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减少或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敬老院及相关方企业,在敬老院区域内实施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带电作业、大型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等。
第三条 职责
(一)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批。 (二)各部门依照本制度贯彻落实。 第四条 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一)危险作业实行审批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危险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在安全管理人员指导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危险作业方案。
第五条 危险作业 (一)动火作业
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护人员和现场负责人,明确动火前的准备工作,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登高作业 1、登高作业分为三级:
(1)30m以上高处作业为一级登高作业;
(2)15m~30m的高处作业为二级登高作业; (3)15m(含15m)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三级登高作业。 2、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1)明确作业人员应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帆布手套,穿软底鞋进行操作;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等。
(2)登高作业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Ⅱ类工具,同时检查工具有无漏电现象、电源线有无破损等,严禁使用Ⅰ类工具。
(3)配备必要的吊物绳、安全网、吊物网兜等安全用具。 (4)登高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严禁向下抛物。
(5)风暴天气或下雨天不得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更不得从事登高焊接作业,当必须进行抢修作业时,登高作业审批权限升高一级。
(6)所用登高梯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梯架时必须指定人员扶持,安全防滑措施齐全可靠。
(7)登高作业时上方不得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8)在特殊情况和条件下进行登高作业时,必须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安全措施。
(三)带电作业
电气设施检修作业必须停电进行,当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在相关电气设施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悬挂警示标志。如:“有人检修,切勿合闸”;
2、安排专人现场进行监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登高进行检修时,必须同时办理登高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作业完成后,必须经现场监护人员同意方可送电,如果在变、配电室停电、送电,必需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含特殊检修作业)
1、必须确定现场监护人,并明确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和现场监护过程中的应急救援方法。
2、进入金属管道、设备内进行用电作业(如:电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金属管道或设备必须进行有效的等电位联结,并与保护零线进行可靠的连接,照明行灯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3、有限作业空间内有水时,照明行灯必须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
4、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有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有效的排毒通风处理,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长管呼吸器,监护人员必须携带有氧气呼吸器;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随时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异常,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五)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用非固定的用电线路接入用电设备,进行短期作业、临时作业所敷设的临时线路。
1、需敷设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必须认真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敷设,并限期拆除。
2、临时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导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最小载面不小于6平方毫米。 (2)导线离开地面的距离不得低于3米。 (3)导线的档距不超过25米。 (4)导线的线间距离最小为200毫米。 (5)使用木杆梢径不小于70毫米。
3、临时线路禁止跨越公路和一、二级通讯线路,并应装设专用的电量标记和配电装置。
4、临时线路的总开关出线端,必须装设低压漏电保护器,用电设备必须有可靠接地装置。
5、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限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大型起重吊装作业
部门内部日常吊装作业,由部门制定吊装方案,两个以上部门交叉作业,由组织吊装的部门组织制定吊装方案,当使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由组织吊装的部门制定吊装方案。
(七)破土作业
破土作业前施工管理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地下管线情况,对作业现场进行分析,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形成破土作业方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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