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文件
燕大校字[2008]113号
签发人:刘宏民
关于印发《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
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教师结合科研工作申请更多的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成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适应学校现阶段快速发展的需要,学校对《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燕 山 大 学 2008年6月16日
附件:
燕山大学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在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中产出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鼓励原始创新和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权的归属
凡是执行以燕山大学名义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政府及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均归燕山大学所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燕山大学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三年的年费,计3595元。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资助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以及授权后一年的年费,计1395元。
3、计算机软件
资助包括登记费和证书费,计300元。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
2、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项; 3、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项; 4、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500元/项。 第五条 资助和奖励的程序
科学技术处在每年的12月份,对符合资助和奖励条件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统一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拨款。该经费按校内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文件《燕山大学资助申请国家专利办法》(燕大校字[2004]263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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