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性别和谐的探索
作者:王 军,刘淑梅
来源:《桂海论丛》2010年第04期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面对社会中性别矛盾突出的问题,加快了对性别和谐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制定了两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发展纳入到国家行动规划,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此过程中总结出宝贵的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断与时俱进,通过坚持政府地位,加强和完善法律条文,建设先进性文化,发挥传媒积极作用等,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性别和谐之路。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性别和谐
中图分类号: D2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4-1494(2010)04-0041-05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1]但是,社会是人的关系的总和,两性关系是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它渗透、贯穿、交融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中,影响着其他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所以和谐社会包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男女平等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显然,男女两性和谐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和关键条件。
新民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从根本上改變了妇女受压迫的地位,实现了政治地位的平等,这是共产党人构建性别和谐的第一步。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经济上改变了妇女受奴役的地位,实现了男女经济地位的平等,是构建性别和谐的第二步。但是,由于当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婚姻道德内容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被政治化,尤其在“文革”时期被发展到极端,夫妻之间、亲属之间常常因政治理由而被要求划清界限,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严重违背人性伦理的变异,性别和谐也就无从谈起。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党才逐渐找到解决性别矛盾的正确道路,即走性别和谐之路。
一、探索历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开始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构建了实践性别和谐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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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20世纪80年代末:奠定基础阶段。
妇女的解放是实现性别和谐的关键所在,而解放的关键是经济的解放和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十年期间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和十年“文革”的悲剧,上纲上线、文攻武斗成为维系性别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显然那种“非黑即白”的观念下不可能实现性别和谐。究竟是从群众运动的角度上看性别关系,还是从经济建设和个性尊重的高度上处理性别的地位,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终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从根本上冲破了“左”的思想的严重束缚,性别关系逐渐走向正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也把人们从政治斗争中解放出来,男女双方一种新的合作和协助的关系开始建立,这为性别双方的和谐创造了前提条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探索时期,但是也存在日益凸显的与妇女有关的社会问题和对妇女的社会暴力问题。1980年的《婚姻法》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3条)。二“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31条)。1985年的《继承法》全面地保障了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利。对妇女来讲,由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第9条),贯彻了《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婚姻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其一是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9条);其二是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其三是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其四是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12条);其五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特定时间限制,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27条)。显然,这更加注重对于妇女和子女权益的保障,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又逐渐被找回,实际上是性别的“人本”意义上的回归和“解放”。家庭暴力也在1991年的《中国妇女》杂志的“家庭暴力白皮书”中第一次提出。次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这为性别和谐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使党和国家处理性别关系的政策初具规模。
但是,由于百废待兴,党和国家的重点侧重的原因,这时期的政策和措施较为粗疏,对于男主女从的权力关系、性别观念等等的深层次性别关系没有实质的触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社会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不平等[2],这使得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时期的性别关系变得日趋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 2.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加快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由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但由于缺乏成熟机制,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失,这必然导致弱势群体中的妇女权益受损失,导致性别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在有些领域还表现得相当严重。寻求缓和性别矛盾的途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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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江泽民总书记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及各项权益”。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确立了“九五”期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保障目标、实现的策略与手段,这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规定,“严厉打击拐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3]。这是我国党和政府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虽然没有明确“反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其中提到“禁止对妇女的暴力”有明确倡导家庭和睦、反对对妇女的暴力(主要是社会暴力)的内容和思想。这一切,表明党中央和政府在保护妇女权益、禁止对妇女的暴力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决心,也促使社会加深了对妇女权益的认识。199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该中心以北京大学为依托,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研究和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组织。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
