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0-01-07 来源:钮旅网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模拟试卷3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8.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法的一般分类的了解。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3)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4)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故本题应选C。

2. 某甲的出生或者死亡在法理学上属于(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事实行为 D.意志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于法律事件的概念的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是对法律事实按照其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所作的分类,这是对法律事实所作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法律事件的特点是,它的出现与当事人无关,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引发的。导致法律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多,如社会的、自然的或时间的流逝,等等。法律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本题中某甲的出生或死亡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符合法律事件的概念,故属于法律事件,不属于法律行为。而C项中的事实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D项中的意志行为是指自觉确立目的的行为,即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行为。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

3. “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适用于丙案件”是对下列哪种推理形式的表述?( )

A.演绎推理 B.辩证推理 C.归纳推理 D.类比推理

正确答案:D

解析:所谓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从而推出他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本题的题干符合类比推理的要求。故本题答案是D。

4.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正确答案:B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中一方的存在、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来看,权利与义务存在主、次之分,即一方当事人在该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主要履行义务,比如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极目的来看,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人们设立法律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权利,而不是为了履行义务。因此B项的表述不正确。

5. 司机田某贪污货物价值2万元,后又交通肇事,将A国留学生马丁撞死,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田某的这一制裁体现的是( )。

A.法的政治职能 B.法的经济职能

C.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职能 D.法的对外职能

正确答案:A

解析:法的职能,是指法所承担的任务或作用,它是法的本质和特征的一种质的反映。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1)法的政治职能;(2)法的经济职能;(3)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职能。用刑罚来制裁犯罪属于法的政治职能。

6.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 )。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B

解析: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力,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力,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7.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 )。 A.《自由大宪章》 B.《权利法案》 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D.《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正确答案:C

解析: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是由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A项《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制定的,它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文件,更不是成文宪法。B项《权利法案》是1689年制定的,它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宪法性文件,不能称之为成文宪法。D项《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1791年制定的。可见只有C项符合题意。

8. 根据宪法的规定,( )行使宪法解释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D.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是对宪法条文内容的考查。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第1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其他三机关都无权解释宪法。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各机关的职权范围。

9.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 )。

A.私人资助 B.国库开支

C.国库开支与个人募集 D.候选人自己解决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只有由国库开支才能使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物质保障,既使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进行,又不致使选民和候选人因财产占有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限制。从而区别于资本主义的虚假选举。

10. ( )是我国的国体。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正确答案:D

解析: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它表明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1. 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颁布的时间是( )。

A.1787年 B.1789年 C.1791年 D.1793年

正确答案:B 解析:《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是由革命后成立的制宪会议制定和通过的。对于这些重要的历史事实要加强记忆。

12. 在中国历史上最先确立12篇体例的法典是( )。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正确答案:C

解析: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齐律》,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北齐律》的体例为12篇949条,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选项A不正确,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的繁杂,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即《魏律》或《曹魏律》。选项B不正确,《晋律》对汉魏法律进行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选项D不正确,隋朝的《开皇律》的体例同于《北齐律》也为12篇。

13. 汉初萧何参照秦律作《九章律》,增加的篇章是( )。 A.杂律、兴律、户律 B.刑名、法例、户律

C.职制、户律、厩律 D.户律、兴律、厩律

正确答案:D

解析:刘邦建汉后,由于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惩治犯罪,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而成。所以选项A、B、C不正确。

14. 折杖法始定于( )。 A.唐朝 B.宋朝 C.元朝 D.明朝

正确答案:B

解析: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所以选项A、C、D不正确。

15. 代表中国古代法制最高水平的是( )。 A.《法经》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清律例》

正确答案:B

解析: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写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其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选项A不正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选项C不正确,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成《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选项D不正确,《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

16. 公民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 )才能宣告死亡。 A.2年 B.4年 C.1年 D.3年

