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涉烟非法经营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宋婧 250099)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南【摘要】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涉烟刑事案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笔者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 售额四万元:另一人仅销售了一万余元,剩下的假烟被侦查机关查 扣,经鉴定机构鉴定假烟价值十四万余元。前者因为没有达到非 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而无法受到追究,但其社会危险性要明显大 于后者。这样与立法本意不符,也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体系不 符。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并注意到可能带来的定罪量刑上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案中认 定非法经营罪过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更加准确有 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关键词】涉烟犯罪;非法经营;问题 根据全国部分省市2006--2008年涉烟刑事案件统计.62.7% 的案件为非法经营罪。2013年.2015年5月某地检察机关办理的 非法经营案件中,64.2%为涉炯犯罪案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在 以零售为主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犯罪嫌疑人暂住地、货物 仓库或者运输途中.对假冒伪劣卷烟进行现场查扣,犯罪数额的认 定以现场查扣的烟草专卖品数量.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出具价值 参考表,按相应真品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过 程中,笔者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结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在此进行探讨: 1.关于外地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问题。司法解释第 一条第四款规定,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从事销售烟草专卖 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的行为。也就是说,对于零售商而言,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 认定其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首要问题。根据《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有资格、有 权申请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是,作 为外地人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营地无法申请到零售许可证,只能通 过租用或者借用本地公民所办理的许可证实现经营目的。但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允许出借、出租 或者借用、租用烟草专卖许可证,冒用他人许可证根据现行法律规 定属于无证经营行为。因此.应当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允许 外地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2.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按 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 法。就实际办理的涉烟非法经营案件来看,情节严重的情形往往 具体化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在通过互联网、移动电话 或者当面进行交易的案件中.由于地址和电话的多变性.加之犯罪 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和隐蔽意识提高。很难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 或下线购买人,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单方面供述.无法证实准确的购 买或者销售价格,购买或销售价格很难查清,只能按照查获地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价格计算。这所带来的问题 是。同样是无证销售假烟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贩卖手段、购进价、 销售价、购进假烟的数量均一致的情况下,一人全部销售完毕,销 292 存在的差别,平等公正处之,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提高执法的 公信力。 3.关于有证收集真烟转往外地销售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在 司法解释中并未涉及,但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说明: 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虽违反了有关烟草经营范围、进货销售渠 道等具体规定,但并未违反烟草专卖制度,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本 质要件,所以不能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这段表 述解决了以往对有证违规经营真烟行为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如 笔者办理的徐某、蔡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就是在山东各地收 集真烟。然后通过物流发往上海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的规定,超范 围进烟属行政处罚范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 实践中予以注意。避免出现冤错案件。 4.证据单一的问题。突出表现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赖 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证实或者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证实,如 果遇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着供证矛盾,则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 突出表现之二是对上线的抓捕非常困难,如前所述,移动通信和互 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仅凭银行转账凭证 或者物流企业,很难追查到上线的销售人员。针对这种情况,一是 需要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密切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回 答方式和内容,着重查明假冒伪劣卷烟的购买成本、出售价格和销 售金额;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上线和下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 动机和主观故意,并由侦查机关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二是完善提 前介入制度。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提请介入、引导侦查的作用,引导 侦查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参考文献: [1]李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陈国庆,韩耀元,王文利.《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9适用.人民检察, 2010年第8期 [3]何欢.完善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之浅析.中 国烟草学会2005年论文集 作者简介: 宋婧(1982.03一),女。河北邯郸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