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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终身制度

2021-08-03 来源:钮旅网


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项目;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是指在工程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因监督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投诉、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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