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确保达陕高速公路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一、爆破员管理规定
1、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合格证,持证上岗。
2、爆破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员负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转借他人或挪作它用。
4、严格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5、实施爆破后,爆破员须认真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排除。
6、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退还炸药库,严禁擅自销毁。
二、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书进行。
爆破施工组织设计须报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金竹山隧道的爆破作业指导书,按照煤矿爆破作业标准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瓦斯含量到达或超过%,或有瓦斯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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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路基土石方需在黄昏或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工区负责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炮响完后,路基爆破不少于5分钟,隧道爆破不少于20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爆破警戒与信号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 路基挖方段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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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将爆破作业点周围的山坡沟涧劳作的农民或行人带到安全区域。 隧道洞内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发现盲炮或疑心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假设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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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5)处理隧道和人工挖孔桩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以下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三、隧道掘进爆破 1、一般规定
(1)隧道洞口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2)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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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竹山瓦斯隧道爆破
(1)金竹山隧道爆破工作必须固定专人爆破,爆破员必须经过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2)隧道掘进爆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a.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b.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的各项指标,经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证;
c.装药前和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值应小于%;
d.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3)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a.严禁使用黑火药;
b.必须使用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4)瓦斯掘进作业面瓦斯和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掘进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电雷管与煤矿许用的毫秒电雷管时,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5)洞内爆破必须使用防爆式起爆器。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有损坏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到达或超过%;
c.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未设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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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煤层或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
b.在煤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截煤机掏槽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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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小抵抗线的长度不得小于;爆破大块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
(9)有瓦斯与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雷管实行全断面一次爆破。
(10)严禁在一个炮孔中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11)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12)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起爆,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单位主管部门规定。
(13)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回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支护、盲炮、残爆等情况,遇有险情,应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14)爆破前所有的废炮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大直径钻孔的充填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深度,同时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背好顶帮。
(15)在断层、破碎带、老窿、无炭柱等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防止瓦斯、积水涌出等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16)严禁裸露(含糊炮)爆破。 四、路基开挖爆破 1一般规定
(1)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作业组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3)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2、浅眼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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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2)采用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3)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4)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分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假设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分钟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3、深孔爆破
(1)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2)深孔周围(半径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3)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4)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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