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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2024-07-27 来源:钮旅网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固定资产

答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持有的、使⽤时间超过12个⽉的⾮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具以及其他⽣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具等。”⼆、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是哪些?答案: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为计税基础;

(⼆)⾃⾏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相关费⽤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的改建⽀出增加计税基础。三、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有哪些?答案: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使⽤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要计提折旧。⽐如已经停⽌使⽤⽣产的经营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式租⼊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要计提折旧。

(三)以融资租赁⽅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要计提折旧。

(四)已⾜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五)与经营活动⽆关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要计提折旧。⽐如专门⽤于计提福利和个⼈消费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账的⼟地;  会计上不计提折旧。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会计上要计提折旧。⽐如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四、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折旧⽅法有哪些?

 (⼀)企业应当⾃固定资产投⼊使⽤⽉份的次⽉起计提折旧;停⽌使⽤的固定资产,应当⾃停⽌使⽤⽉份的次⽉起停⽌计提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案: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产设备,为10年;  (三)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具,为4年;  (五)电⼦设备,为3年。

  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强调“合理确定”,同时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预计⽣产能⼒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的限制。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有哪些? (⼀)技术进步等原因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形资产进⾏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集成电路⽣产企业的⽣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六⼤⾏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物药品制造业,专⽤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业企业(以下简称六⼤⾏业),2014年1⽉1⽇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加速折旧。

  2、对上述六⼤⾏业的⼩型微利企业2014年1⽉1⽇后新购进的研发和⽣产经营共⽤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加速折旧。

  (五)四个领域重点⾏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对轻⼯、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业的企业2015年1⽉1⽇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加速折旧。

  2、对上述⾏业的⼩型微利企业2015年1⽉1⽇后新购进的研发和⽣产经营共⽤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加速折旧。

  (六)对所有⾏业企业2014年1⽉1⽇后新购进的专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加速折旧。

  (七)对所有⾏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31⽇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1⽇以后可以⼀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优惠⽅式

  1、上述第1⾄3项优惠政策,税会处理⼀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致的,汇缴享受,⾃⾏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2、上述第4⾄7项优惠政策,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保存留存备查资料;

  3、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视为履⾏备案⼿续,⽆需另⾏填写备案表或附送其他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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