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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新鉴定的异议书

2020-12-11 来源:钮旅网


异 议 书

异议人(原告):XXXXX

异议人与XXXXXX(以下称被告一)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案号:XXXXXX),因被告一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现异议人对该申请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不予准许被告一的申请,理由如下:

一、被告一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

1、《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异议人提供的鉴定意见均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完全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该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合法的,应予以采纳。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民事证据规则》第二

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异议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告一提出重新鉴定的依据仅为原告不构成精神伤残六级的严重程度,该理由不足以反驳本鉴定意见存在不符合相关的规则和标准的情形,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一此举无形中也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受害人索赔受到障碍,是违背公平原则以及人道主义精神的行为,因此,对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为认定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贵院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使案件得到及时判决。

二、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较严重,造成异议人严重受伤的后果,且大部的赔偿款项未得到赔付,使异议人得不到及时的后续治疗以及恢复治疗,从我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结合异议人的受伤情况不适宜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很大可能给异议人精神上更严重的打击,会给受害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重新鉴定申请无足够的法律、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异议人认为贵院不应准许被告一的重新鉴定申请,以利于案件及时判决,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款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贵院采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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