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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2024-03-19 来源:钮旅网
2014年第11期 总第190期 征 信 CREDIT REFERENCE No.11 2014 Serial NO.190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 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叶湘榕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摘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是当前各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焦点问题。少数省、市在公共信用信 息归集和使用规则制定上的经验值得借鉴。对江苏省和陕西省、杭州市和上海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 方规则进行比较,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异议处理、管理机制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地方规则;社会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4;D0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2014)l1—0028—06 国务院于2014年6月14日印发《社会信用体 要》,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不仅 要解决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还要解决社会 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 要》),各地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又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共 联合征信系统或政府联合征信系统)归集各行业和 成员的社会行为规范等诚信问题,因此,我国的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既包括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也包括 社会领域的信用建设 J。市场主体的经济信用状况 通过其交易信用信息来体现,而社会信用状况则通 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部门间 的共享和对社会的开放,为社会信用管理提供基础 信用数据服务,是当前各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重点内容。在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中,一些先行试点的省、市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公 过其公共信用信息来体现。交易信用信息包括金融 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和公共信 用信息都为政府部门所掌握,政府部门也掌握了小 部分的商业信用信息,因此,政府是我国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当仁不让的推动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它们的经验值 得其他省、市借鉴。各地方政府都有制定公共信用 信息归集和使用地方规则的必要性,本文选择有代 表性的江苏省和陕西省、杭州市和上海市的公共信 较早着手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基础工程的建设,早在 2006年就建成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现称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较晚也较慢,因为掌握 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进行比较,在此基础 上作出总结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其他地方和国家层 着公共信用信息的有关部门和组织首先需要一定的 时间来完成信息化过程,在行业信用建设取得一定 进展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才能开始。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 础工程,需要法律法规来保障其建设。 (二)使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有法 可依 面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地方规则的 必要性 (一)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工程建设的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又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根据《纲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 收稿日期:2014—09—12 基金项目:广东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2CYJ05);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013JKl13);广东金融 学院校级课题一般项目(13X.102-09) 作者简介:叶湘榕(1969一),女,湖南邵东人,讲师,金融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与信用管理。 -28・ 【理论研究】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 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 可用于识别自然人和法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 商业交易中,公共信用信息是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 价值、保障信用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在诚信社会建 设中,公共信用信息是建立社会联防、重塑社会伦理 道德、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的重要信息。公共信用 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可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和公共 服务水平,公共信用信息面向社会尤其是信用服务 机构开放,可提高社会信用服务和信用交易水平。 因此,政府有责任将其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 归集并促进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归 集和使用牵涉到复杂的行政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技 术和管理等问题,需要以法律制度来予以规范。在 各省、市状况各异和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国家层面 暂时不会出台相关的规则,各省、市要推动公共信用 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地方规则, 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在实践工作中,一些省份尽 管较早地开展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但由于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则,开展工作无法可依,在 信息归集上就存在较大障碍,工作效果并不理想_2 J。 (三)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则是社 会信用体系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际上就是公共信 用信息的联合征信,如杭州市就将其建设的公共信 用信息系统称为“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_3 J。 毫无疑问,征信工作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进 行。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征信 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不但对促 进征信行业发展意义重大,而且也是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经过l0年磨砺、千呼万唤始 出来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 行,但该条例在第二条中说明“国家机关以及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 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 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征信需要 另行制定规则。在国家层面暂不出台相关规则的情 况下,各地方政府要自行制定相关规则。一般来说, 相关规则的制定首先要保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能从 叶湘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各个部门归集到政府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然后 政府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服 务,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让信息为民所 用 j,同时,还要建立异议处理机制,维护信息主体 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来说,应包含公共信用信息 范畴、开放方式、相关各方权责、信息运作过程等 j。 二、现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地方规则的 比较 目前来说,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则 的地方政府屈指可数。许多省、市都做了社会信用 体系规划,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作为重点工作 加以推进,但并未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 专门规定 j。