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查处与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
1、在县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供应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
3、有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中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订合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的;
2、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
3、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竣工的,或不按时交货、提供服务的;
4、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5、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在履约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至三年参加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并且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公示。
第五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