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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住宅类和商业类开发贷款基本条件

2021-04-03 来源:钮旅网


住宅类和商业类开发贷款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最新评级达到BB级或以上;

2、借款人具备正式三级(含)以上资质。对于暂定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只限于支持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东持有股份不低于30%)为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3、对于外资类房地产企业的认证资质,采取动态名单式管理1;

4、对于国资委要求退出房地产业务的央企(以国资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不得叙做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存量贷款到期收回,不得展期。

二、开发经验(仅限于商业类开发贷款)

对于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必须至少具备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地产项目开发经验。

三、资产(商业用房)支持贷款

(一)商业用房范围

商业用房主要包括商场、写字楼、酒店、服务公寓、连锁超市用房、商品交易市场、

厂房、仓储、物流以及综合以上物业类型的综合商业设施。

(二)贷款准入

贷款准入包括位置准入(城市和区位准入)、客户准入和项目准入三个方面。

1、客户准入原则

借款人是指商业用房产权所有人或商业用房经营方(须为产权所有人的关联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开发并持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并持有商业用房的企业法人;经营商业用房的产权所有人的关联企业。

(1)借款人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各种工商、营业手续齐备;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2)借款人应争取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有商业用房经营的成功经验;拥有商业用房全部产权。

(3)如果商业用房经营方(须为产权所有人的关联企业)作为借款人,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借款人申请贷款和以本商业用房抵押;本商业用房必须抵押给我行(不得例外处理);产权所有人与我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须具备法律效力),明确贷款期内物业所有经营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不得挪用;产权所有人应追加我行认可的担保。

2、项目准入原则

(1)商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的面积已经或意向签约出租。

(2)写字楼:甲级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的面积已经或意向签约出租,且主力租户(是指租赁面积较大、租金收入占总体租金收入比例较高的租户)的租约已达到一定比例。

(3)酒店:四星级及以上(由中国国家旅游局颁发),或在正式获得评级前具备四星级以上条件并由专业酒店管理公司管理。

(4)公寓:由物业管理专业公司管理,且房间数量不少于100间,6个月以上的长期租约应达到50%以上。

(5)连锁超市用房:由著名超市连锁企业管理,超市剩余租期不低于5年,超市用房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统一经营、收银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

(6)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或跨省辐射力的、成熟的、运营年限已超过2年的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签约面积应达到80%以上。

(7)综合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的面积已经或意向签约出租。

(8)上述建筑面积均指信对应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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