正确答案:B

解析:此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才能宣告死亡。

17. 下列不属于法人成立的条件的是( )。 A.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资

正确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选D。

18.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正确答案:A 解析:此题考查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不同于自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之人仍然生存,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19. 张某(25岁)教唆杨某(9岁)实施侵权行为,则( )。 A.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与杨某之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中张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杨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中张某教唆杨某实施侵权行为,应由张某一人承担民事责任,杨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20.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人变更的是( )。

A.公司新股的发行 B.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 C.公司债券的发行 D.公司章程修改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等。据此,只有C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属于法人的变更。

21. 某甲欲购买一台电脑,一日,其友某乙去出售电脑的丙贸易公司办事,某甲遂请某乙转告贸易公司自己欲按贸易公司寄送的价目表购买电脑一台,要求次日送货。这里的某乙,在民法上属于某甲的( )。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送人 D.居间人

正确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代理人、代表人、传送人及居间人的区别。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传送是指传达他人已完成的意思表示于第三人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是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之。而传送人并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只是作为他人意思表示的传送工具。此题中,甲购买的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只不过由乙作为传送工具传达于第三人而已,乙并没有为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人包括法人的董事或其他代表机关,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而代理中代理人与本人是相互独立的,只不过代理人的行为的效力归属于本人。代表人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亦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之,而不是传送他人的意思表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其与代理人的不同之处。而居间人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媒介,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己的行为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仅仅传达双方的意思表示。

22. 下列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的是( )。 A.保管合同 B.借款合同 C.保险合同 D.借用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属于有偿法律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基于合同承担互为给付的义务。而保管合同与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借用合同则是无偿合同。

23. 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之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C.丁受甲之委托接受赠与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正确答案:B 解析:民事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B项受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是无需受委托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因而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24. 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在溯及力问题上的(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正确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的就是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投有溯及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可归纳为以下四种:(1)从旧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仍完全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这时就有了溯及力。(4)从新兼从轻原则。该原则主张新刑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旧刑法,这时就没有溯及力。根据刑法立法原则的精神,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科学,并且符合实际情况,因而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生效之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2)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刑法没有溯及力。(3)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时,则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25. 下列哪种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A.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醉酒的人

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有仇,杨某伺机报复。一日杨某得知张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准备报复张某。但他在去张某家的路上,突然感到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来看,杨某还未着手实施报复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杨某未能着手实施报复行为,并不是出于他意志上的自动放弃,因而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杨某的行为只是在为具体实施报复行为而做准备,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肚子疼痛)而被迫放弃,其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27. 甲酒后驾驶汽车将丙撞倒,同乘一车的乙下车察看,发现丙的伤势严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致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此案,( )。

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B.甲和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乙指使甲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乙和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D.甲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从本题来看,首先,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责任,甲、乙二人将肇事后受伤的丙拖到草丛藏匿,致使丙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明显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吸收犯的基本特征,是吸收犯。根据吸收犯的

原理,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则,按重罪予以处罚。因此,甲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再定交通肇事罪。乙不存在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在甲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从而导致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可见,甲、乙二人主观上有杀人的共同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28. 我国刑法采取的罪数判断标准为( )。 A.行为标准说 B.法益标准说 C.犯罪构成标准说 D.因果关系标准说

正确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采取的罪数判断标准为犯罪构成标准说。在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上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赅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以普遍公认的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人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29. 我国刑法中主刑的排列次序是( )。 A.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B.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C.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D.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部分的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的排列次序是:管制(第二节)、拘役(第三节)、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第四节)、死刑(第五节)。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

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30. 甘某(国家工作人员)1993年5月的一天挪用单位(国家单位)公款5万元用于营利,并已于1996年6月20日归还。此事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发现并由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8月5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讨论本案时,有不同意见。你认为下列哪种意见正确?( )