经过这一时期的努力,男女平等和男女和谐从缺少社会认知,到逐步深入人心,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具体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促进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社会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3.2000年至今:发展和飞跃阶段。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随着社会竞争日益加剧,性别矛盾却在加剧:一方面,“男外女内,男强女弱”的性别文化仍然强大,女性仍难在事业上充分展示自我,因为传统的文化仍然把女性定位在家里,依然需要扮演“贤妻良母”;另一方面,要求男人养家糊口、有事业和地位。但是在现代社会,智能代替体能劳动是必然趋势,基于体能差异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越来越失去市场,男女平等的格局逐渐形成,在很多领域,甚至还出现了“阴盛阳衰”的局面。这就形成了理想和现实之间巨大的差距,这种落差加剧了性别矛盾,这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立法中。此后,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2001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和健全选拔培养女领导干部的政策和制度。第一,建立和健全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选拔女干部的职责,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长远规划,专门建立女干部档案,定期检查选拔培养计划落实情况。第二,建立和健全选拔培养女干部的配套制度。并重申了“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的原则,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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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4]。由于更多的妇女参政,使得决策的制定更加注重两性的和谐,缓和了两性矛盾,促进了性别和谐政策的制定和贯彻。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主要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领域提出了具体目标与策略措施,其中在“妇女与环境”中规定:“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决策”,“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妇女与教育”中,提出“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分布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化管理领域的女性专门人才”,这也是对女性适合学文科,男性擅长学理科的传统刻板模式的挑战。其后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及2001年北京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网站,利用现代化的工具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服务,为受虐妇女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都是性别和谐最有利的保障措施。
2003年8月27日,胡锦涛在北京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女九大部分代表座谈特别强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任何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任何损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丑恶现象,都要坚决扫除、依法严惩,旗帜鲜明地为受害的妇女儿童伸张正义”,“要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5]。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作为社会结构中最普遍、最稳定的因素,两性利益是否均衡发展,两性关系是否和谐融洽,决定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美满,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社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得到广泛宣扬,性别和谐理论应运而生。党和政府作出的“将性别观念纳入决策主流”有利于妇女更多地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也有利于妇女更多、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促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妇女的呼声在决策中得到体现,提高了妇女的参政质量。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环境,确保性别和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得到充分实现。
二、经验和启示
纵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性别和谐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成绩是巨大的,但是仍然存在不和谐的因素,如社会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家庭中的暴力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党在坚持以往政策经验的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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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从中国女性发展的历程来看,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共政策體系,是实现妇女发展与社会和谐相协调的重要途径。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实施者,在性别和谐的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性别意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在重新审视性别规范、促进性别平等中形成的观念。目前,我国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几乎被男性垄断,女性在决策中的比例极低,这种状况使女性的利益在决策中无法有效地表达,在政策中无法得到彰显,纵然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确立的女性权益也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因此,应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女性从政,加强女性的从政意识,确保女性的从政权利,提高女性的从政水平[6]。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须强化政策的调控作用,要通过资源调整、利益分配调整等政策手段,使资源配置和权力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向妇女倾斜,使妇女的弱势地位和机会竞争能力得到相对较快地提升,以促进妇女的较快发展。解决资源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就成为现代政府的社会责任。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扎实有力的工作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7]。因此,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总体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措施。
2.强化法律条文,切实保障妇女的法律权益。
目前,我国已形成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一整套法律体系。但是,现有法律还存在诸多缺陷,并且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界定、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同时,执法软弱无力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新时期,我国的法律政策必然将体现人本、全面、协调、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纠正、消除歧视女性的各种观念和做法,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和谐发展,将成为我国政策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女性自身发展的需要,将过去隐性化的或缺失的性别平等在各政策法规中进行补充,完善有关性别平等的政策法规,加强女性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已经迫在眉睫,特别是要将如何界定、处罚“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切实关系妇女权益的内容补充进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还应完善现有的生育政策,如,生育保障政策、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政策等,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以有效控制我国新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状况,切实保障妇女的生育权。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有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在政策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找到广大女性的实际需要,应坚持科学、民主的原则,特别需要尊重女性代表的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控制意识,注意避免或及时纠正政策缺损、政策附加、政策歪曲、政策执行敷衍等问题。在完善政策监督机制时,首先要明确政策制定者的责权关系,政策法规制定者在拥有政策决策权时,同样应该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才能严格控制政策的质量,对政策法规制定者形成无形的监督。
