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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务要点名词详解

2022-11-20 来源:钮旅网


海关税务要点名词详解

一、纳税期限和滞纳金:

法定纳税期限:《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滞纳金: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汇率的适用:

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完税价格均以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三、关税的计算及缴纳: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①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②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四、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减免税分为3类,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和物品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通常,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货物和物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因此,对其监管首先应适用海关监管货物的一般原则。《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特殊监管要求,即特定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批准该货物减免税时海关审定的区域、企业或者用途;任何未经海关核准并未补缴关税,将享受特定减免税货物用于原批准的区域、企业或者用途以外的企业,都应当承担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临时减免税与特定减免税一样,《海关法》第五十八条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范围和具体办法,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批准《海关法》规定以外的关税减免。

五、关税的追补和退还:

1.关税的追征、补征

所谓“少征”关税,是指海关已经作出征税决定,但征税决定中确定征收的税额比应当征收的税额少;“漏征”关税,是指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对应予以征税货物未征收税款。少征和漏征关税一般统称为短征关税。

根据造成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追征和补征两种。“追征”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对短征的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补征”是指非因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原因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对短征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

2.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指在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发现多征税款,由海关主动或者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由海关将已经缴纳的部分或者全部税款退还给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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