A.甘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 B.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 C.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由于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因此甘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因此,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包括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10年。从本题来看,甘某1993年5月实施了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因而其追诉时效为10年。这样,只要在2003年5月以前,均可对甘某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甘某的行为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究。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31. 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中国实行成文法,没有不成文法

B.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

C.判例法尽管以文字形式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D.不成文法大多是习惯法

正确答案:A,B

解析: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是并不完全排除习惯、判例、政策等补充法源的运用。法源又称为法的渊源,正式法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其效力,有广泛适用性、强制性的规范。不成文法是指不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不成文法不一定没有广泛适用性和强制性。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判例法是通过法官判决来表现的,主要并不是以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从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考察,判例法并不是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等。习惯法是不成文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3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的差异 B.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C.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D.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A,B 解析: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是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律可能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区生效、在域外生效等多种情况。“保护主义”是指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采用“保护主义”原则为的是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人权不仅包括财产权、政治权利等公民权利,还包括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公民权侧重于政治权利,只有本国的公民才能享有。

33. 在我国,专门行政监督包括( )。 A.行政监察 B.行政复议 C.审计监督

D.国务院有权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正确答案:A,B,C

解析:在我国专门行政监督特指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审计监督。

34. 在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 )。

A.其他社会组织(除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B.司法判决

C.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

D.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法律文件

正确答案:B,D

解析: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具体事所做出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

35. 下列选项中的表述不属于对狭义的法的适用的理解的有( )。

A.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具体案件中应用法律的活动

B.法的适用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具体案件中应用的法律的活动

C.法的适用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

的活动

D.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正确答案:A,B,C

解析:广义的法的适用,即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和司法,狭义的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6.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B.对法的类型划分,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某种外部联系进行划分,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透过表象正确把握法的本质及其共性,将法划分为剥削阶级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C.中国法律是氏族习惯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古罗马法律是对氏族习惯的根本变革

D.中西法律均是在古代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过程中形成的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西方法学家往往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及其历史传统把法分成若干法系,这种分类是根据法的某种明显的外部联系进行划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则认为确定法的分类的标准是法的历史类型,他们认为最科学的标准和依据是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他们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大的范围讲,法可以分为剥削阶级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中国法律的起源具有不间断性和礼刑二元结构的特点,不间断性是指古代中国法律是氏族社会末期习俗的直接继承和延续。古罗马法律对氏族习惯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进入共和时期之后,罗马所有的氏族、部落都处于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原来各自独立、系统的氏族、部落法律让位于称作罗马市民法的统一法律。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与原始社会氏族制度的解体是同一个历史过程,在人类历史上,一有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会规范,最早的规范就是原始社会的规范,法律正是在这些原始社会规范的基础上开始孕育,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氏族制度趋于瓦解,最后为国家法律所取代。法律起源的关键时间就在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过渡时期。

37.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它在法律的演进、创制和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B.法律意识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 C.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

D.从当代中国的语言环境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层次,法律意识在法的演进过程中起着传承作用,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法律意识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就法律文化的三个层面(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而言,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从当代中国的语言环境来看,法律意识常常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等。

38.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属于( )。 A.有权解释 B.行政解释 C.法定解释 D.正式解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行政解释、法定解释和正式解释。

39.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有( )。 A.法律事实 B.法律本身 C.法律废除 D.海啸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主要是法律事实,还有法律本身的规定和变动。海啸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40. 全国人大的最高监督权包括( ) A.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报告 B.审议国务院的工作报告

C.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D.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设置,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后者的不适当的决定;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41. 能够体现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方面的发展趋势的有( )。 A.地方自治 B.议会主权

C.中央权力扩大 D.行政权力扩大

正确答案:C,D 解析: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在社会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重视宪法保障,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和形式上的逐步发展。地方自治、议会主权不属于宪法的发展趋势。

42.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B.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C.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D.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

正确答案:B,C 解析:《宪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3.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 B.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

D.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世纪初,奥地利学者凯尔森提出了设立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裁决违宪案件的理论,1920年奥地利首先设立了宪法法院。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我国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在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类型中,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法国通过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德国通过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包括: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

