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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

2021-05-23 来源:钮旅网


邵交运管〔2010〕 号

关于印发《邵武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的通知

所属各股室: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邵武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

二○一○年 月 日

主题词:安全 隐患 举报受理 制度 抄送:市交通局,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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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运输管理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邵武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市运输管理所举报。

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营运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强制性检验;

(二)营运车辆存在改装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等严重威胁车辆技术安全的问题;

(三)营运车辆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使用保障营运安全的必需设备; (四)营运车辆未按有关要求配备营运司乘人员; (五)营运车辆司乘人员严重违反营运车辆安全作业要求; (六)道路运输场站内从业人员存在违规指挥、违规检查等不安全作业情况;

(七)道路运输场站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缺损;

(八)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未按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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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隐瞒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不上报; (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或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隐患。邵武市运输管理所的举报电话:6223502 通信地址:邵武市熙春东路300号,邮编:354000。

第五条 所各股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书面举报、电话举报和口头举报必须受理。并依照下列工作程序处理:

(一)举报受理。相关股室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受理。受理举报人书面举报的,应及时收下举报的书面材料并做好登记;受理口头举报的,应当将举报情况形成笔录,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后确认。受理电话举报的,受理人员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对于实名举报,受理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详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填写《邵武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详见附件)。并将举报人的举报笔录、录音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所领导。

(二)所领导接报。相关股室的举报材料,应及时上报所领导。由所领导根据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划分,指定相关股室(对)调查、核实、处理。对举报有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职能股室配合的,职能股室配合调查、核实、处理。

(三)调查、核实、处理。按照《邵武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四)调查终结。相关股室调查、核实、处理终结后,应写出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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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告,报所领导。

(五)回复。由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部分不实的,回复举报人时加以说明。

(六)归档。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材料整理后,根据档案管理“一案一卷”的原则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密,严禁向被举报人泄密。

第七条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情况进行举报,试图利用安全生产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以安全生产举报名义故意干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的,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应辨明是非,区别对待,对举报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从严处理。

第八条 参与举报案件调查的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运管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举报案件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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