一般情况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 省为单位来推进的,因此一些先行省制定了相关规 则;还有一些省则选择省内先进城市进行试点,因而 一些城市也制定了相关规则。下面选取两个省份和 两个城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则进行比 较,分别是2004年的《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 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江苏办法》)、2011年的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陕西条 例》)、2009年的《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杭州办法》)、2014年的《上 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上海办法》)。其中,《江苏办法》是最早出台的 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管理办法;《陕 西条例》是第一部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办法》是最早出台的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办法》是在《征信业管理条 例》和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O14— 2020年)》出台之后发布的,再加之上海是最早开展 征信试点的城市,因此可以推定较具代表l生。 (一)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1.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与技术规范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基础是各部门将信用信息 数字化且建立起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随着电 子政务的推广,绝大部分部门都建立起了自己的业 务管理信息系统,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可在此基础上 进行整合。在公共信用信息整合过程中,需制定公 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记录、提供和使用的技术规范, 各地在此问题上的规定略有不同。《江苏办法》要 ・29・ 【理论研究】 叶湘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求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确定本系统有关公共信用信 次;《陕西条例》要求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 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陕西条例》要求有关 机关和组织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 次;《杭州办法》要求实时更新,但尚不具备条件或 者特殊情况可除外;《上海办法》要求按月提供,逐 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动态更新维护。 容,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确定公共信用信息技 术规范;《杭州办法》只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应按照 统一规范和标准提供信息,并未提及“目录”二字; 在信息对接方面,《江苏办法》规定各有关机关 和组织直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公共信用信 《上海办法》规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编制并公 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息提供主体制定本单位公 息;《陕西条例》关于信息对接的设计比较复杂,其 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分为省和设区的市两级, 共信用信息记录、提供、使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2.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 从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可以看出政府对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的设计理念,各地规则在公共信用信 息分类问题上体现出了一定差别。《江苏办法》将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一般失信信 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并罗列了它们包含的具体项目 内容,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严重失信 信息项目做了特别罗列。《陕西办法》将公共信用 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把企业和个人分 别对待。对于企业,罗列了征集的企业基本信息、企 业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对于个人,要求征集企业主 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等 人员的信用信息,并罗列出不得征集和未经本人书 面同意不得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内容,规定个人信 用信息征集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杭州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信用 信息,并罗列了它们包含的具体项目内容。《上海办 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 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息事项分为登记类信 息事项、资质类信息事项和监管类信息事项。从以 上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江苏办 法》《陕西条例》《杭州办法》主要是从政府进行失信 惩戒管理的角度来进行分类的,而《上海办法》则是 从政府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角度来进行分 类的。 3.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包括信息的提供、更新和 维护以及信息的对接等问题。各地规则都强调了有 关机关和组织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的责任, 在更新和维护方面,表述内容则有所不同。《江苏办 法》要求具备条件的机关和组织应实时更新和维护 信息数据,不具备条件的于每个月的前10日更新一 .30. 除县级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外, 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向本级的公共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信息,有关组织则将信息向 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 作机构提供,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向 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信息;《杭州办法》规 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向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公共 信用信息;《上海办法》规定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 系统、市实有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对接市信用 平台,对两系统未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信息提供主 体按月向市信用平台提供。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 1.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期限 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主要是指对不良信息的 保存期限或可查询期限的设定,它反映出社会对失 信者的容忍程度,记录期限越短,表明容忍程度越 高,反之越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设定的个人 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低于美国的7年。对信 用信息记录期限问题一直都有较大的争议,也体现 在各地制定的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规则上。 《江苏办法》规定: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 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良好信息,有有效期的,记 录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被取 消之日止;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严重失 信信息,记录期限为7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 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陕西条例》规定: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 披露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个人 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超过5年 的予以删除。 《杭州办法》规定: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 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信用信息有有效期限的,记 【理论研究】 叶湘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录期限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为 3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询企业书面同意,企业查询本企业非公开信息的, 应出具企业书面证明。