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44. 下列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B.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C.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D.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正确答案:A,D

解析:1982年《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5. 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正确答案:A,B,D

解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将宪法监督权赋予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附带性审查与宪法的司法化相联系,与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不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该条文的规定是一种事先监督和预防性监督。事后监督是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做的审查,它往往发生在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因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情况下。

46. ( )附属于劳动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A.退休权 B.休息权

C.物质帮助权

D.受教育权

正确答案:A,B

解析:退休权和休息权附属于劳动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47.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组成。 A.基本法典 B.解释例 C.关系法规 D.判例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层次: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48. 属于秦朝死刑刑种的是( )。 A.腰斩 B.定杀 C.具五刑 D.夷三族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秦朝的死刑包括夷三族、具五刑、定杀、腰斩、戮、车裂、弃市等。

49. 西周时期的司法官有( )。 A.小司寇 B.大理寺卿 C.大理 D.司寇

正确答案:A,D

解析:大理寺卿为北齐以后至清朝(除元朝外)的司法官的名称,大理是夏朝司法官名称。

50.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B.《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D.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正确答案:B,C 解析:《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它是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它的篇目、内容没有脱离旧律的巢臼,但它已经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大清律例》不是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清末修律的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大清律例》并非一部专门性的刑法典,其仍然为传统的诸法合体的体例,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体例,以罪名和刑罚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后附《暂行章程》,这部法典采取资产阶级国家的刑罚体系,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的专门刑法典,但它没能够付诸实施。

51. 公民甲于1981年12月31日出生,1999年12月20日甲在户外玩耍,将公民乙的一条价值2万元的名贵品种的狗打死,公民乙于2000年1月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A.公民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B.公民甲的父母应当承担责任

C.公民甲如有经济能力,应该由公民甲承担赔偿责任

D.公民甲如没有经济能力,应该由公民甲的父母承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题中,公民甲侵害公民乙的财产权时,未满18周岁,公民乙起诉时,公民甲已满18周岁。原则上应由行为人的原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已有负担能力,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原法定代理人承担。A、B选项不够全面,非正确答案。

52.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 )。 A.间接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 D.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若有权人不予追认,则该民事行为归于无效。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智力、年龄不相适应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53. 无权代理包括( )。 A.未经授权的代理 B.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C.滥用代理权的代理 D.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正确答案:A,B,D

解析:无权代理,即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滥用代理权的代理则是以有代理权为前提的,不同于无权代理。

54. 下列人员不能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无行为能力人 D.限制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嘱的实质生效要件。有效的遗嘱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要使遗嘱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实质要件:一是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三是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能以立遗嘱时该继承人的情况来确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四是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选项A、B不正确,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疾病,并不患有精神病的人,既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55. 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 A.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B.消费者只能向产品制造者要求赔偿损失

C.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产品制造者的抗辩理由 D.不合格的产品的认定必须依据法定的标准

正确答案:A,C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产品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选项B不正确,产品责任中,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任何一方请求损害赔偿。选项D不正确,所谓产品不合格是指

产品存在着“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这就是说,一项产品,如果对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或者说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那么,这一产品就可以称为不合格产品。衡量一个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是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56.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包括( )。 A.下落不明满2年的 B.下落不明满4年的

C.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D.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其无音信起满2年的

正确答案:B,C

解析:被宣告人须下落不明持续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57. 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若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

B.若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

C.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

D.若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的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

正确答案:A,B,D 解析: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8. 如未成年人甲父母双亡,祖父母去世。外祖父母年老体衰,甲又无兄弟姐妹,可担任他的监护人包括( )。

