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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2020-01-12 来源:钮旅网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国库文〔xx〕268号)和《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国库文〔xx〕2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旅游委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区旅游委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

第四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实行刷卡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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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资金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后附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三章 公务卡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办理的公务卡为实名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机关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经确认后填写申请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因本信用卡与个人信用挂钩,建议由相关每人办理一张,原则上不建议个人消费使用本卡。

第九条 委机关如新增持卡人或持卡人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委财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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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发生的公务支出,按照委机关财务制度进行报审,方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少于2万元.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时,持卡人可通过委财务部门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委财务部门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进行结算。原则上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属于公务卡适用范围内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办理现金借款。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旅游委领导同意。

第七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用于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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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于3日内告知委财务部门。

第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委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到委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二条 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三条 委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报销。

第二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委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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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六条 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委机关办理公务卡人员名单。

(二)严格按照财务报销流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及时报销持卡人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四)要求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七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报销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工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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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接受委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出.退休等原因离开的,按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四)遵守工商银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持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持卡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职,因失职或履职不当影响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使用公务卡,影响正常开展工作的;3.持卡人恶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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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拖欠还款.遗失或损毁公务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4.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的;5.因退货等原因,未将退款及时返还委财务部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委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下属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附件2: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3: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xx年9月28日 附件1: 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2.本卡只限于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消费的公务卡支出,与个人有关的消费项目不建议使用本卡,旅游委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3.凡强制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4.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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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按委机关财务报审制度,由相关领导批示后方可报销。

10 附件3 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1.办卡2.使用3.结算报销4.还款确认5.还款 办卡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信用卡办卡信息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委财务部门根据报审单,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并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还款记录。

持卡人公务支出结算后,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财务部门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办理报销手续。

委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的还款记录,将相关银行票据和还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提交银行,委托银行将报销款直接划入公务卡账户。

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前,持卡人应根据委机关财务审批制度填写报审单,并在财务留存。

11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xx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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