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1.19
• 【字 号】南府办发[2007]3号
• 【施行日期】2007.01.1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7〕3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顺庆、高坪、嘉陵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十五”期间,我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共建防空地下室4万多平方米,比“九五”期间净增3万平方米,增长率达300%。但就总体而言,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增长速度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速度,我市防空地下室面积总量偏小,人均占有面积不足0.2平方米,离“十一五”末达到人均0.4平方米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增长缓慢,有逐年下降的趋势,部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不高,达不到人防技战术要求,这与我市所处战略地位和城市发展水平极不相适应。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积极性不高,以缴代建现象十分普遍,即愿意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不愿意修建防空地下室。为切实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南充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四部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市人防办行政审查和市人防办委托的具有资
质的审图单位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
三、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和施工必须依法接受市人防办委托的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指导。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市人防办委托的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防空地下室选用的人防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资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认可文件。否则,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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