因需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上海办法》规定:登记类、资质类信息长期提 供查询,其他类别信息自信息主体的行为或者事件 终止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信息提供主体根据国 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设定查询期限的除外。 应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对需经授权或者批准方可 进行的查询,应记录查询情况,并保存三年。有关机 关和组织在履行某些管理职责时,应当查询企业公 共信用信息记录,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 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视其情节可以采取 限制措施。 从以上各地的规定来看,在基本信息长期保存、 不良信息设定保存期限这些基本问题上大家意见是 一致的,但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一是企业和个人不 良信息的记录期限是否应做不一致的设定;二是记 录期限届满后,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是删除还是 继续保存但转为不可查询状态。企业与个人是两类 不同性质的信息主体,他们的市场地位和生命周期 都不一样,对他们的不良信息的记录期限做不同设 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从个人权益保护的国际惯例 来说,个人不良记录在记录期限届满后不能再保存, 应当予以删除。企业不良记录在记录期限届满后可 以不用删除,而是转为不可查询的档案保存。 2.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与使用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是指公共信用信息中 非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 规章不允许公开内容之外的部分可以向社会公开,满 足一定条件的内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的信 用信息应当允许公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是 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通 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查 询是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其中 公开信息凭身份证明就可查询,非公开信息则还需提 供信息主体授权方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主 要是指公共信用信息为政府行政机关和社会信用服 务机构所用,建立全社会的失信联防机制,提高社会 整体的信用服务水平。公共信用信息的充分合理利 用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计的最终目的 J。在四个 地方规则中,《陕西条例》就此问题做了较全面的阐 述,其他三个地方规则阐述内容则各有侧重。 《陕西条例》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部分公 开。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查询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如 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股权结构信息、主要经营 管理者、资产负债、损益信息的,应当经查询单位负 责人批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查询公开的企 业信用信息,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经被 在其他三个地方规则中,《江苏办法》侧重于公 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利用,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 履行某些管理职责时,应当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对良好信息记录的 企业和个人实施激励措施,对存在一般失信记录和 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对依法限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对 良好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等都做出了非 常具体的规定。《杭州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对 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信用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发布。 《上海办法》规定了市信用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服务的具体办法,鼓励行政机关和信用服务机构查 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三)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机制是一种纠错机制。公共信用信息 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是否正确、有没 有侵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信息主体本人最为清 楚,应当允许信息主体本人查看自己的公共信用信 息记录,在发现错误信息或侵权信息时可以提出异 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信息提供主体在一定 的时限内对异议信息做出处理。合理有效的异议处 理流程和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恰当保护是异议处 理机制设计的要点。 1.异议处理流程 按照异议处理的一般要求,四个地方规则都对 异议处理流程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它们在两个 方面的处理有些不一样:一是在发现错误信息或侵 权信息时,《江苏办法》和《杭州办法》规定向信息提 供主体提出异议申请,而《陕西条例》和《上海办法》 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 请,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工作机构先进行核查比对, 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如非自身原因造 ・31・ 【理论研究】 成错误的,则通知信息提供主体核查,核查结果均由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显然后 一种处理方法更合理,因为错误信息的产生既可能 来自信息提供主体,也可能来自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或工作机构,而且这样处理申请人只需面对公共信 用信息中心或工作机构,不需要疲于寻找信息提供 主体。二是在公共信用信息中,除了可能存在错误 信息外,还可能存在侵权信息,如披露了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披露的信息,这两种情况都应允许提出异 议。《江苏办法》《陕西办法》《杭州办法》对这两种 情况都有规定,但《上海办法》只提及了错误信息的 异议处理。 2.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待信用主 体有异议的信息是否暂停发布或暂停查询方面。 《江苏办法》《陕西条例》均规定,异议申请处理期 间,暂停对外披露该条信息。《杭州办法》未提及异 议申请处理期间信息的披露问题。《上海办法》对 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专门有一条规定:异议申请正 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 体仍然有异议的,市信用中心提供信息查询时应当 予以标注。信息提供主体未按规定核查异议信息并 将处理结果告知市信用中心的,市信用中心不再向 社会提供该信息的查询。显然《上海办法》对信息 主体的权益保护是比较成熟和到位的。 (四)管理机制与法律责任 1.管理机制 在管理机制方面,由于省的机构层级更多,因此 省的管理机制比市的显然会复杂不少。《陕西条 例》在管理机制上设计较为复杂,其相关规定是:省 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为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有关机关 和组织负有协同职责,并对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真实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守信 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 用服务的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有关机 关和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 共信用信息安全。《江苏办法》相对简单一些,其相 关规定是:设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公共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 ・32・ 叶湘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办法要求制定关于提供、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 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 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 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作为各方面基础比较好、发展相对均衡的城市, 杭州市和上海市的管理机制没有那么复杂。