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1.
李强打开公司发给他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见上面写道:“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将于下月底期限届满。公司希望与你再续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知你意下如何?请慎重考虑后,告知人事部。”
李强作为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华东区销售经理,年轻有为,工作能力极强,其个人的销售额占华东区销售收入的50%,因此,公司领导对他十分赏识,很希望与李强续订劳动合同。可是,李强由于另一公司已经向他发出正式邀请,因此不想继续续约。于是李强拨通了公司人事经理的电话:“非常感谢公司对我的好意,但我已决定不与公司再续劳动合同了,请在我合同到期之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人事经理一听,李强的口气很坚决,也就没说挽留的话,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开始为李强办理工作交接。
总经理要求李强在走之前的最后一个月,将他的销售客户中对公司尚有欠款的厂家列出清单,并尽可能再去催要,争取收回这些欠款。根据总经理这一要求,李强经过30多天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2.5万元的欠款没有收回,原因是:这笔欠款来自是山东省济宁市的一个企业,该企业的营业场所已经搬迁,李强在济宁反复寻找,也没找到这个企业的新地址。无奈之下李强只好回来,将该企业的欠款情况及相关证据交给了公司总经理,同时建议,以后可以派人再去寻找并催要欠款。总经理听完李强的汇报,说道:“因为是你向这家企业销售了产品,但最终却没把货款收回来,公司准备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李强解释说:“可我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才无法继续做这个收款工作,而且,我已经将详细的资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接替我的工作。”“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将来找到这家企业并收回2.5万元欠款是将来的事情。收不回这笔欠款,就是公司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就应该由你来赔偿。所以公司决定扣发你这月的工资。你不要觉得委屈,其实,只扣你一个月工资,没让
你赔款,已经是便宜你了。”李强离开公司那天,公司果然扣发了他的当月工资。
问题:你认为该公司扣发李强公司的作为做法妥当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4分)
2、原因: (18分)
(1)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4分)
(2)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总体上说是买方市场。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成了一大难题。为了促销,许多企业采取了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才出现了李强在离开公司之前,尚有他销出的产品未收回货款的现象。显然,这主要是公司
经营策略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强一人单独来承担责任。 (6分)
(3)李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李强在离职前尽职尽责的完成了追款的工作。(4分)
(4)综上,可以看出,公司以李强造成了2.5万元的损失为理由,来扣发他的当月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李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分)
2.
2006年3月10日振兴公司与公司工会推选出的协商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该草案经五分之四的职工代表通过。其中,关于工资和劳动时间条款规定:公司所有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时。同年3月17日振兴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审查、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所以,2006年4月2日,振兴公司和工会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了集体合同。
2006年5月,刘某应聘于振兴公司,公司于当年5月18日与刘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其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时。1个多月后,刘某在与同事聊天时偶然得知公司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300元。刘某认为自己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于是与公司交涉,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不同意,刘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振兴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300元履行劳动合同,并补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如果您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人员,您如何进行裁决?(20分)
答:
这是一起因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出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集体合同的订立、生效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力等内容。 (3分)
本案例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振兴公司的公会推选了协商代表,就员工最低工资、劳动时间等达成了一致,并经2/3以上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因此,振兴公司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3分)
本案例中,振兴公司将双方签订后的集体合同报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分)
本案中,振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率。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
此该项的规定无效。 (3分)
综上述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做出一下裁决:
振兴公司补发给刘某2个月的工资差额:即:(1300-1000)×2=600元。 (3分)
在劳动合同剩余的期限内,振兴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支付刘某的工资; (3分)
振兴公司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除工资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2分)
3.
1997年12月,19岁的李某只身从河北农村来到北京,在亲戚的介绍下到一家印刷厂当了一名印刷工。2000年8月,已经有了两年多工作经验的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左手卷进机器里,虽经医院紧急抢救,但仍然没有保留住李某的左手。在医院治疗终结后,被劳动鉴定为因工伤致残四级。身为农民的李某,失去了劳动能力,给其今后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他向厂里提出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异地安家费、并按社会平均寿命70岁计算,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依据?
(2)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致残待遇?
答(1)法律依据分析。
①李某的要求部分有法律依据。 (2分)
②李某要求厂里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有法律依据。 (2分)
③李某要求厂里支付异地安家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李某本身是外地人员,不存在异地安家问题,因此他不能享受此待遇。 (2分)
④李某要求一次性支付他抚恤金5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2分)
(2)李某应享受的工伤致残待遇:
①因工伤被鉴定为1-4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3分)
②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李某为四级工伤,抚恤金标准为李某工资的75%。 (3分)
③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李某为四级工伤,可得到其18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 (3分)
④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遇有困难时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3分)
4.
李某2000年被甲公司雇佣,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是在产生大量粉尘的生产车间。李某上班后,要求发给劳动保护用品,被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李某于2006年初生病住院。2006年3月,经承担职业病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李某被确诊患有尘肺病。出院时,职业病鉴定机构提出事某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工作。李某返回公司后.要求调到无粉尘环境的岗位工作,并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但公司3个月后仍没有为其更换工作岗位,也未对其病进行治疗。当李某再次催促公司领导调动工作岗位时,公司以各岗位满员,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其继续从事原工作。李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更换工作岗位,对其尘肺病进行疗养和治疗,并承担治疗和疗养的费用。
请分析本案例中指出甲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哪些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如何正确解决? (15分)
答:
(1)本案例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安全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3分)
(2)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公司没有为李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违反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公司必须发给李某劳动保护用品。 (3分)
(3)劳动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分)
(4)本案中李某被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尘肺病。患有尘肺病的劳动者有权享受职业病待遇。李某在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公司应给予李某停工留薪待遇。同时,在医疗期终结后,公司依据劳动鉴定委
员会的伤残鉴定等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分)
(5)本案中李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即向公司提出调离岗位的请求。李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本案中公司在李某提出调离要求3个月后,仍不调换李某的工作岗位,这是违法的。公司应为李某调换工作岗位,
井承担在此期间的治疗费用。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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