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年近80岁的老人孙先生有五个子女(四个女儿一个儿子),自知年事已高,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房产处分不当导致家庭不和,2004年自书遗嘱一份,对名下的两处近600多平米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将遗嘱交由爱人陈女士保管。因五个子女家庭生活境遇有好有坏,根据当时家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老人孙先生在2008年对04年的遗嘱进行了调整,因眼花手抖不方便写字,便口头陈述房产处分情况,让长女记录整理后打印出来,由其亲笔签字确认,爱人陈女士一直在旁边记录。2010年孙先生病故,五个子女就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分割产生异议,其中两个子女认为04年的遗嘱有效,三个子女认为08年遗嘱有效是父亲的真实意愿表示,母亲陈女士协调不成,之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五个子女因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纠纷打到人民法院。法庭上,亲情已不在,同一血脉的兄弟姐妹分别坐到了原告席与被告席。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结果:否定了08年遗嘱,确定04年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最终,官司谁也没有赢却都输掉了亲情。
本案焦点:
1.何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2.机打遗嘱的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机打遗属也走入了寻常家庭,然而,这种遗属的法律效力却是存在问题的。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权机关对其作出相关指导性意见。从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角度看,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1)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2)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不多,一般只有遗嘱人的签名或者签名和年、月、日;(3)清晰易认,美观大方,且一般人认为更规范,这也是社会上不少人丢弃原手写遗嘱稿,留下打印遗嘱而致发生纠纷的原因。
那么机打遗属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的效力呢?首先,亲笔书写而非他人代写,说明该遗嘱是经遗嘱人慎重考虑后,自行组织语言表达思想,更能忠实于本人真实意愿。其次,在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的情况下,日后可以通过对遗嘱行文习惯、笔迹等方面之考察,鉴别遗嘱之真伪,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再次,遗嘱人继而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表示对遗嘱的确认,且方便以后对遗嘱形成时间的认定。因此,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意义重大。打印遗嘱因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并非难事。即使不论亲笔书写遗嘱的理论背景和立法精神,单从法律本身来看,规定也是明确而具体的,即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由此可见,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该遗嘱有效。
3.本案中2004年的自书遗嘱为何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老先生2004年遗嘱中的财产应当属于老先生和孙女士共同所有,老先生所立遗属只能对其自己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对孙女士
的材料分配。因此,在老先生2004年的自书遗嘱中,属于老先生财产的那部分是有效的,但是属于孙女士的那部分财产,因老先生无权处分,自然也就无效了。
焦点延伸:
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法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口头遗属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限制性规定。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格式
一、本人身份的说明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四、本人财产的说明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六、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八、签名及日期
法定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老人李先生与王女士,育有三个子女,老人李先生2013年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生前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在朝阳区,一套在丰台区。朝阳区的房产由两位老人实际居住,丰台区的房产由一个子女居住。老人李先生走后,子女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焦点: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为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13条)。
2.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予以分割。就本案而言,两套房产应属于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即朝阳区房产的一半和丰台区房产的一半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为老先生遗产。因此,按照法定继承,王女士和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剩余部分平均分配即可。
分割方案:
设朝阳区房产为a,丰台区房产为b。
王女士应得:1/2(a+b)+1/8(a+b)
另外三个子女每人可得:1/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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