《杭州 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工作,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市 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杭州市政府联合征信系统 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办法要求制定关于提供、 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 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上海办 法》规定: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承 担市信用平台的营运工作,制定并公布相关服务和 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江苏办法》《陕西条例》和 《杭州办法》均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的相关法律 责任和公职人员责任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上 海办法》只提出规范要求,未明确法律责任。 三、总结与建议 从以上对两个省份、两个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地方规则存 在较多的相同点,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点,且随着时间 的推移,规则更趋于合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 的问题值得思考:其一,在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方面,由于行政层级关系的复杂和各市、县发展的不 均衡,省比市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的难度要大,如何 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建立尽量简单且高效的公共信用 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机制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 二,各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技术标准和分类方法 不一致,将不利于今后全国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共 享。其三,在如何使用公共信用信息这个问题上,已 逐渐从比较单一的政府部门间建立失信联防机制,发 展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在全社会建立失 信联防机制,因此,如何向社会尤其是信用服务机构 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总 结全文基础上,对今后各省、市地方政府制定公共信 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理论研究】 叶湘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地方规则比较研究 首先,省建立的管理机制尽量简洁和有效。例 如,可以在省设立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设区的市设 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非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 关和组织机构向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报 送信息,省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组织机构和设区 不可查询的档案保存。满足主动公开条件的公共信 用信息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公开 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应在部门 之间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应鼓励行政 机关和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来提高信用 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报送数据。对于信息提供主体,应将其提供公共信 用信息的情况纳人行政绩效考核范围之内,以保证 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行政机关,其在 信息服务水平和建立社会联防机制。 最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方面,应尽量简 化异议处理流程和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信息 主体对错误信息和侵权信息均可提出异议申请,同 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接到异 议申请后先自查,如果是自己造成的错误立即纠正, 如果不是则通知信息提供主体核查,最后结果均由 行使某些管理职能时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情况 也应纳入绩效考核,以保证政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的建立。 其次,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实行目录管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知申请人。对正在处理异议申 理,各信息提供主体按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提供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信用信息中心组织编制并发 布,而信息记录、提供、使用的相关标准规范由省信 用信息中心协调各部门共同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 请的信息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 有异议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提供信息查询 时应当予以标注,以体现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录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信 息主体的唯一代码。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在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里作两种分类较为合适:一种是 从对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角度,将其分为公 开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另一种是从政府对公共信 [1]韩家平.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与外延[N].经济日报, 2014—07—12(3). [2]郭慧.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信息系统工程,2014(1):112一l14. [3]程昕.公开共享信用信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J].上海信 息化,2014(2):52—55. [4]杭州市发改委课题组.推进杭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J].浙江经济,2014(8):48—49. [5]张耀谋,李力.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共享面临的问题及对 策研究[J].征信,2010(2):13—15. 用信息的使用角度,将其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再次,在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应确定合理的 记录期限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查询与 使用。参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可将个人不良记录 期限定为5年,企业不良记录期限适当短一些,可设 定为3年。个人不良记录在记录期限届满后应当予 [6]晏艳阳,蒋恒波.政府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A].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信用经济与信用 体系国际高峰论坛[c].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9: 235—243. [7]吴晶姝.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13 (1):4一l2. 以删除,企业不良记录在记录期限届满后应当转为 (责任编辑:王银枝) Comparison of the Local Rules for CoHection and Use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YE Xiang ro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Guangdong 510521,China) Abstract: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is the focus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constructing social credit system at present.The rule—making experiences in collection and use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from a hand. fu1 of provinces and cities are worth learning.A comparison is made to the local rules regarding the collection and use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from Jiangsu Province,Shaanxi Province,Hangzhou City,Shanghai City,summari— zing some general rules from such aspects as collection and use of the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management mechanism,and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bjection handling, Key words: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local rules;social credi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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