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确保公路隧道安全运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和《省普通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管养的国道、省道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隧道养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加强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养护,努力提高隧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性。
第四条 长大隧道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以确保隧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 隧道安全管理
第四条 隧道安全管理由隧道管养单位全面负责.隧道管养单位要加强隧道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控,保障隧道安全畅通.
第五条 隧道管养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成果和隧道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第六条 隧道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保持外观完整、清晰、醒目,保持位置、高度和角度适当;及时清洗脏污的标志线,清除遮挡标志的障碍;修复破损的标志标牌,及时更换缺失或损坏的交通安全标志。
第七条 隧道消防救援管理应认真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确保及时发现隐患并迅速整改。加强对消防与救援设施的日常检查,对消防与救援设施应进行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消防设施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救援设施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第八条 针对隧道内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制定周密的援救计划,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地救援及防灾演习,其他各种设施应与消防救援设施紧密配合。
第三章 机电设施养护
第九条 隧道机电设施养护主要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修。
l、日常检查通过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巡视检查,一般1次/1日;
2、经常性检修是通过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读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一般1次/1月,对破损零部件及时进
行维修更换;
3、定期检修是通过检测仪表进行的标定,核对联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和维修,一般1次/年;
4、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一般1次/3年;
5、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齐进行。
第十一条 机电设施应按月制定养护计划,认真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和存在的故障,通过养护维修使设备技术状态达到产品说明书、设计文件或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机电设施养护应配备专门的电工工具、测试仪器、清洁工具、安全防护设备及高空作业设备。对配备的专用工具应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机电设施养护应充分考虑营运车辆、养护人员的安全。当需中断交通时,应与土建的养护作业计划综合考虑。隧道内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时的烟雾浓度不得高于0。0035m—1。
第四章 隧道土建结构养护
第十四条 隧道土建结构养护主要包括清洁维护、结构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
第十五条 清洁维护的工作内容应包括扫除隧道内垃圾、清除结构物脏污、清理疏通排水设施,保持结构物外观的干净整洁. 第十六条 结构检查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系统掌握结构技术状况,判定结构物功能状态,确定相应的养护对策或措施。
结构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和隧道限界检查。
1、日常检查以目测为主,每月一次,包括排水设施的疏通补修,洞内小型漏水的整治,洞口坍方落石的清理,观测病害现象的变化。
2、定期检查是由隧道管养单位对管区内所有隧道进行每年一次的全面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在春季或秋季.检查内容包括:洞口、洞内各种建筑物的状况;可能产生的病害;洪水前后的状态变化;严寒地区春季冰雪融化后对建筑物的影响等。要做到及早发现建筑物的变异及病害,分析病因,提出治理措施,确定需要整修的工作项目及工程量,作为制定年度计划的依据。
3、特别检查是由市交通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个别长大的、构造复杂的和有严重病害的隧道或发生交通事故、起火爆炸、自然灾害后进行的检查。
4、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病害或破损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为深入的专门检查,一般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检查完成后,应提交专项
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保养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经常性或预防性的保养和轻微破损部分的维修等内容,以恢复和保持结构的良好使用状态.范围包括洞口、洞身、路面、人行和车行横道、斜(竖)井、风道、排水设施、吊顶和内装、人行道和检修道、防冻保温措施、洞口防雪设施、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十八条 病害处治应根据结构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第十九条 隧道内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第二十条 公路隧道养护维修应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第五章 隧道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隧道管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隧道的技术档案,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地积累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隧道技术档案主要包括:隧道基础资料表、技术图纸(包括设计图、施工图及其他有关隧道的技术图纸)、隧道衬砌展示图、隧道综合最小限界图、材料试验报告、机电设施的技术文件、隧道大中修工程施工资料、隧道检查报告、历次受损情况及管理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隧道附属结构物如桥涵、引道、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的保养维护,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赤城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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