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016年第9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四、我院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凡有医学指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患者必须提供具备产前诊断资格医院,以及该医院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后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
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 六、我院在工作场所(包括产科门诊、超声科、妇产科病区)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妇产科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对身份进行认真核查,并请患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八、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九、药学部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妇产科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
十、医务人员必须规范书写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病历,术前按诊疗规范履行医患沟通,建立的病历资料必须完整、规范。病历中必须保存终止妊娠者及丈夫(如属未婚的,应提供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前诊断机构为终止妊娠者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十一、28周以上非医学指征要求的引产,科室原则上不得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医务科或预保科报告,医务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14-28周要求引产的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经夫妻双方书面承诺无生育要求,不涉及胎儿性别鉴定,经科室主任核查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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