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YQ B 004—A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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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员)
受控本 签 名 及 日 期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 2007-2-8 实施
GHYQ B 004—A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 目的
识别和控制不合格品,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不合格品控制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包括:不合格品的发现、报告、鉴别、记录、标识、隔离、评审、处置、控制和防止再发生,以及对供方不合格品的控制等,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本程序适用于外购器材、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最终产品、产品交付及产品交付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
本程序采用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的术语及其定义。为便于使用,摘录以下术语及定义:
不合格:未满足要求。
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让步: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注:本术语以前使用“超差处理”一词) 4 职责
4.1 厂长
定义
a) 授权生产部部长组织处理不合格品(由生产部部长批准不合格品审理人员名单,明确不合格品审理授
权范围);
b) 保证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4.2 生产部部长
a) 负责批准不合格品审理人员; b) 明确不合格品审理授权范围;
c) 保证不合格品审理系统人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d) 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 4.3 被授权的审理人员
经生产部部长授权的人员参与不合格品让步放行审理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审理有关的不合格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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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 4.4 检验员
a) 按现行有效的检验依据文件(如设计图样、QC工程表和检查规程书等)检验产品,发现并判断不合格品; b) 对不合格品做出识别标志,隔离(可行时)不合格品; c) 填写不合格品记录及有关单据;
d) 按不合格品审理决定处置不合格品,对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4.5 责任单位
a) 查清造成不合格的责任者和原因; b) 制定必要的纠正措施; c) 执行不合格品审理决定;
d) 落实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品再发生。 4.6 不合格品审理日常办事机构
由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审理准备、记录、仲裁、组织实施审理决定、保存不合格品审理记录等。
5 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5.1 不合格品的发现和报告
5.1.1 本组织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发现和报告任何阶段出现的不合格品,尤其是正在生产的产品加工过程,一经发现不合格品,应向专职检验员或QC员报告。
5.1.2 专职检验员或QC员在专检或巡检中应及时发现不合格品,以检验记录的形式报告不合格品。 5.2 不合格品的鉴别和记录
5.2.1 对发现和报告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员或QC员负责按有效的检验依据进行鉴别,检验依据是:
a) 设计图样; b) 工艺技术文件; c) 检验规格书;
d) 标准样品或试验软件。
5.2.2 检验员检验产品鉴别不合格品时,应将检验结果及不合格品情况填写在检验原始记录或专用表格中,执行《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向负责审理的人员或生产部报告。 5.3 不合格品的标识和隔离
5.3.1 检验员在鉴别不合格品后,应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规定对不合格品作出适当的标识,各生产职场等有关人员应按要求保护好不合格品的标识。
5.3.2 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进行隔离。无法隔离的不合格品应有醒目的标记。隔离区的不合格品由所在生产职场负责管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其他人员不准拿走。 5.4 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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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不能符合规定的安全、环保性能时,不准让步接收。(只能报废或退货) 5.4.2 对本厂自制品出现的不合格品按以下权限进行处理:
a) 对自制品(或自损外购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明显报废而又不能修复的不合格品,由QC员填写《报废票》,经工长以上人员认可办理报废手续,但对成批报废及重要问题,由责任单位课长以上认可;
b) 对非本单位责任的不合格品,交生产部认可办理退货手续; c) 对可按标准规程返工的不合格品,交责任单位认可进行返工; d) 市场退回的故障品由用户服务部负责分析处理; 5.4.3 对外购品出现的不合格品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a) 对入库检查时发现的外购不合格品,由检查员填写《不合格品连络书》,经授权的主管技术人员审理,交购买部(国内采购件)或制造技术课(CKD)办理退货手续;
b) 对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外购不合格品,由检查员填写《退货票》,经职长以上人员认可,交购买部(国内采购件)或制造技术课(CKD)办理退货手续,必要时按《品质不良连络书发行管理规定》发行《品质不良连络书》;
c) 对市场返回的外购不合格品,由市场“担当”(即主管人员)填写《退货票》,交购买部(国内采购件)或制造技术课(CKD)办理退货手续;
d) 需要让步放行的外购不合格品(国家强检项目的零件除外),执行《让步处理规定》和《让步申请规定》。 5.4.4 对整车等最终产品出现的不合格品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a) 在本厂出现的不合格品按《停止出库管理规定》执行; b) 对市场返回的完成品按《服务控制程序》执行。
5.4.5 生产部部长负责审理不能由授权人员审理的不合格品,并做出相应决定。 5.4.6 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4.7 让步放行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将处理单分发到相关单位,作为生产的依据,但处理决定仅对被处理不合格品当次有效,是一次性的,限定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之内使用,不能作为下次处理的依据。 5.5 控制和防止再发生
5.5.1 不合格品责任单位应查明原因和责任者,根据审理决定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执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或《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防止同类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或发生。
5.5.2 返工产品返工后,由检验人员按原要求重新检验;返修产品返修后,由检验人员按返修要求进行检验。
6 相关文件
本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主要有:
a) 记录控制程序; b)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c) 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d) 让步处理规定; e) 让步申请规定; f) 停止出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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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记录、表格
实施本程序所产生的记录和所使用的表格主要有:
a) 检验和试验记录; b) 不合格品连络书; c) 部品超差处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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