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财政所工作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1、财政所应设置档案管理员岗位,确定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档案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档案的收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应按年度、按类别立卷,建立档案索引目录,按类别设立专柜存放。 2、档案的立卷归档
①财政所档案的的立卷归档范围包括,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磁性介质档案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各类资料、档案移交销毁清册等。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及其它类等;文书档案包括:各级各类收文、本级发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调查报告、介绍信等。
②所有档案由经办人员整理、管理一年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移交时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接交手续。
③每年形成的档案,按工作分工,由具体业务人员各自负责整理,按年分类、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并编制档案保管清册。 3、档案的整理与维护
①归档的各类档案应按年、月依次排列,分类别编写卷号、起止年度和保管期限。
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置档案移接交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调阅登记簿等。
③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④档案室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温、防霉、防毁、防虫、磁性介质防磁等九防工作。②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保持档案室、柜整洁,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腐,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各自管理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损坏应及时修补,妥善处理。 4、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①外部查阅档案,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乡镇主要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借阅,并办好相关借阅手续方可办理查阅复制手续。③严格按程序(手续)向内外提供需查(借)阅的档案,及时办理查(借)登记手续; ②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档案,必须经所长批准同意。 ③凡是需要查阅档案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调阅登记簿。
④查阅或复制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标记。 ⑤借出的档案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5、档案的销毁
①财政所的档案原则上应加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需编制销毁清册,应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人员参加监销。
6、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期限进行保管。
8、财政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移交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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