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9.19 2006.09.19 深国资委[2006]394号 企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的通知 (深国资委〔2006〕394号) 各直管企业: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 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 (略) 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 (略) 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略) 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 (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政府、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担任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股份制企业负责人按照本规定进行业绩考核,其薪酬已由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规定核定数额的部分应当上交市国资委。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差异等方面情况,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分段考核原则。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全面预算指标考核和比较指标考核两个考核段进行,实行分段计分、分段计酬。既要考核企业完成全面预算的能力,又要考核企业的自我超越发展能力和对行业优良水平的赶超能力。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和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值的确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参考市国资委或企业股东(大)会批准的企业全面预算的相应指标确定。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或另行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市国资委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国资委。
在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期末,市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审计报告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合企业实际,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
(三)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至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分别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情况见附件1) 第十四条 A类和B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五项: (一)年度利润总额。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 ÷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三)分类指标。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具体确定的特殊考核指标。
(四)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企业景气度、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其中,安全生产和维稳工作为否决指标。
(五)预算管理指标。 指市国资委对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综合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包括编制积极的预算、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完成预算编制工作情况等)、预算执行和反馈情况(包括完成主要预算指标、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完成预算执行检查分析工作情况等)。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A类和B类企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四项: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已分配给国有股东的利润应包含在考核期末的所有者权益中。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资产。为便于考核,本规定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如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剔除。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的实际得分数。
以上仅为考核参考选用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以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载明的指标为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见附件3)
第十六条 C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国资委的要求制订,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载明。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特殊贡献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三个部分。其中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本年薪为24万元,每月2万元,按月发放。 (二)效绩年薪=基本年薪×(预算考核段得分-60)÷40 预算考核段得分≤60分,效绩年薪为零。
(三)奖励年薪=2×基本年薪×比较考核段得分÷40 (四)处于亏损或亏损边缘的企业,奖励年薪为零。
(五) C类企业经营者年度薪酬由市国资委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核发。
第二十条 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方可兑现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其中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于完成任期经营考核目标值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绩年薪。对于超额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特殊贡献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董事长的效绩年薪、奖励年薪以及特殊贡献奖励,按照本规定的有关公式和规定计算,总经理的效绩年薪、奖励年薪以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特殊贡献奖励为该公司董事长相应奖项的0.95。 企业负责人所得的任期特殊贡献奖励不与企业其他人员的奖金挂钩。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于未能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盈利,而实际考核结果剔除客观因素后为亏损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当年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二)对于企业考核期初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效益指标为亏损,但实际考核结果为亏损加剧的,企业负责人不得获取考核当年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三)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效益指标考核目标,并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
(四)对于未完成任期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支付的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
扣减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的扣减公式为:
扣减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100-任期考核综合得分)÷100。
第二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市国资委将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或延期支付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考核期不得获取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监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直管企业分类办法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在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暂按如下办法分类,发生变化时再作调整。 (一)A类企业。包括深业集团、农产品公司、国投公司、创新投公司、赛格集团、长城集团、天健集团、振业集团、沙河集团、运发集团、科技园公司、农科集团、深圳国际。
(二)B类企业。包括机场集团、盐田港集团、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巴士集团、免税集团、粮食集团。
(三)C类企业。包括投资控股公司、地铁公司、大铲湾公司、深超科技。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预算考核段计分方法 (一)预算考核段指标综合计分
预算考核段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 +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 分类指标得分+预算管理综合得分
预算考核段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预算考核段各指标计分 1、A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 35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5分 (3)分类指标 15分 (4)预算管理综合得分 15分 2、B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 30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30分 (3)分类指标 25分 (4)预算管理综合得分 15分
分别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相应指标得满分,不加分;没有完成的扣分,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指标每减少1.5%扣1分,最低为零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每减少0.3%扣1分,最低为零分。分类指标按完成程度和该项指标的重要程度计分,最低为零分,A类企业最高为15分,B类企业最高为25分。预算管理综合得分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分,最高15分,最低0分。 二、比较考核段计分方法 (一)比较考核段指标综合计分
比较考核段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30×经营难度系数
评议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分,最高30分,最低0分。经营难度系数由企业全集团列入并表范围
的总人数、总资产、净资产、经营收入、地区市场占有程度等五项指标以及企业劳动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取值范围为[0.8,1.2]。
比较考核段得分最高不超过40分。 (二)比较考核段各指标计分 1、利润总额指标对标值
利润总额对标值=Max{前三年实际完成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 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每超过对标值2.5% 得1分,最高得15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对标值
与全国同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比较确定,其中: (1) 当“行业平均值≤实际值<行业良好值”时: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 8×[(实际值-行业平均值)÷(行业良好值-行业平均值)] (2)当“行业良好值≤实际值<行业优秀值”时: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 8+12×[(实际值-行业良好值)÷(行业优秀值-行业良好值)] (3) 当“实际值≥行业优秀值”时
考核年度实际值达到行业优秀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行业优秀值时,每高于行业优秀值0.5%加1分,最高加5分。
三、C类企业考核参考指标及计分 可以(但不限于)包括以下指标: (一)效益指标
(二)项目进度(或当期主要任务完成情况) (三)管理费用控制指标 (四)安全生产指标 (五)项目质量指标 (六)分类指标 (七)评议指标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 +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 + 不良资产比率得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6分。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 (二)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三)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1个百分点,扣1分。
(四)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预算考核段得分与比较考核段得分之和),每得一次120分或以上的得9分;每得一次110~120分(含110分)的得8分;每得一次100~110分(含100分)的得7分;每得一次80~100分(含80分)的得6分;每得一次60~80分(含60分)的得5分;每得一次60分以下的得4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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