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一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是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各参建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项目部领导干部、全体职工、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各项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事故原
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目标
第七条 为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安全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1、杜绝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 2、无重大责任事故; 3、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施工单位职工、民工);
5、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 6、无刑事案件发生。
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八条 各项目部及监理办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实
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 各项目部安全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订安全措施,健全劳动方案,加强安全教育,布置、检查、督促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负责重大事故的处理,并对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按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人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应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上岗。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项目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项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各司其职,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一、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演练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监理单位必详细的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加强巡视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律佩戴上岗证(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和本人照片),逐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殊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
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和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的发生。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危险主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施工所在地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雨期防汛、干燥季节防火、冬季防冻措施,避免和杜绝季节性气候变化给施工带来的危害。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宣传教育面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安全教育要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对新员工必须进行经理项目部、施工队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实行每日、每班组上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制,由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当日、当班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及作业操作规程,驻地监理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须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标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原件。承包人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不准使用老、残、聋、哑民工。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民)工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好社会治安。注意搞好社群关系,尊重地方习俗,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九条 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电话通报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总监办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承包人应按安全质量事故等级申报和处理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当地或上级事故主管部
门,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处理。承包人应制定突发性事故的救援预案和紧急处理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物资、救援设施以及药品等,以备不时之需。监理单位须认真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紧急救援物资、设施的到位情况。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总监办和建设单位,并上报当地交警部门。承包人在干燥季节应注意防火,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部颁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和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监督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有无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配备完整的安全生产设施是监理是否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本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承包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人员应现场填写安全巡查记录(安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要对所辖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状态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它用。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支付时扣除相应费用,以督促承包人增加安全投入,直至满足要求。承包人期中支付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出具本工程实际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发票扫描件,必要时审查原件,在包干价的控制内按实签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灾、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劳动竞赛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权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专项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评和是否进行违规处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 “认真排查、坚决整治、巩固成果、杜绝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和长期规范相结合的排查治理原则。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人身伤害、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伤后果,共分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隐患、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详见下表: 事故隐患分级 隐患等级 分级判断
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特别重大隐患30人(含30人)以上 重大隐患 10-29人 较大隐患 3-9人 一般隐患2人以上
第二十七条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安全领导组同时也是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自查,对所属工程按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项目周密部署,摸清事故隐患部位、等级,及时开展隐患治理,落实整改措施,制定督查计划,量化督查标准,明确关键环节,落实责任人。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具体进行本合同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进行实时检查、跟踪监督。重点是发现隐患、查清原因、督促整改、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排查范围及内容
一、凡参与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应参加排查治理活动。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为: 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⑶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⑷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⑸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⑹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
⑺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⑻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⑼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⑴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⑵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⑶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⑷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⑸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⑹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排查机制及方法
一、指挥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单位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防洪、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冬季施工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由隐患排查负责人签发隐患督查整改通知单。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检查、整改、治理、销号的登记台帐予以记录。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有权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整顿等应急措施。
四、定期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应由排查负责人组织写出书面的排查报告,并加以审核后,报请建管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整改方案签署明确意见,并督
促落实。
五、在计划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中,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必须亲自确认,并签署意见。
六、各施工单位应对各自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每月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排查治理结果月度汇总表报建管处。
七、施工单位未发现或未上报的但被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指挥部将根据举报隐患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一、排查登记。各施工单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报指挥部,并由指挥部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各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建管处将制定奖罚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施工单位须制定各自施工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排查出的隐患具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予验收,在确定无隐患或施工完工后方可销号。在指挥部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须先组织自检,监理单位应予确认,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上报指挥部。对一时难以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整改人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指挥部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在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建立各项制度,未上报统计分析情况,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履约管理及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惩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内容、有力度,充分调动参加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的广大职(民)工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三十四条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将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十五条 奖 励
一、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严格遵章守纪,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 2、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
3、爱护机械设备,生产环境安全有序;
4、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由领导组会进行综合考评、审定。建管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同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四、项目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个人考核标准: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积极组织职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积极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定期安排布置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积极施救,或在事故抢险中,使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者。
3、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等方面,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的。
4、积极制止和处理“三违”行为,定期主动向指挥部安全保卫科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
5、在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指标达到责任书规定要求的。 6、其他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先进个人由项目部、监理办按上述标准和责任书规定考评并推荐上报建管处审定。经审定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先进单位、责任人奖励由建管处安全生产领导组评比考
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贡献者除外)。
七、对劳动安全作出特殊贡献者,由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组决定给予特别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 第三十六条 处罚 一、对承包人的处罚
1、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时,经司法机关认定的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指挥部可从安全生产费用扣支。 2、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
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
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处以10万元—20万元罚款。 二、对监理的处罚
1、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2000元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建管处和本办法要求对所属承包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监管或监管不力,导致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排除,酿成后患、发生安全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3)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指挥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拒不履行的,质量安全部可提请有关部门在计量支付或工资支付时加倍代扣。罚款统一进入项目办帐户,严禁个人代收代支。
第八章 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办法
第三十七条 指挥部在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考核,考核结果×10%为最终考评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
程中另行补充完善和约定。
104国道平阳郭庄至陈峡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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