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单元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2.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上)
包括两种类型:[1]未尽出资义务、[2]抽逃出资 【知识导航】未尽出资义务概述
【1,财产】以不符合规定的财产出资怎么办? 【2,评估】没有经过评估怎么办?
【3,验资】新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取消了验资要求。 【4,交割】没有完成过户/交付怎么办? 未尽出资义务(1)--财产不合规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1)[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2)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3)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
⇒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区分: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出资行为是有效的。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抽出公司资金)
未尽出资义务(2)--非货币财产未评估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作价: (1)[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2)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3)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区分: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尽出资义务(3)--未曾过户/交付 已交付未过户:
出资人以不动产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1)[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2)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 法院应当认定\"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区分:已过户未交付: 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股东自出资交付日享受股权,而不是权属过户日。 股东权利看的是出资的实际交付,不是过户手续。 法律更注重出资资产的实际使用效能。 【历年真题】(2013年判断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答案】对 【历年真题】(2017年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 )。 A.1月7日 B.1月5日 C.6月6日 D.5月31日 【答案】A 【知识总结】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总结 步骤 (1) 划拨土地 权利负担 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未经评估 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未曾过户 公司/股东/债权人申请认定 (2) (3) (4) 责令变更 解除负担 逾期未办理 或未解除 委托机构 进行评估 显著低于 章程作价 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责令办理 过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 过户手续 抽逃出资的情形总结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债权债务 2,利润分配 3,关联交易 4,其他情形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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