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活中,⼀些特定的案件只能交由特定的法院去审理,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专属管辖形式。那么,建筑施⼯专属管辖包括哪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施⼯专属管辖包括哪些
建筑施⼯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⒉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诉讼,由港⼝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来认定)管辖。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的案件,也应当专属⼈民法院管辖: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其⼆,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较复杂,⼀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建筑施⼯专属管辖效⼒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种形态,从⼀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看,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
1.排他效⼒。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的效⼒。
2.排除效⼒。排除效⼒是指排除当事⼈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排除效⼒是由排他效⼒衍⽣的,是相对于当事⼈⽽产⽣的效⼒。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以协议的⽅式改变专属管辖。
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的私益,以便利当事⼈进⾏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当事⼈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般均包括明⽰的协议管辖与默⽰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后通过书⾯形式选择某⼀法院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后者则是指原告向⽆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不提出⽆管辖权的抗辩⽽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明⽰或默⽰的选择⽽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的,因⽽不允许当事⼈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和第244条在设置⾮涉外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时均明确规定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排除效⼒只是意味着排除当事⼈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并不意味着⼀概排除协议管辖,其实即使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亦存在协议管辖的可能性。当案件因法律规定专属两个法院管辖(如继承遗产的案件,专属于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因财产的⾃然状况(如不动产坐落于不同辖区的法院),当事⼈可以以协议⽅式选择管辖法院,只不过当事⼈的这⼀选择受到了限制,即只能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选择。3.限制效⼒。专属管辖的效⼒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对另⼀案件⼀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建筑施⼯专属管辖包括哪些”所进⾏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建设⼯程的纠纷是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内的,专属管辖只能管辖三种特殊形式纠纷的案件。如果⼤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店铺还提供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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