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收支的会计处理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收支如何处理?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营业外收入
(一)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范比较 《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比较,主要差异在于:
(1)《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租包装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盘盈计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3)《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和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4)《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5)已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又收回,《小企业会计制度》增加坏账准备最后冲减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6)《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政府补贴收
入收到时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政府补助收入收到后,与其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同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范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比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规范,主要差异在于:(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项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2)《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坏账准备,最后冲抵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事项发生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4)《企业会计准则》列举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列举,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小企业发生同样业务,“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确认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小企业确认盘盈收益:(1)先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或评估净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2)以后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小企业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用于补助即将发生的费用或购置资产的,先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尔后再在相应费用发生或相关资产折旧、摊销计提时,一次或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2)用于补助已发生的费用开支时,则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小企业确认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存款”、“应收账款——外币应收款”、“应付账款——外币应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5.小企业发生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小企业确认收到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等,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7.小企业确认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租金收入、转销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收益、违约金收益等,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8.小企业确认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应当按照相关押金余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借出包装物已提摊销,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按借出包装物原价,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包装物押金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9.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准则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处置等核算规范中。
营业外支出
(一)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范比较
《小企业会计制度》下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规范,比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范,主要
差异在于:(1)《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的盘亏、损毁、报废损失除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应索赔损失计入其他应收款以外,其余记入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并记入营业外支出。(2)《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而坏账准备则来自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坏账损失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3)《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债权损失、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和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系统地规定了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无法收回作为债权损失和投资损失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记入营业外支出。(4)《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罚款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较详细地规定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范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营业外支出的核算规范,比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应规范,主
要差异在于:(1)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冲减坏账准备,最终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未设置“坏账准备”科目,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2)《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专门规定坏账损失、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与税法趋同原则,规定了与税法表述相一致的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扩大范围为“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据此,非公益性捐赠及赞助也应计入营业外支出。(4)《企业会计准则》未列举罚款等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列举了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被没收财物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支出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确认存货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资产盘亏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非常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六个条件之一确认债权损失(应收、预付款项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或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或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个条件之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支付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小企业确认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或者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涉及营业外收支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一)申报表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及其附表时,涉及营业外收支调整项目的附表,主要是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和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涉及营业外收入的纳税申报
1.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的纳税申报:(1)收到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如果会计上当年不确认补助收入(指不将政府补助款计入当年营
业外收入,下同),应在附表三第11行第2列和第3列填报收到补助金额,第1列填0,第4列不填;如果收到拨款当年会计上确认补助收入,应填报在第1列,第2列仍填报收到的补助金额,第1列与第2列差额的绝对值填报在第3列。(2)由于以后期间会计上确认的补助收入为已税收入,因此从收到补助拨款的第2年开始,附表三第11行第2列均填0(假定不再有其他同类型的政府补助拨入,下同),该行第1列和第4列则填报该项补助会计上当年确认的补助收入,直至该项补助在会计上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为止。
2.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的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直接形成的费用,填报在附表三第38行第1列和第3列,因费用开支会计上确认的补助收入,填报在附表三14行第4列。(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涉及的纳税调整
应先填报附表九各行,该表各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原价(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下同),第2、4、6三列都填0,第3列填报会计上折旧、摊销年限,第5列、第7列填报相关资产当年会计上实际计提的折旧、摊销额,附表九第1、7、10、15行各自结出调整数后,再分别填入附表三第43至46行的第3列。
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相对应的是,同期按照会计上折旧、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法分配的补助收入,据此每年应在附表三第14行第4列填报当年确认的补助收入。
其他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与税收规定不存在差异,因此无须作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三)涉及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涉及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都集中在附表三“扣除类调整项目”中:
1.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在第28行第1列填报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符合扣除条件和限额),如果本行第1列≥第2列,其差额填报在第3列,第4列不填;如果第1列<第2列,第3、4列均不填。
2.小企业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由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收取的罚金、罚款和没收决定书形成的损失,不包括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合同违约罚款和诉讼费,应按实际损失填报在第31行第1列和第3列,第2、4列不填。
3.小企业发生税收滞纳金,填报在第32行第1列和第3列,第2、4列不填。
4.小企业发生赞助支出,应按本年度实际支出、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赞助填报,包括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等,填报在第33行第1列和第3列,第
2、4列不填。应该注意,已在第28行第1列填报的捐赠支出,不得再在本行第1列填报。
广告性赞助发生时会计上应计入销售费用,需要调整时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项目填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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