A.民政部门

B.甲的父亲所在单位 C.甲的母亲所在单位

D.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没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9. 张某死后,遗产包括1张100元的存折,1台电视机和一些旧家具。张甲、张乙、张丙是张某的三个儿子。因无遗嘱,故三人经协商后,张甲继承了存折,张乙继承了电视,张丙继承了旧家具,一段时间后,王某向张乙出示了自己将电视借于张某的借条,张乙将电视还于王某,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分遗产时张乙自愿要电视机,故无权要求张甲、张丙进行补偿 B.张甲、张丙构成不当得利

C.张甲、张丙应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D.张甲、张丙应按其所得遗产比例向张乙进行补偿

正确答案:C,D 解析:《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0.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则( )。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已不存在

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

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A,B,D 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61.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 A.担任行政机关的领导人 B.担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

C.担任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领导人 D.担任私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正确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本题来看,只有选项D不属于被剥夺的权利范围。

62.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下列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有( )。 A.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B.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C.基于数个同一的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D.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犯罪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属于继续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基于数个同一的故意,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属于连续犯;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且刑法无特别规定的犯罪,为牵连犯。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上均属于一罪而非数罪,因而均不适用数罪并罚。

63.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假释的为( )。 A.累犯

B.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C.因犯抢劫罪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的 D.触犯任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有两类:一是累犯;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C、D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

64.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 )。 A.为了出卖目的而收买妇女、儿童的 B.为了出卖目的而拐骗妇女、儿童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的 D.贩卖妇女、儿童的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据此,选项A、B、D三项均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选项C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65. 非法占有他人的下述哪几项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

A.托管物 B.遗忘物 C.埋藏物

D.遗失物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构成侵占罪。

66.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 )。 A.医生 B.护士

C.医剂人员

D.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不属于医务人员,因而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67.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 A.禁止不确定的刑罚

B.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C.禁止行为后的重法 D.禁止采用习惯法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法定化和明确化,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1)习惯法;(2)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3)行为后的重法;(4)不明确的罪状;(5)不确定的刑罚。

68.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 )的规定。 A.刑法典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广义的刑法,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修正案。

69. 下列犯罪既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有( )。 A.抢劫罪 B.遗弃罪

C.故意杀人罪

D.放火罪

正确答案:C,D 解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抢劫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

70. 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行为包括( )。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张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而张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了同室王某的存物牌,欲冒领王某所存的物品,后遇到王某正在寻找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里取出交给王某

正确答案:A,B

解析: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李某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李某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正确答案: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鸟、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在逃逸、遗失期间的饲养动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鸟、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在逃逸、遗失期间的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狗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支配下造成的损害。(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打狗人林某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查。过错是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门用语,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指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民法理论上称这种心理状态为间接故意。过失可以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的职业或身份或者基于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则是指负有较高标准注意义务的人,已尽到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其特定的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结果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狗和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一般人根本不会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样一连串的后果,因此对林某来说,高老太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由于不能预见,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加以避免或预防,因此他没有过错。这种抗辩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的变化。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见。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其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其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义务。至于该外来原因是否具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性质,在所不论。意外事件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事由,所以林某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养狗人李某和养猪人麦某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只要各行为人对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有过错,且各行为相互间的联系构成引起损害后果的统一原因即可。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1)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5)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数个相同行为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

两个方面的关系。从外部关系讲,共同侵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从内部关系讲,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规定在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偿付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直到其全部追索完毕。在本案中,李某的狗叼走林某肉铺的肉,麦某的猪于无人看管时在外游荡,狗撞到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和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并且没有抗辩事由存在,所以李某和麦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小学要定作校服,在本地报纸上登载公告:“本校欢迎各大、小服装公司,携带布料、款式来商谈,有满意者即行订货。”A、B、C三家公司闻讯,都带着布料、款式、资料来到学校。学校经审查后对C公司说:“你们的资料基本可以,但有一处能不能改一改?”C公司表示回去考虑考虑,第二天答复。第二天,C公司没有答复。第三天,D公司携带资料和样品来到学校,学校对样品和价格都很满意,当即与D公司签订了定作1200套校服的合同。C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学校与D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对C公司构成违约,遂与学校发生争执。试分析:(1)学校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2)A、B、C三公司携带资料到学校来商谈是何种行为?(3)学校与C公司之间发生了什么法律行为?(4)学校与D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如何判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来确定学校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行为的性质以及A、B、C三公司行为的性质。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由上述分析可知,学校所登载的公告根本不能满足要约的各项要件,系要约邀请。而A、B、C三家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通过分析学校与C公司之间就要约内容更改的商谈行为来确定二者之间的行为性质。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二是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三是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是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依《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以上法律规定可判断,学校并没有作出与C公司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其行为构成反要约,二者还处于商谈阶段,合同并没有成立。最后,分析确定学校与D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具有法律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

