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3 年 9 月 27 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9月 2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提出了18 个门类,190 条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禁止类38项,限制类152项),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采取“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这就使得“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迅速成为国内大众、媒体、学者、官员强烈关注和广泛使用的高光词汇。
负面清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负面清单是相对于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而言的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方式,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是世界范围内贸易投资自由化、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产物。
实际上,负面清单制度不是一个全新事物。183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加入同盟的18个德意志邦国同意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的,这可能是负面清单在贸易投资领域的首次运用。
现代国际贸易协议中的负面清单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二战后国际货物贸易秩序的谈判,从1947年一直持续到1994年,并且催生了多边贸易机构世贸组织(WTO)。签字成员需要遵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的关税减免和消除贸易壁垒的原则。不过,这是以正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即列明减免关税的产品名单,不列明的则无承诺。
几乎与GATT同步,另外两个贸易协议就在负面清单方式上取得了试验和突破: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94),覆盖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二是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995),囊括世贸组织成员。在达成某项贸易协议的路径选择上,用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是由参与谈判的成员决定的。美国主导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使用负面清单。《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两种方式混合使用,正面清单指明开放的行业,负面清单标出各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承诺。
在地区性协议中,美洲大多采用了负面清单,只有1997年的东盟协议以及南美洲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使用正面清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指出,负面清单(以及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利弊分析
目前,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负面清单制度都给予了很高评价,甚至有人认为负面清单制度是解决我国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最有效方法。概括来说,负面清单制度的优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能够极大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哪些行业或者行为被排除在外一目了然,而在正面清单中,即使增加许多条款,也难以达到同样的市场透明度。
二是能够极大增加市场的开放度。对未来任何行业创新和技术进步,都将自动开放,而正面清单显然难以预见和容纳这些创新和进步。
三是能够极大增进市场的自由度。负面清单通常将国内监管、补贴和政府采购等事宜也纳入其中,以保障市场尽量少受干预。
然而,这些优点也导致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非常谨慎,他们担心自身创新能力无法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忧虑自身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可能被外国投资者钻空子,也不愿放弃长期经常使用的政府干预手段。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偏向于使用负面清单,发展中国家更易于接受正面清单。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担忧和谨慎也并非没有道理,因为要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确实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两个:
一是思维方式挑战。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采用“正面清单”的管理思维。这种管理思维是一种预防性思维,即要防范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生产事故、过度竞争、重复建设等风险,避免随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社会损失。这种管理思维有其正面作用,但容易导致管得太宽太细。在产业行业比较简单的时期,其负面影响不明显;但随着行业分工越来越复杂,社会创新越来越难以预见,其负面影响则越来越突出。逻辑上讲,任何事物没有产生发展之前,很难准确预知其问题和价值,更难以确定如何对其进行管理。但囿于长期形成的路径依赖和制度体系,以及害怕出现难以控制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变“正面清单”管理思维却并不容易。
二是职责任务加重。“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侧重事前审批管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侧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后者通常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通常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市场主体数量会显著增多,生产经营自由度也会扩大,事中事后监管的范围和难度都会增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面对现实已经发生的问题,必须要予以解决;而“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许多行业因为不能进入,通常会有门槛问题的争论,但很少会发生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会大大增加管理者工作负担。在管理者力量、能力、思维等各方面因素没有改变和提升的情况下,如果要普遍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很可能会在某些领域出现监管失控的问题。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制度的积极作用
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我们而言,还不是一种非常完备熟悉、可以熟练使用的管理方式。为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要不断自我完善,及时修正完善“负面清单”,使“负面清单”的内容更加科学、完整,既符合现实国情状况,又符合改革开放政策;另一方面要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城市布局规划、环境生态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技术法规标准等手段,构建风险防御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要全面提升负面清单质量。实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是简单地“由正转负”,把原来的鼓励类去掉,把禁止类和限制类合并起来,再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条件,而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因此,要对各行业各门类进行重新分析评估,尽量缩短清单条目,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否则过于冗长、面面俱到的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无异,也就达不到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
二是要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机构改革不仅要减少部门数量,更要优化机构职能,这样才能使政府职能转变有相应的机构支撑。减少行政审批,加强市场监管,有效管控风
险,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根本方向。市场监管职责主要由市县政府部门承担,因此,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降低行政执法重心,加强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
三是要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要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监管规则。要对哪些领域进行监管、采用什么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等等,这些都是在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时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时,一方面要努力编织疏而不漏的市场监管网络,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管住政府那只闲不住的手。市场监管绝不是各个监管部门三天两头跑到企业里检查,不能把乱执法、滥执法当成是加强监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