作方式的岗位(工种)按照正常班制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工资按加班处理。

八、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加班工资问题

企业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范围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行确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均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

九、 关于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应按其现任工作岗位确定职业资格。原工人聘任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具备条件的也可参加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考评)。

十、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从工人岗位选拔到管理岗位或从原干部岗位到工人岗位,并在本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女职工,可分别参照现行干部或工人的退休规定办理,否则仍按原岗位有关退休的规定办理。

发布日期:19950810 执行日期:199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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