当事人受合同约束之时。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与D公司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同,因此,学校与D公司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某甲,男,22岁,大学生。某乙,男,21岁,大学生。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相处很好。某乙因与同班同学某丙发生争执,对某丙怀恨在心,产生杀人意念。为此,某乙暗中购买了小刀一把,藏在身上。某日,当某乙得知某丙到另一同学家玩,遂决意动手杀某丙。但因怕自己打不过某丙,便叫某甲帮忙“打某丙一顿,出出气”,某甲考虑到与某乙的朋友关系,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两人埋伏在某丙回家必经的小路上。当某丙路过两人埋伏处时,某乙首先跳出扑向某丙,与某丙扭打在一起;某甲随后也扑向某丙,并将某丙拦腰抱住,重重地摔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地昏迷。某乙趁机掏出刀子,对某丙胸部猛捅一刀。然后,某甲与某乙一起逃走。某丙因被刀刺中心脏,流血过多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因系心脏被锐器刺中大出血所致。试分析:某甲与某乙应当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某乙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某甲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 (1)某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某丙心脏要害部位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2)某甲的行为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拦腰抱住,重重地摔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地”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受伤昏迷的结果。 (3)某甲不应当与某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因为两人缺乏杀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某乙未将自己的杀人意图告知某甲,并且某甲也不知某乙为此而暗藏了小刀。因此,两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应当按照各自的犯罪故意分别定罪。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中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至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多米。甲见乙仍然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得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非常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 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口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的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自己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天天。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自己的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的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过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

实。 请对上述案件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解析:(1)甲开走他人的面包车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上锁,该车也属于他人的财物,而非遗忘物。(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时打算实施的是抢夺行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应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了拐骗儿童罪,甲虽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甲的行为不是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了刑讯逼供罪。(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产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因为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以不能认定。(7)因为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所以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试论法律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正确答案:

解析:(1)法律的局限性表现在:法律具有保守滞后的倾向。①法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局限。②法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局限性。③法律语言的拙劣给法的适用带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是法的立法技术的局限。④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这是法的强制性的局限。⑤法律执行可能存在高成本的问题。这是法律执行中的局限。⑥法学也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这是法学研究中的局限性。(2)法治需要付出的代价有:①当法作为主要的治国手段时,其他治国手段相应地受到限制。②法治使权力受到制约,使权力的灵活性与自由度降低。③法治的普遍性可能会牺牲个案中的实体正义。④实行法治可能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⑤法治在总体上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会在具体情形下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如严格的程序要求。

阅读并比较下列宪法条文,说明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的变化。1982年《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确答案:

解析:(1)1982年宪法确认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但未确认私营经济的地位。(2)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个体、私营经济仍然从属于公有制经济,是后者的补充。(3)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取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宪法地位,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权利,其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同等保护,可以与公有制经济一样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4)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更进一步地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保护扩大到整个非公有制经济,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其发展,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要“依法”进行。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角度解释这段文字的真实含义。

正确答案:

解析:该题考查的是汉代刑法适用原则儒家化的表现之一,即“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的一项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主张亲属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汉代封建法律已经开始儒家化,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