3.批判传统性别观念,努力建构先进的性别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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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要在男女平等、两性互动的基础上,实现男女均衡、和谐的全面发展。只有构建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才能根除传统文化中腐朽的、落后的刻板性别观点。要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性别文化的方向,并对传统性别文化进行扬弃,在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相处、相互尊重、协调发展的进步观念,使人们包括妇女本身提高对女性社会价值的认识。这种新型的社会性别文化必须是既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口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能够形成一种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性别环境。
要加大教育与推广力度,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性别理念。“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两性不同的性别角色及性别差异的出现,更多的是社会化过程的结果,是社会与文化的产物。生理状况不是妇女命运的主宰,男女性别角色和分工模式是可以在社会文化的变化中改变的。时下,“社会性别”已经成为国际妇女运动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也应尽快进入我国的主流文化,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倡导。要让社会性别概念和理论大众化,就要在学校开设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课程。此外,要在全社会开展性别意识培训。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妇联组织积极举办社会性别意识教育方面的讲座和咨询活动,为公众了解我国男女平等状况及国际上性别主流化趋势提供有效的渠道和有益的帮助。
4.不断完善妇女的维权网络,发挥传媒的积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在传播信息、普及知识、公示政策、引导舆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众媒体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在推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贡献,宣传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的优秀妇女典型,激励妇女做“四有”新女性。传媒还应多开办女性栏目,多反映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性别不和谐的情况,引起社会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要加强媒介宣传,报道时还应特别注意那些缺乏性别视角,有失性别公允的新闻报道,尤其是对于那些损害女性尊严,侵害妇女权益的报道要进行严厉的抨击。
建立政府、非政府、民间等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监测并抵制大众传媒中贬抑妇女、否定妇女独立人格、鼓吹传统性别角色的报道,与媒体协商以确保适当反映妇女的需要和关切的问题,为大众监督媒体提供畅通的渠道,遏制传媒中表现女性形象的负面效应,为性别和谐提供积极的舆论导向。此外,还应该加强广告中社会性别意识的立法审查,加强对媒体的社会性别意识监测与监督,从舆论上、宣传上、行动上对广告中社会性别意识的偏离进行梳理并定期公布以正视听,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进行正确的社会性别意识教育,加强对传媒工作者的性别意识培训,提高传媒工作者的性别敏感和平等地表现社会性别关系的能力。 5.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女组织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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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我国特有的妇女组织形式,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主要职能是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组织发动妇女投身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无论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还是建立健全新型的社会管理格局,妇联组织都发挥优势,踊跃参与,履行职能。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强妇女组织之间、妇女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使妇女组织成为推动妇女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国内权威性的妇女组织只有全国妇联和各级地方妇联,虽然妇联在维护女性权益,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需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内容,不断拓宽工作渠道。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
[2] 高小贤.“银花寨”:20 世纪50 年代农村妇女的性别分工 [ J] .社会学研究,2005(4). [3]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56.
[4] 贺国强.在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EB/OL]. http://news.sins.com.cn/c/20060825/09169846162s.shtml .
[5] 王比学.参与村民自治的农村婦女过80% [N] . 人民日报,2004-08-16. [6] 吴益群. 和谐社会中性别和谐之构想[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7] 胡锦涛. 在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妇联九大部分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3-08-27 .
责任编辑 陆莹
CPC's Research on Sexual Harmony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WANG JunLIU Shu-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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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y School of CPC Yuelu Committee, Changsha, Hunan,410082)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410082)
Abstract: After new China's foundation, especially since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sexual contradiction becomed more and more serious. By carrying out responding policy and measures, CPC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eliminating sexual contradiction. First, protecting sexual equality was made part of the state's basic policy; two ‘Progra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Women’were formulated. Consequently, CPC brought women's development into national development plan and took gender harmony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cision-making. During that process, CPC always stuck to the guiding of Marxism and kept pace with the time. Additionally, it gradually improved its laws and regulation, carried forward advanced culture and made full use of public media. All the above show that CPC has explored out its suitable way to construct a society of sexual equality. Key Words: CPC; reform and opening up; sexual 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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